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sonicswj wrote:
真不懂到底有哪裡有困難...
一直糾結在時速跟占用內車道是合法的點上到底能幹嘛?
問你摟~瓜哥

我上面也說過了我不會占用內車道 一點困難都沒有
為什麼要一直糾結? 沒有糾結
單純看很多人在散佈不太正確的法規觀念(如下) 還振振有詞要別人讓道
覺得這是很奇怪的現象而已 所以上來鍵盤嘴一下

1.因內車道又名為超車道,所以在內車道上只要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必須讓,不論速度多快即使超速
2.內車道又名為超車道,所以沒有要超車就不可以行駛於內車道
3.超車道,顧名思義,要超車的車輛路權大於一切
(以上來源: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Kelly920925 wrote:
小白,持續行駛於內側超車道//讓小灰過不去 <=> 明顯堵塞後方行車

再次重申: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BY高公局)
除非在灰車貼著白車時 白車未達速限(看影片是有>110KMH)
不然的話 白車未堵塞 未違規
Kelly920925 wrote:
從(110~119)公里/小時之間,降至92公里/小時。

除非在低於110KMH時白車沒有超車動作 不然他也只是在超車道超車而已 不會違規
我看影片 他在時速低於110時先後超了紅車跟灰車 所以是有超車動作
(低於110時間:2:38~2:48左右)
一直到影片結束 白車都沒有安全距離可以切回中線
所以就此影片片段來看 白車是沒啥違規事實

Kelly920925 wrote:
再劃一次 重點: 超完,請返回原車道
若不返回中線 也可以(請隨時保持密切觀察四周行車動態)
遠遠地看見後方有車靠近..請儘速讓離,以免造成後方車堵
PS: 目前法規(允許/不造成行車堵塞/可不駛出)....
註: 不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他人不會有任何意見)

你的重點 是哪國法律呢
我再劃一次"高公局"的重點
「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還有一個重點 這邊引用網友8924132所說的一句很重要的話
8924132 wrote:
法規有給予前車速度裁量權?
是不是最高速限,前車說了算?

法規沒有給予任何駕駛人"速度裁量權"
所以上面講一堆 也都是空話 因為縱使你有行車紀錄器
那上面的時速也不能代表白車時速 無法在任何時點說白車低於速限 只是參考用而已

ethan567 wrote:
速限越高代表高速車遇到低速車時速差越高
..(恕刪)

您真的非常有概念,


陳阿瓜~ wrote:
你好棒喔 所以你自.
你既然說雙方速度皆合法 意即前車已達到最高速限
那前車也是合法行駛內車道 你有何理由要求前車讓道?
已達到最高速限可行駛內車道是法律授權
請問讓車? 有法律說在此情形下要讓車嗎?
你法學知識不是很淵博嗎? 你要不要貼個法規來看看?
讓車是你說讓就讓嗎?
..(恕刪)

"讓"是依據路權, 非超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所以要讓
最高速限行駛的路權只有55m, 超出55m喪失路權,所以要 讓

例如,支道車讓幹道車, 轉彎車讓直行車, 紅燈一方讓綠燈一方, 路權就寫於法規之中, 法規有規定就有路權, 法律沒有規定(並不能沒有卻自行類推), 就沒有路權
必須依據法規
1.法規條文寫的是速限, 不是速度
寫在標誌上的數字才是速限, 儀表板,GPS,等儀器呈現的是速度, 並不稱為速限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用路人的速度 。
結果, 法律明明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速限,主管機關卻雙手一攤,不管了, 還下放權責讓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為多少?
用路人自認為是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了內側車道? 才會有這麼多爭議

2.超車只要用眼睛看, 比中線快就是正在超車, 這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沒有儀器誤差的爭議!超車者擁有路權!認定來就不需要儀器!

3."讓"就是依據路權, 無路權一定要讓!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 兩車都擁有超車道路權
多長的超車道路權? 各分配到60m的內側車道路權,各自超越這 60m 內側車道右邊,位於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前後車是互不干擾的,沒有衝突的, 因為前車在後車的路權範圍外, 不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在後車路權範圍外),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4.尊重彼此路權, 保持安全車距(依高管規則6)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尊重前車路權) ,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尊重後車路權).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或併駛(肉眼就能認定此非超車),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5.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高管規則6,8,11),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如果有路權概念,就不是先搶先贏,而是依法律分配,不存在" (不管後車多快,前車都要讓)"的問題

陳阿瓜~ wrote:
我再劃一次"高公局"的重點
1. 「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恕刪)

錯誤的地方是, 時速並非法規, 法規是速限!
這是前言不對後語
前面明明說最高速限行駛, 後一句怎麼變成 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 ?
法規是"速限" , 不是在說"速度"!
採取那一種"速限"的問題,並不是時速問題

陳阿瓜~ wrote:
2.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錯誤的地方是,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早已廢止
這句話早已喪失法律依據
陳阿瓜~ wrote:
3.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恕刪)

錯誤的地方是,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這是倒推但書得到錯誤的推論

陳阿瓜~ wrote:
4.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早已廢止
這句話早已喪失法律依據
完全違反高管規則8, 請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無設置者(某些快速公路) 才是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錯誤的地方是

錯誤的地方是 你講的跟主管機關講的大相逕庭
主管機關講的話如果有錯 請你去糾正他 讓他講出對的話
不然的話 請一律以主管機關言論為準 他講出來的話難道你用路人不應當遵守嗎?

這裡才是你應該去辯的地方 因為他是主管機關
國道公路警察局民意論壇
/////準則是法規條例 而不是論壇////

轉貼

陳阿瓜~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




資料顯示(如圖) 您也知道 ..藍色字體內容有提及重點...

不得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Kelly920925 wrote:
/////準則是法規條例 而不是論壇////
轉貼
資料顯示(如圖) 您也知道 ..藍色字體內容有提及重點...
不得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你既然知道準則是法規條例
那麼法規已經清楚授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
法規可沒說遇到後車比較快要讓喔
這樣還有問題嗎?

還有那雖然叫"民意論壇" 但裡面都是高公局的人在回覆
請問主管機關講的話 你不用遵守是嗎?

Kelly920925 wrote:
不得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請問"不得"兩個字哪來的?
圖片裡面沒有耶? 你自己加的嗎?
陳阿瓜~ wrote:
錯誤的地方是 你講的跟主管機關講的大相逕庭
主管機關講的話如果有錯 請你去糾正他 讓他講出對的話
不然的話 請一律以主管機關言論為準 他講出來的話難道你用路人不應當遵守嗎?
這裡才是你應該去辯的地方 因為他是主管機關
...(恕刪)


上面完全依據法規及法律原則, 在法律的這一邊, 不知錯誤何在?
上面不就是針對它的錯誤說明

人民基於憲法,本來就享有消極的防止國家權力非法侵犯,積極的向國家請求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陳阿瓜~ wrote:
你既然知道準則是法規條例
那麼法規已經清楚授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
法規可沒說遇到後車比較快要讓喔
這樣還有問題嗎?
...(恕刪)


有,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 ,對,速限合法
但"路權"合法嗎?
"超車"就是比較車速, 要比較快才能超車
但另一種情況
前方無車可超或併駛, 這都不是超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個人是開GPS119啦...
目前這樣都沒被開過單
給你參考

不過說實在的
個人沒有一直呆在內車道過...

因為一直要閃在內車道龜的車...
根本無法一直在內車道

茉莉奶茶 wrote:
前幾天中午 收到了...(恕刪)


為什麼一定得開內線?
herblee wrote:
上面完全依據法規及法律原則, 在法律的這一邊, 不知錯誤何在?
上面不就是針對它的錯誤說明

1.你說無車可超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內車道
主管機關說有達到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

2.你說並不是車速多少就不堵塞
主管機關說到達最高速限就不稱做堵塞

3.你說"根本不存在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的法規"
主管機關說有達到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

4.你說主管機關"最大的問題就是拿94年之前的舊"函釋"照抄"
但現行法規拿來解釋以上1~3點也沒有什麼問題
內車道就是超車與最高速限小型車使用 這高公局文宣都有
主管機關即使講的是老舊東西 用路人就可以不遵守嗎
不然政府要罰UBER UBER也可以說政府老骨董 所以不理政府嗎?
下場是啥? 退出台灣市場

所以綜合以上1~4點 請問你講的跟主管機關不合 用路人要聽誰的呢

herblee wrote:
有,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 ,對,速限合法
但"路權"合法嗎?
"超車"就是比較車速, 要比較快才能超車
前方無車可超或併駛, 都不是超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主管機關也不是這麼說的 只要達到速限就可以不用讓 也沒說不超車就沒路權
你說沒車超 就沒超車道路權
沒路權所以我內車道把前面龜車撞翻
肇責是龜車100%我0%嗎 還是他70%主責 我30%?
他沒路權啊 因為我車快 我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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