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pw wrote:
國道上只要有車禍大多都是發生在內側,

+1,

常走國三土城-寶山,非正式的統計,純感覺,事故10次有8次在內側,通常急煞至停內側最先,中線跟外線還可以走個幾百公尺。

基本上,我喜歡跟國光客運,又會跑又會鑽(判斷很準)。
alphaelf wrote:
會害慘中線的車,大車(恕刪)
大多數的大車都沒超過時速95,會超過95的也會遇到比車速95低且更多的慢車。速限60~100,開95走外側還被質疑路隊長?我想你應該適合住德國!
kelvenblack wrote:
定速100走中線不是更安全?外線有大車,還有會飆車的
(飆車的真的都走外線喔,內線頂多是開快)
想優閒開的時候都這樣啊,
不用怕被大車追尾,也不用擔心想開快的會逼你車。
開不快硬要在內線當路隊長的比較有問題吧?
想安全中線最安全。

Middle lane Hoggers ? 中線車道佔用者 ?
超車 要跨兩個車道才能跨過 "您" ?

台灣不執法 , 不執行車道使用規定 ! 不是沒有法

本來就應該靠右行駛 , 填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規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先於 (規則)
高管規則8,就是"車道使用規定",是分配那些車去走哪一個車道, 也就是說明每個車道之"路權"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法規對於那一台車能走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 訂有路權規定
中線車道之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也就是說, 由中線超越外側車道, 由左邊超越, 法規訂有明文!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劃底線的部份, 是在說明那些車行駛"外側車道"
國道有不同速限,""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在說明那一類車, 法規分配它們的"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法規有反過來說了, 80 公里以上如何嗎? 沒有!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沒有! 沒有的東西如何能當成法規?
外車道最高速限和內車道完全一樣,外車道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
這段完全不影響後面的這一句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必須"超越前車"才能取得中/內車道路權, 是"超越前車"才能使用中/內車道 !
沒有"超越" ? 無外側車道的前車可以超越 ? 就沒有中/內車道路權, 依法不能行駛"中線車道" !
這種超越是左側超越
依法只能由左側超越, 若不依法是可能造成蛇行 !

高管規則8明訂 , 先說要依據"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若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才是依下面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實是說這個車道的"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取得路權, 能行駛內側車道之後 , 但書再補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加上"絕對車速"最高速限多少公里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原則!)

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右邊快才能超車, 才能超越 ! 無論是哪一種標準,"超車道"都是最快的車道, 要符合內快外慢的原則 , 根本不能把"最高速限"這項限制(無條件遵守義務)混淆為"路權" ?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所有車道 ! ←依法"最高速限行駛"為遵守義務, 並車道使用權利!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

由於超車依法是兩次變換車道+超越 ,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前車和後車互換位置
超車可能發生於外→中→外側車道 或 中→內→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時 需要加速/減速過程 , 所以需要變速行駛 60-110km 及 80-110km
不可能定速 >不可能定速>不可能定速

"超越"時是直線加速. 自然車速不同
外→中→外車道 , 超越時在內側車道, 車速為 80-110km(高於外側車道之60-110km)
中→內→中線車道 ,超越時在內側車道,車速為 110-110km(高於中線車道之80-110km)
整個超車過程還經過多次要變速
"路權規定"(相對車速)和"速限義務"(絕對車速),已經讓很多人混淆了!

速限是絕對車速
因為但書是在說速限, "最高速限"110-110km,是僅限於內側車道有55m車距以上之特別速限規定
且依高管規則6 , 車速與車距 訂有 2:1 的比值 , 車速110km前方要有55m車距。(55m車距即1公里內只能有16台車) , 即綠色之 LOS A, LOS B, LOS C

若無55m車距(LOS DEF),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內側車道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km
車子沒有擠在一起, 車距很大(不堵塞) ←→ 車子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堵塞)

這只是 "變更速限",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是拿來佔用車道 的藉口

佔用中線車道 ,超越不回原車道 ? 中線車道只寫暫時利用,沒說可以永久佔用
這種佔用中線車道的錯誤會發生 "Middle Lane Hoggers" 中線車道龜車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橫跨一至兩個車道進去內側車道去超車
就是因為有車佔用中線車道(Middle lane Hogger),未回外側車道。
超越後未依法暫時利用, 或是非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無前車就進入中線車道。

當中/外車道併駛時,或中外車的車距不足以便換車道,此中線車就是Middle lane hogger,此時就必需繞過兩個車道去超車 ? 引發更大的車流擾動

這種不依照法規 , 不靠右補滿車道的錯誤行為 , 會對整體車流造成 什麼影響?
讓台灣國道的車流量 達不到 道路原始流量設計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道根本沒裝滿 就飽和了 。
車流量超過有閒置空間被降低的道路容量 , 就等著"塞車"到來
牛杯杯0216 wrote:
大多數的大車都沒超過(恕刪)


你一定不常開高速公路,要不然就是只開 土城到基隆 南港到蘇澳⋯⋯⋯⋯⋯⋯
我說就是每日上下班都可以看到好幾次的狀況。
alphaelf wrote:
你一定不常開高速公路(恕刪)

我只是騎騎小綿羊的鍵盤手。
hsupw wrote:
國道上只要有車禍大多都是發生在內側,

外側其實只要有防禦駕駛觀念,保持適當距離,

要撞上前車或者被後車撞,還真的沒那麼容易,

再不然也還有多一個右側的路肩可躲,

所以我幾乎都開外側。

國道上只要有車禍大多都是發生在內側
原因就是 車都擠在 內側車道 , 安全車距不足

道路容量 有限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為恆定不變的關係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密度16車/km, 1km內有16台車, 是不是等同於說 車距為 57.5m
交通密度K(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 16 台車 以 110km行駛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


HCM2000, 這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顯示車流量 Q 是有上限的
超過道路容量 , 車流就會"崩潰"
但是, 車速V和堵塞無關(因為斜率=0及<0)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因為Q有上限, V增加壓縮了車距D
當超過了Qmax,車速V越快, 反而越早達到飽和, 越早發生斜率改變為負值(<0)。
也就是說,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都不離開? 就會超過 Qmax
如圖, FFS 120km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7.5m(16車/km),或是車距995m(l車/km),未超過Qmax,都能有55m車距,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但是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超過Qmax),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不能,會因為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
16車 × 車長5m=80m + 16個車距55m=880m =960m
960m再加一台車5m+55m車距 =1020m 了,1公里擠不下17台車

因為擠不下, 超車後 沒有路權 當然要離開!
豈有無路權的不離開 ? 卻要求別人 違法右側超車?
法規明訂的超車道是內側車道 , 是左側超車, "超車道"不是在中線車道, ←這內慢外快會引發車流擾動
怎麼能說: 沒有影響 ? 合乎規定? 其它規定都不是規定了嗎?

法規明明是規定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卻產生了『車群』這種台灣國道特有的"現象"

通常都是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併駛並不需要兩台車完全車頭對齊, 只要排列在前後的安全車距內, 後面的車就無法閃車縫超越了! 如圖, 留下過長的車距, 形成車群
原本 , 依法 ,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原本是前後 車距 55m
台灣超車後不離開,這16台車,同樣以橫向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總體車流量就降低了
原本16台車只需要一個車道 , 不依法回到原車道, 就需要 2 個車道才夠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國道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這樣, 車道沒裝滿 ?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依高管規則6
110km 車距是 55m
80km 車距為 40m
60km 車距 30m
車速和車距應該成 "正比"
怎麼台灣反而是 "反比" ?
違規 !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 55m安全車距
台灣就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還誤以為硬要110km行駛 就可以 ? 完全錯解法規

依法 ,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車子沒有擠在一起, 車距很大(不堵塞) ←→ 車子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堵塞)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但書原本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只能單向涵攝!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不知道為何 ? 但書硬是被倒過來說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如圖 , 台灣國道特有, 內側車道前方只有3條車道線車距 , 卻宣稱 110km 行駛 ? 等一下就連環追撞了 !

台灣特產 ? 越內側的車道 , 車距反而越短 ?
原本 "車距"不足就堵塞了 !
但是台灣會以"壓縮車距"的方式去 保持 『最高速限 』行駛 , 硬是不降速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道根本沒裝滿 就飽和了 。
道路容量明明有 "閒置空間" ? 車流量就被降低了 !
於是未達到道路設計的最大容量 ? 就"塞車"了 !
白天開外側車道沒差,晚上你如果有被尾燈不亮又慢慢開的貨車嚇過,你就知道為什麼要避開外側車道了⋯⋯

開轎車不開燈的三寶,還有反光片可以輔助一下,尾燈壞掉的貨車後方,往往髒的一塌糊塗,沒路燈的路段,我往往都得靠著更前方車子的尾燈,才能辨識出前方有車。晚上不開燈這個嚴重危害行車安全的問題,反而沒什麼在取締?
cruiser58478 wrote:
白天開外側車道沒差,(恕刪)

自從自發光儀表板開是大量使用後,忘了開大燈的車子真的不少,我也曾進保養廠後被師父關掉自動大燈(我的車子很扯的是沒有大燈開啟燈號)而不自知,市區路燈又亮,會忘了在開啟,所以現在都經常很神經質地看一下大燈開關位置,真的是很腦殘的設計!
遇到它車未開燈,用盡各種方式想提醒對方要開大燈,開到後頭閃它大燈、開到前頭關大燈再開燈、開倒車徹搖下車窗比手勢......最後都是把對方嚇得加足馬力快跑,至此以後我放棄了!我的用心反而造成別人的困擾,要是因此發生事情,我可能要倒大楣,是不是該有個信號專門通知他車燈沒開、門沒關好,就像台北捷運搭電扶梯自動站右側一樣(據說已經不建議這樣做,我不確定),形成共識?
這應該是見仁見智
120也不見得需要鑽來鑽去
是有的車會容易慢速行駛在內車道
然後就需要超車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