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錯,我之前騎車被撞,筆錄做完之後也是只跟對方保險處理後續事宜,當事人根本不必出面,這就是保險的好處

更早之前是開車撞到機車(對方肇責高),筆錄做完後對方連絡我,我也只回覆他「我的保險會找你處理」,之後就再也沒對方訊息就都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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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87983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20號] *以下為節錄資訊,原文請查看判決書。
原告謝xx: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市民高架道中山北路上方路段時,因突然跨越雙白線,不慎撞及原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右側,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廠估價及預估租車代步費用,共計應支出新臺幣114,153元(含零件39,410元、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租車費31,500元)。
被告沈xx: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院: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資料查核無誤,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經查,原告主張車輛修復費用項目包括零件39,410元、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等情,有上開估價單為證。而系爭車輛係101年11月出廠,亦有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計至106年2月17日遭被告駕車撞及受損為止,已使用4年又4月(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撞毀之舊零件,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又按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以外之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為5,47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計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48,722元(計算式為:5,479元+9,900元+33,343元=48,722元)。
綜上所述,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應賠償原告之項目包括車輛修復費用48,722元及代步租車費用31,500元,合計80,222元(計算式為:48,722元+31,500元=80,222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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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880013
curstw wrote:
因為我是業務要在客戶間跑來跑去,有實際用車需求,
跟對方提可以隨便提供我一台車代步,或是幫我租車也可以,不然我也可以自行去租車。
對方推說跟保險公司談,保險公司態度很惡劣說自用車沒有在理賠代步車費的,
如果是營業用車才有,
問題是我需要開車到客戶之間去談生意,不可能搭大眾交通工具往來客戶之間,
這樣時間掌握來不及,難道如果遲到談不成一筆生意,我也跟肇事者求償嗎?
這也汽車也可以視為我工作一定要用到的工具不是嗎?
保險員還跟我講甚麼零件折舊的問題,
阿你肇事方不要撞到我,我需要去修車嗎?
我也沒有要求要用全新的換啊,你有本事就給我換二手的我沒意見啊。
後來打給肇事方居然不接電話了。
請問我是不是在車子維修期間就自行去租車
(或是搭乘計程車,因為肇事方後來居然不接電話很可惡)
就是把單據留好、實際路線紀錄好等等的,
之後再向肇事方保險公司求償,
如果不理賠就不簽和解,
畢竟對方是全肇責。
請教還有沒有甚麼心戰方式可以讓保險公司及肇事方妥協?
目前車廠還在找零件,然後在對方還沒答應賠付代步車費前,是否不要同意修車?
一日沒修好一日的代步車費用之後就併同求償。
對方說請您跟保險公司談,他的處裡是對的,對方繳了保費,當然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並賠償。如果你也保了車體險,就由您的保險公司負責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或個人求償,你同樣也不用出面。
在沒有人受傷的情況下,對方請保險公司出面,確實可以不理你,不接你電話。
對方保險公司態度惡劣 ? 因為您沒付保費給他,不是他的客戶,他沒有要服務你,也不怕你申訴他,如此而已。 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沒必要對您和藹可親,何況又不是他撞的。
車子您愛去哪修都可以,要用全新,二手零件也都行,對方保險公司不會代勞,也沒這項服務或義務,因為保費不是您繳的。
要租車,要坐計程車都行,反正花多少錢,都可以。
只要有單據就行,以後自行打民事求償官司,由法官檢視單據判賠。法官說賠多少,對方保險公司就會賠多少。
至於什麼心戰方式,你就說法院見就是了啊 ! 文明社會,大家都該這樣。
會不會讓對方怕 ? 嗯 ! 不會,肇責方不會怕 ,該賠的都交保險公司負責。
態度惡劣的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會不會怕 ? 不會,因為他只是領薪的職員,到時法官說多少,他就幫你申請,那是他的工作。
至於你想不同意修車,一直租車代步,然後讓法官判對方愈賠愈多 !? 可以啊 ! 您有把握贏的回來就這麼幹。但法官到時不買帳,你就自己吞。
想好了嗎 ?
能建議你的,車子趕快修一修,單據拿一拿。其他的,談不攏就告民事訴訟,由法官決定。其他的你覺得的道理,或是人家不理你,態度不好,這些談心情等地,對法官而言都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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