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驚嚇煞車打滑撞到對方

grandaurore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
路面邊線外就是路面外,路面界線是以路面邊線為界,不是以水溝為界
事故前,機車在道路內行駛;
不管事故前汽車是否滑行或是靜止,
汽車嚇到機車騎士,這也要看汽車是否有違規;既然汽車在路面外,目前對路面外的汽車,約束性很低。
很難說汽車在"路面外"滑行或停止是違規行為。
如果汽車沒有明確的違規行為,且汽車駕駛也不是故意要嚇騎士,那麼機車被嚇到,是機車騎士自己的責任
事故時,換車道的是機車,不是汽車;機車滑行後換車道後撞汽車,是機車自己的責任,不是汽車的責任

自己貼的法條自己看不懂嗎? 前面自承有年紀, 是不是老花嚴重啊?
===========
用以指示路肩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
===========
所以本案道路的線外是路肩還是路外?
警察現場圖都畫給你看了, 還在"路面邊線外就是路面外"?

所以你覺得汽車沒違規?
你自己不是會查法條?
汽車是否有違規可以自己去查啊
查無違規再來嘴, 不必用那種模稜兩可的說詞
古幽兒 wrote:
我為車道上靠白線上行(恕刪)

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不管怎樣你都贏
總歸一句
我不應該煞車的
不煞車就不會有自摔的問題了👍

已經告了過失傷害⋯⋯
目前還在等通知中

感謝各位的意見與建議
我不需要再練騎車技術了
現在開車🚗
沒有意外 只有看不看 注不注意兩件事
路人39 wrote:
所以你覺得汽車沒違規?
你自己不是會查法條?


汽車沒違規,因為汽車駕駛的行為找不出違規條款,
汽車單純從停車位駛出,在道路範圍外被撞擊,不管是被重擊後停止或是停止後被撞擊,自始自終都在道路範圍外;
不預期會有其他車輛會在這範圍內行駛;也找不出汽車從停車位駛出到被撞擊為止,有任何違規。
若你認為汽車有違規,請明確指出違反哪一條?
不要用模稜兩可的描述來指涉汽車有違規

除了89條,不然還找得出哪一條企圖指涉汽車違規?
安全規則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但汽車連89條都不成立。
汽車都已經在車道外,讓行事實明確。
且既然不可通行路肩.故不能指謫汽車在路肩會妨礙機車在車道通行。

另外還有一個原則:信賴保護
汽車駕駛相信機車騎士會遵守法規,不行駛路肩,汽車在路肩不會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
汽車駕駛對法規命令的信賴,要被保護。

路人39 wrote:
所以本案道路的線外是路肩還是路外?
警察現場圖都畫給你看了, 還在"路面邊線外就是路面外"?

把問題焦點放在該處是路肩還是路面外,完全是模糊焦點的討論
本樓重點是:汽車駕駛及機車騎士各自的責任為何,各自是否有違規事項?
重點不是汽車所在地的名稱是路肩或是路面外,重點是汽車所在地不是可機車行駛的範圍。
把問題焦點放在該處是路肩還是路面外,不會影響汽車駕駛的責任,也不會降低機車騎士違規的責任


樓主也不需要覺得我寫的都在袒護汽車駕駛。
在調解庭,汽車駕駛就可以提出這些觀點抗辯,樓主要如何主張汽車有違規?
也不要覺得開車就沒事,汽車駕駛對環境感知能力比機車騎士更差,對周圍環境的反應時間更慢,
會被嚇倒就是對視線死角太大意,忽視任何可能從視線死角竄出的人,車,物體,
何況本案汽車甚至未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就嚇到樓主。
grandaurore wrote:
汽車沒違規,因為汽車駕駛的行為找不出違規條款,
汽車單純從停車位駛出,在道路範圍外被撞擊,不管是被重擊後停止或是停止後被撞擊,自始自終都在道路範圍外;
不預期會有其他車輛會在這範圍內行駛;也找不出汽車從停車位駛出到被撞擊為止,有任何違規。
若你認為汽車有違規,請明確指出違反哪一條?
不要用模稜兩可的描述來指涉汽車有違規
除了89條,不然還找得出哪一條企圖指涉汽車違規?
安全規則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但汽車連89條都不成立。
汽車都已經在車道外,讓行事實明確。
且既然不可通行路肩.故不能指謫汽車在路肩會妨礙機車在車道通行。
另外還有一個原則:信賴保護
汽車駕駛相信機車騎士會遵守法規,不行駛路肩,汽車在路肩不會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
汽車駕駛對法規命令的信賴,要被保護。

笑死
一邊說汽車沒違規
一邊又在模稜兩可地說"除了89條"
89條你說不成立就不成立?
我本串發文從頭到尾就沒談過汽車違不違規
說汽車沒違規的是你
所以是你要去舉證汽車沒違規
學我說話就行了嗎?
又誰告訴你汽車不可通行路肩?
汽車不通行路肩, 請問要怎麼出來到車道上? 用飛的嗎?
從頭到尾就不是在說"汽車在路肩會妨礙機車在車道通行"
是"汽車在車道上有車靠近還逕行從路肩駛出", 所以才會嚇到車道上的車
你的邏輯還好嗎?
再說一次, 89條你說不成立就不成立? 敢問閣下身份地位?

grandaurore wrote:
把問題焦點放在該處是路肩還是路面外,完全是模糊焦點的討論
本樓重點是:汽車駕駛及機車騎士各自的責任為何,各自是否有違規事項?
重點不是汽車所在地的名稱是路肩或是路面外,重點是汽車所在地不是可機車行駛的範圍。
把問題焦點放在該處是路肩還是路面外,不會影響汽車駕駛的責任,也不會降低機車騎士違規的責任
樓主也不需要覺得我寫的都在袒護汽車駕駛。
在調解庭,汽車駕駛就可以提出這些觀點抗辯,樓主要如何主張汽車有違規?
也不要覺得開車就沒事,汽車駕駛對環境感知能力比機車騎士更差,對周圍環境的反應時間更慢,
會被嚇倒就是對視線死角太大意,忽視任何可能從視線死角竄出的人,車,物體,
何況本案汽車甚至未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就嚇到樓主。

笑翻
是你自己搞錯法條的內容, 把路肩當路外
被打臉了就辯說是在模糊焦點的討論??
有沒有人像你臉皮這麼厚的? 是歲月的關係嗎?
現在改辯說"汽車所在地不是機車可行駛的範圍"???
笑死, 機車一開始就沒行駛在路肩, 那是機車打滑滑到路肩的
警察現場圖好好的畫在那邊, 你真的老花很嚴重建議該去看眼科重新配付眼鏡比較好
如何主張汽車有違規??
前面不是說了? 你說89條不成立就不成立?
警察判汽車肇責大, 汽車也自承自己有過失, 你還要問樓主要如何主張汽車有違規??
閣下的邏輯真的是令人啼笑皆非
再說本案依機車與汽車的相對位置
汽車也非在機車視線死角, 說了好幾次
發現前方可能有其它車輛或物體入侵自己的行車路線, 煞車是正常反應
機車會嚇到就是因為機車已經靠近了, 汽車還在往前行駛
機車無法預測汽車是否不會入侵車道才緊急煞車避免撞上而導致打滑摔車
還在主張汽車未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
你怎麼一直在腦補一些非本案事實的情況讓人打臉呢?
T牌的錯, 最痛恨開T牌的三寶了。他們的開法就是"幾摳狼紅遭"的開法無視於別人的存在, 反正誰碰上誰沒注意就倒楣。

版大的錯是你該開車不是騎車, 滑那麼遠撞上去只能證明你超速。




古幽兒 wrote:
我為車道上靠白線上行(恕刪)
古幽兒 wrote:
我為車道上靠白線上行(恕刪)


快半年了

建議先告傷害吧

免的過了追訴期

想告也沒辦法告
路人39 wrote:
還在主張汽車未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
你怎麼一直在腦補一些非本案事實的情況讓人打臉呢?

汽車自始至事故發生時,未進入車道,這也是客觀事實,不需要我補腦。
若主張汽車未進入車道,在車道外就能妨礙車道行駛中車輛,是違規行為,
那麼現行實際交通運作過程,汽車要在何處避讓?
汽車自始至事故發生時都在道路範圍外,亦可主張相信不會有車輛於路肩行駛,故在路肩無從妨礙行駛中車輛。
路人39 wrote:
機車無法預測汽車是否不會入侵車道才緊急煞車避免撞上而導致打滑摔車

機車騎士當然可以有各種意思表示,汽車駕駛也有意思表示,
這起事故不是單方行為,是雙方相對行為;目前至少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搭配被告具體明顯的違規行為。
過往造成騎士驚嚇並導致摔倒受傷,通常被告要在道路範圍內的明顯違規行為才會被定罪,例如違規轉彎,起駛已進入車道,飼狗到道路上追騎士,驟開車門未讓騎士先行。
目前真的沒看過在路面範圍外的行為,可以被界定成妨礙行駛。

不是我說汽車沒有違規,汽車就沒有違規;是過去我查的到的所有判決先例,都查不到在路面範圍外的行為,造成道路行駛中騎士驚嚇,有被定罪的判決先例。
有的話麻煩舉出具體判決先例,再看你舉的判決先例如何函射到本事故。
我們接下來的討論才有意義
反倒是找到,紅燈右轉但還在路肩未駛入車道,嚇到行駛中騎士致摔倒,但判無罪的。
台中地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787號
裡面最關鍵的一句話"難認被告騎乘機車右轉彎之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駛動線"
不能因為樓主主觀認定被告會影響自己的行駛動線,就會成立在路肩的車輛會影響機車行駛動線;要搭配客觀事實,明確進入車道,才足blockquote>路人39 wrote:
還在主張汽車未妨礙車道上的車輛通行??
你怎麼一直在腦補一些非本案事實的情況讓人打臉呢?
汽車自始至事故發生時,未進入車道,這也是客觀事實,不需要我補腦。
若主張汽車未進入車道,在車道外就能妨礙車道行駛中車輛,是違規行為,
那麼現行實際交通運作過程,汽車要在何處避讓?
汽車自始至事故發生時都在道路範圍外,亦可主張相信不會有車輛於路肩行駛,故在路肩無從妨礙行駛中車輛。
路人39 wrote:
機車無法預測汽車是否不會入侵車道才緊急煞車避免撞上而導致打滑摔車

機車騎士當然可以有各種意思表示,汽車駕駛也有意思表示,
這起事故不是單方行為,是雙方相對行為;目前至少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搭配被告具體明顯的違規行為。
過往造成騎士驚嚇並導致摔倒受傷,通常被告要在道路範圍內的明顯違規行為才會被定罪,例如違規轉彎,起駛已進入車道,飼狗到道路上追騎士,驟開車門未讓騎士先行。
目前真的沒看過在路面範圍外的行為,可以被界定成妨礙行駛。

不是我說汽車沒有違規,汽車就沒有違規;是過去我查的到的所有判決先例,都查不到在路面範圍外的行為,造成道路行駛中騎士驚嚇,有被定罪的判決先例。
有的話麻煩舉出具體判決先例,再看你舉的判決先例如何函射到本事故。
我們接下來的討論才有意義
反倒是找到,紅燈右轉但還在路肩未駛入車道,嚇到行駛中騎士致摔倒,但判無罪的。
台中地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787號
裡面最關鍵的一句話"難認被告騎乘機車右轉彎之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駛動線"
不能因為樓主主觀認定汽車會影響自己的行駛動線,就會成立在路肩的車輛會影響機車行駛動線;要搭配客觀事實,也就是汽車明確進入車道,才洵堪認定汽車會影響機車行車動線。

汽車是從停止狀態進入車道前的準備動作,故事故時在路肩;現行法規只有禁止在路肩行駛,
並未禁止從停止狀態進出車道通過路肩。
grandaurore wrote:
汽車自始至事故發生時,未進入車道,這也是客觀事實,不需要我補腦。
若主張汽車未進入車道,在車道外就能妨礙車道行駛中車輛,是違規行為,
那麼現行實際交通運作過程,汽車要在何處避讓?
汽車自始至事故發生時都在道路範圍外,亦可主張相信不會有車輛於路肩行駛,故在路肩無從妨礙行駛中車輛。

你是看不懂"事發時汽車正在行駛"才會嚇到車道上的車嗎?
如果你的邏輯只能定格看事發後的照片
那我也

grandaurore wrote:
機車騎士當然可以有各種意思表示,汽車駕駛也有意思表示,
這起事故不是單方行為,是雙方相對行為;目前至少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搭配被告具體明顯的違規行為。
過往造成騎士驚嚇並導致摔倒受傷,通常被告要在道路範圍內的明顯違規行為才會被定罪,例如違規轉彎,起駛已進入車道,飼狗到道路上追騎士,驟開車門未讓騎士先行。
目前真的沒看過在路面範圍外的行為,可以被界定成妨礙行駛。
有的話麻煩舉出具體判決先例,再看你舉的判決先例如何函射到本事故。
我們接下來的討論才有意義

所以汽車駕駛的表示是什麼? 無責? 還是有過失? 還是無違規?
你"目前"不就看到了?
請問你活了多久了? 你沒看過不代表就沒有好嗎?
討論? 像你這樣一直腦補想替汽車卸責的行為叫做"討論"??
真是笑死人

grandaurore wrote:
汽車是從停止狀態進入車道前的準備動作,故事故時在路肩;現行法規只有禁止在路肩行駛,
並未禁止從停止狀態進出車道通過路肩。

你是看過事發相關影片了嗎?
這麼斷定?
還是說又在腦補了?
我前面問的, 如果路邊停的汽車沒動, 一般駕駛會被嚇到嗎?
有車停在路肩, 你騎車經過, 汽車也剛好開動正要出來, 如果汽車沒停你們就會相撞
上述情況你會不會煞車?
還是說你不會煞車而要去期待汽車一定有注意到你不會繼續開?
還在凹哪裡可以哪裡不可以行駛?
你這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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