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大藍寶 wrote:
這種模式使用者需求的...(恕刪)
就像我常說的,某些沒有民主素養的人錯誤的認為多數即使正義
那來公投全民免納稅,國家稅收支出由前五十大企業包辦,過不過?肯定過
豐田車行駛高速公路免過路費,其過路費由歐美品牌車主負責,過不過?肯定過
在郊區道路的受傷嚴重程度較市區高,研究結果發現,若與機車行駛失控、自摔比較,機車與行駛中的車輛碰撞、與路旁停車碰撞、或與其他靜止物體碰撞的受傷程度均較高;另外發生於夜間以及高速行駛事故的受傷嚴重程度亦較高。
在
我國 大型重機行駛快速公路時,需全天候開亮頭燈,在 新加坡、美國,騎士行駛時均要開亮頭燈,但根據運研所編著「 開放試辦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台 68線及台 72線省道快速公路之行駛問題分析與安全評估 」分析,顯示大型重型機車未開頭燈的比例 很 高。
2015年法蘭克福最高法院判決「車隊責任風險」(Haftungsrisiken bei Gruppenfahren)判例,當車隊於公路行駛時,機車駕駛沒有按照彼此在車隊內的順序觀察及保持前後、側邊安全距離,當前方騎士發生事故,中間與後方騎士無法及時減速或躲避而發生碰撞,法蘭克福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車隊中之騎士必須承擔沒有充分保持前後及側邊距離之風險,視同放棄安全距離規定的保護功能,中間騎士不能向後方騎士要求賠償其撞前車的損失。
2009年布蘭登堡最高法院判決「 機車駕駛因缺乏防護衣而承擔之連帶責任」(Mithaftung wegen fehlender Schutzkleidung bei Kraftradfahrern)之判例,機車騎士未穿著防護衣而導致受傷時,騎士須負共同過失責任。法院認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每位機車騎士除配戴安全帽外,也應穿著防護衣;但因機車相對是屬於較不穩定之車輛,且相關協會亦建議應穿著防護衣,故若騎士未穿著防護衣,就應承擔共同之過失責任。
無論是機車或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的嚴重性非常高。因此建議可列舉數項嚴重之違規事件,如:嚴重超速、蛇行、未保持安全間距等,建立高速公路違規記點制度,規範若用路人於一至兩年內累積達特定數量時,限定特定駕駛人不得行駛高速公路。此外,亦可統計高速公路特定路段的交通違規及事故數量,作為是否開放該路段開放大型重機行駛之參考。
在停車彎建立遮雨區,提供騎士避雨或穿雨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