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是公共而非私人處所車輛應明訂法律價值賠償上限

很多人說守法就好,
不要去撞超跑就沒事,
但很多情況不是這麼簡單,

舉例來說,你開在主線道,
但支線道衝出一台勞死累死撞上你,
按台灣法規,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要負責對方30%的車損,
這部份可能會賠死你。

另有人說自己保超額險就好了,

我舉一個社區住宅的例子,
該社區住戶有保火災保險,
每年繳火險保費2000元,
但社區1樓新開了一間餐廳,
保險公司當然不是吃素的,
隔年火險保費漲到3000元,
這多出來的1000元保費,
餐廳當然會全額補助。

但看到發文,很多人都護航超跑,
覺得很奇怪,真有那麼多人開名車嗎?

有錢開名車,補助一點保費不過份吧,
畢竟保險公司賣超額險,
都是拿這些名車來舉例。
yeskia01 wrote:
但看到發文,很多人都護航超跑,
覺得很奇怪,真有那麼多人開名車嗎?

有錢開名車,補助一點保費不過份吧,
畢竟保險公司賣超額險,
都是拿這些名車來舉例。


超額是保對方

超跑幾乎本身沒有車體險的 不是不保 是沒公司要承保
照你這麼說..
那買五萬以上的手機請不要帶出門...
因為被碰到掉下去了....很多人賠不起..

既然知道是風險..請好好開車..怕碰就是買足你的超額險~~~
1000萬超額一年才一千出頭..如果連這都買不起..那你還是走路或大眾吧

撞火車一次,會被求償數億,

火車應該要停駛了,

照發文者邏輯,大家都闖越平交道只要賠幾萬就好,不是嗎?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為了極少數人去立個專法合法”歧視”!?車輛合法領牌,駕駛人持有合法駕照,國家就必須保障它們上路的權利,即使可能是在刻意炫富的也包括在內,憑什麼剝奪人家的權利!?

並非所有的車輛都可以領牌上路,國家政策如何在那已經把關,放行就代表”允許”,重稅也課了,再去搞什麼”賠償上限”根本狗屁不通,正因爲道路是公有的,所有的用路人都有合法平等使用的權利,怕賠錢就自己皮繃緊一點離得愈遠愈好(是的,我也認為超跑是路上的”嫌惡設施”),反正無論遇上名車爛車一樣都得小心別出事,更何況一般用路人發生事故的機率本來就不高丶超跑上路的更少,所以有什麼正當理由...要去國家立法公開搞差別待遇!?
il-lee wrote:
馬路的功能是公共運輸...(恕刪)...

贊成!

既然要買到超過一般人平均所能負擔的車子,
就該自行考量萬一發生事故的風險。

現下所謂超額險,
意義上等於是讓多數的一般車主共同負擔少數豪車的風險。
其實等於是圖利保險公司,並非實質上的保險精神。

fs1013
JINDERLANDOFFICE wrote:
這金額超出保險,保險公司也不會賠

所以加保一個超額險很難嗎?
你保了超額,保險公司就會賠了喔

台灣太多人覺得自己的車老了沒有價值了,就除了強制險以外都不保了
等到自己肇事了再來哭天喊地叫爸爸,然後呢?
如果該保的都保好了
肇事後就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頂多就是後面連續幾年保費較高
一年多花個1000~3000保個超額財損應該還好吧?

我10歲的老車保了500萬財損的超額一年也才不到1000
就算拉高到2000萬財損,一年也就2500左右


當然從我過戶接手這台車以來的幾年內都沒有發生我有肇責的事故
所以基本上我的保費都沒有被提高
如果每年都在肇事的人就不知道保費會被提高到多少了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持有成本使用者已經付了國家也收了
加重部分應該針對其增加社會非特定第三者行動成本風險上
齊頭上限會讓其承受不必要道德風險
應該漸進且針對超額部分而為

也就是五百萬車輛若是社會行動自由眾人所需常態
車損部分超出之責任也應該等比加重
而非現行單純的齊頭式37跟46要他人自負超額承擔

有些人是"故意"裝不知道當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點"不是一方沒買保險或不知有超額可買
是極少數一方可以自行無限增加他人與社會行動風險
絕大多數一方卻只能"自掏腰包"配合之問題
多數的確是不該無條件免責(會產生道德風險)
可不等於少數就可以沿用不加重
不要故意混淆站了便宜還賣乖
有些人就是無視或偷換概念轉移到人這無價標的上
所以樓主覺得車很貴不應該在路上
那人勒~人的價值怎麼算
有的人年薪百萬千萬再乘上工作年限每個都高得嚇人
那人也不應該在路上走嗎
應該是要求每台車都要第三人財損跟超額險吧
應該要求沒錢保險的人才不準上路吧

il-lee wrote:
馬路的功能是公共運輸(恕刪)
我的建議是……
多讀書,多讀書可能不會提升更多收入,但……
至少不會太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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