從刑罰的意義來看汽車違規檢舉以及檢舉制度!

就算知道是王小明檢舉你的,你就知道王小明長的是圓是扁?
胭脂拉鍊 wrote:
警察的業務繁忙
巡邏遇到違規才會開單
要是跑其他勤務根本無法當下開單
如果可以把路邊停車收費員結合開單功能效果應該不錯
類似交通違規開單人員
一來可以減少檢舉魔人的爭議
二來可以減輕警察的負擔



然後開單人員救被圍毆
tivar wrote:
然後開單人員救被圍毆(恕刪)

日本就有這種交通助理,
我們的道路交管條例中也有這種交通違停的助理。
不過,法規定幾十年了,各地方政府只會靠北警力不足,明明法規就在那邊,可以聘請違停的開單人員,卻放著不做放任違
交通違規跟刑罰一點關系都沒有,檢舉也不是一種制度,頂多只是一種行為。
為什麼日本德國要把交通法規訂的這麼嚴格,是因為他們認為駕駛人操作是
一種會對人造成危險的機器,用更嚴苛的規範使駕駛人不容易取得駕照也不敢
輕易違規,試想如果我們也這樣設計執行,還需要檢舉嗎?
看來還是一句老話,違規是人民的自由,有辦法躲過警察現場「勸導」「開單」是俺的本事,不需要不相干的人任意檢舉來破壞俺的好事。也不需要別人來教俺,俺都知道,只是更有本事、運氣好。
檢舉人,有任何交通法律專業嗎?檢察官起訴後,無罪後都有後果,檢舉不成功應給予魔人處罰那就公平多了,成功的話,違規人就乖乖交罰款。
刑罰是屬於刑法的規定,
交通違規屬於行政罰,拜託你搞清楚再來討論。
bradia wrote:
看來還是一句老話,違規是人民的自由,有辦法躲過警察現場「勸導」「開單」是俺的本事,不需要不相干的人任意檢舉來破壞俺的好事。也不需要別人來教俺,俺都知道,只是更有本事、運氣好。




違規了還有什麼自由?
bradia wrote:
看來還是一句老話,違規是人民的自由,有辦法躲過警察現場「勸導」「開單」是俺的本事,不需要不相干的人任意檢舉來破壞俺的好事。也不需要別人來教俺,俺都知道,只是更有本事、運氣好。
(恕刪)

自由,是不妨礙他人為前提。
相信大多數違規如沒讓他人不爽,他人不至於花時間去寫檢舉信的。
光違規,就已經違反規定。違反規定當下駕駛就該自知受罰是剛好而已,而不是沒人抓就變成一種“自由”而合理化違規的行為。
bmw5gt wrote:
檢察官起訴後,無罪後都有後果(恕刪)


檢察官起訴然後法院判無罪,是有啥後果?

拜託多唸點書再來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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