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件"駕駛「手動」跟拍檢舉 法官批假正義 撤銷罰單"

K4481 wrote:
法官是怎麼認定是駕駛手動 而不是副駕去手動的


台灣警察跟法官都是一群鼠輩, 不敢得罪眾多違法事證明確的人, 所以只好找沒有證據的理由說檢舉人違規蒐證以便掩飾自己的懦弱
ace ventura wrote:
你搞錯了
最多只是那個跟拍影片不能當作直接證據
但是拍下來的所有資訊都可以當作線索去取證 當作證據

就像警察不能"無緣無故"搜索你的汽車後車廂
就算裡面有毒品 屍體都不能只用這個證據起訴你
但是 警察既然知道了 你行李箱有屍體
要找到其他證據證明你殺人應該不是很難


那種基本上不用理,
給他們自嗨就好。
標準滑坡謬論。
阿Q精神自爽用。

拍攝違規扯到要殺人請人在後面拍變無罪
我倒覺得為何要微罪不罰?_?
有時候微罪是造成事故的最後一根稻草時候,到底這是重要還是不重要?
所以基於這原因,我個人認為,是罰則就罰,就這樣~
如果真不影響,那又何必罰?

所以回歸到主題,開頭燈既然就是有相關罰則,那就罰阿...這是罪證事實呀~

至於攝影是手持?還是手動刻意更改拍攝角度?這是另一回事了吧?

就算退一萬步好了,他就算手持拍攝是違法,這證據是不採取,但別忘了,那前車要是有後攝影機?道路監視器?

那還都一樣結果?事實證明沒開就是沒開阿...=_=?這有問題嗎?

難不成他手持拍出來他就是沒開,其他人拍出來就是有開?
jiahsien wrote:
就算退一萬步好了,他就算手持拍攝是違法,這證據是不採取,但別忘了,那前車要是有後攝影機?道路監視器?

什麼意思???
看不大懂..........
鼠輩亂檢舉,別人跑法院
cckm wrote:
什麼意思???看不大(恕刪)


意思說,即便"手持"的不能作為證據

那未開大燈的前車的行車紀錄器?道路監視器?總是會拍到吧~?

那這些不就已經是證據了,只是在於前車是否願意提供,檢警是否無聊去調閱。

這已經跟手持檢舉沒太多關係,不會因為手持檢舉,所以他大燈沒開。

所以才覺得納悶,手持與否並不影響違法情況,並不會因為手持所以大燈沒開,沒手持大燈就自己開。

最終沒事幹的檢警可以透過前車、路邊監視器等去找出其他影像證明...只是很浪費人力資源= =
今天如果行車紀錄器裡面拍到的是兇殺案...也會當成不是證據撤銷吧
MacJK wrote:
北院審酌,陳男未開燈僅是一般違規,不存在緊急或不得已情況

這種說法很鳥
就好像違規停車的強辯說他只是停一下而已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行政法院已經多次做出(恕刪)


"證據排除法則"......
lovejerry999 wrote:
"證據排除法則".....(恕刪)


01 有名的檢舉魔人紅線停車檢舉別人應該也要被排除才對
看別人不順眼, 是自己修為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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