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cfwu wrote:有人說會自燃的不只電動車,油車當然也會,但重點是電動車自燃很難撲滅,而且會爆炸外溢到旁邊的車輛,引起連鎖反應,相對油車自燃機率會較低,危害也比較可控。如果整個地下停車場都是滿滿並排停列的電動車,想起來就很恐怖 在此之前,油車停在地下室熄火後,燃油發動機是處於沒發動的情況,真的會燒…通常是其他一些電路線路異常,這種機率通常顯得很有限…而電動車呢,不只是車內的電路線路更多,許多人停在地下室時還在充電呢?此時電池處於活性狀態,但車主又通常已不在身邊,燒起來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火還滅不掉…
T15346 wrote:假設租客的電動車發生...(恕刪) 1)如果是租客的車子導致危害,自然是租客負責;現在電動車自燃的問題是發生了卻沒人負責啊!車輛使用人推給車廠,車廠推給車輛使用人。除非電車使用人出具無上限賠償責任聲明,不然像韓國那件地下室自燃搞掉200多台車的事件(新聞還沒提到建物的損害),誰負責賠給被波及的住戶及車主?2)至於提到的更換欄杆,確實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負擔的。
riklin wrote:公告中電動車起火大樓...(恕刪) 這沒什麼問題阿,大家本來就是看新聞來思考的,總不會等到社區燒了才來禁吧.同樣的,油車也發生常燒大樓的新聞出現,油車自然也會被禁,到時候只能人力車停地下室.
肉圓沒加辣 wrote:網路瀏覽見此一事件(...(恕刪) 多數暴力就算了,管委會才幾個人??其實這議題簡單說就是法規趕不上科技的速度,個人是認為已妨礙使用權(電車也是汽車),但條例又可讓管委會管理共有部分,所以這很有的灰,告上法院也不知誰會贏??但依法規來說條例的位階是最下面的,找一條法律可以主張停車格的使用權應該就可以幹趴管委會了...
大樓管委會在同意停放電動車並設置充電設備時,有責任確保設備的安全性。如果發生火災,並且是由於充電設備的故障或不當使用引起的,管委會可能會被視為「最有能力賠償」的對象。管委會有責任確保電動車充電設備的安裝、維護和檢查符合當地的安全規範。如果設備故障是因為管委會未能履行這些責任而引起的,則管委會可能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假設火災是因為住戶未遵守這些規範而引起的,管委會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或者火災是由於管委會選擇了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或在安裝過程中未按要求進行專業檢查,那麼管委會的責任將更大。通常情況下,大樓的公共責任保險可能會涵蓋部分賠償,但若賠償金額超過保險範圍或大樓的公共基金,則管委會可能會要求住戶按比例追加繳納,以補足不足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