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左轉未禮讓,機車直直撞上去

機車道騎這樣也有點快了
都超過拍攝車了
另外這剎好像有點捨不得用
正常應該剎得住的
這....時速50的路段 剎車距離有到這麼長嗎
機車送修今天才騎老媽的小50,極限只能時速50
騎起來感覺只要有放油門不會煞不住
會不會恍神,一緊張看到按了剎車忘了放油門
雖然左轉車肇責大,甚至全責

這麼開放的路口,車流又少,看也看到了,還煞不住直挺挺的撞上去,用生命捍衛路權的方式也讓我想不透
看了很多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的車禍影片,10件有7、8件是可以避免掉嚴重事件的
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絕對錯,但死的通常是直行的
總是說實話 wrote:
這女孩也不適合騎開車

趕快交個男友接送

或是保險記得買多點


如果是換年輕兩輪猴接送的話,那可能更危險惹,還是這位台女會最慘,撞上四輪猴很可能直接飛出去,脖子一扭就仆街了。要的話還是搭公車比較好,車價比丐版的牛馬蛙貴多了,戰力又強,貨車以外都可以吃得死死。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規定早該廢了、

以生產流水線來講、轉彎車(尤其是左轉)是意外事件、直行車是正常事件、

你放著意外事件卡在生產流水線上不優先處理、也難怪台灣的交通是一團亂。
這真的很痛
以為對方都會讓,悲劇了。
NikonAlex wrote:
啊要惜惜是短褲妹子呀...(恕刪)


果然大家都很會抓重點
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聯絡人:林柏湖
聯絡資訊:1999轉6889
陳姓小客車駕駛沿羅斯福路北向南行駛至基隆路口右轉時,其右側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機車駕駛擦撞,李姓機車駕駛因而摔車受傷;臺北市鑑定會及覆議會均認為:陳姓小客車駕駛右轉彎未讓右後方直行車,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而李姓機車駕駛因對方突然轉向反應不及,無肇事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轉向之陳姓小客車駕駛因過失傷害責任,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高等法院則改判陳姓駕駛有期徒刑4月。
許多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左轉待轉時,也要讓對向來車,否則被撞後,還要負全部肇事責任,到時後悔也來不及。



左轉路權認定已經改這樣,不會因為左轉人傷重就能獲得免責。
小雨初晴
滿帝王條款的,「來車距離尚遠」判定依據為何?有人在馬路飆100,你以為很遠其實他一眨眼就來
Gabriellin
樓上的問題也很簡單吧,尚遠就是撞不到,就跟保持安全距離一樣,有距離當然也不會撞上其他車,發生事故就是沒盡注意義務嘛。
cll2005 wrote:
現在機車煞車距離要這...(恕刪)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車子會動就好,煞車皮根本也沒有換,所以根本停不下來
還蠻多人騎車不保養,輪胎煞車皮都不換⋯⋯
前幾天還在路上看到一個妹子騎D R G,輪胎裡面的網紗直接外露超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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