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CcCManCcC wrote:
你這種舉例我只能想到...(恕刪)


只要你真實速度低於110,超車路權就是比你大,


道交法全是中文,你是不是閱讀有困難?
nerdwannabe wrote:
鈴鐺其實是個 「提醒」的作用, 提醒路人後方有車過來
跟老美慢跑過人時會說 「on your left」道理一樣, 避免前面人在不知道後方有人或車要超他時 突然來個變向而撞在一起

人性,是想要超車還是讓位,很清楚

因為旁邊根本沒有路可以讓他超

nerdwannabe wrote:
在河濱公園的單車道尤其重要, 上面有很多步行者, 單車不需要他們讓路, 但是需要用鈴鐺提醒步行者後方有車接近
不過啦, 有人騎ubike 請你讓一下, 看你要做怎樣的人啦


"牽引"道都騎車在那邊響鈴了

我們自會分辨什麼該讓,什麼是對方應該讓我
CcCManCcC wrote:
所以,你講的落落長,...(恕刪)


路邊嚴重違停,警察不開單,

請問你覺得是警察對?還是法律對?

你思考這麼片面,何苦參與這種對你還說太困難的討論?

任何身份的人都可以自由去了解行政法的立法理由和法條間的競合關係,根本不涉及解釋,也不涉及公權力,當然有人看不懂,那沒有辦法,程度問題

何況你連國道警察在講什麼,你都搞錯了!再次,程度問題,不怪你,要怪教育

我沒有要你聽,你自己程度是這樣,不要拖一般大眾下水,很少有人要像你這樣拿公權力才有解釋權這種錯誤說辭,來否認自己自我中心缺乏道德的駕駛行為,就這樣!
Jason kid wrote:
只要你真實速度低於110...(恕刪)


全中文也咱百姓優先也是聽警察、法官、檢察官講的

而不是聽百姓講的

So...

你要怎讓人家聽你的?

你沒有要我聽,你們解釋一大堆不外乎就是希望別人認同,整個社會朝自己期望的方向走,阿不就是這樣。
不然講一堆做啥?

人家拿執法的方向來站住自己立場,在怎樣執法單位還比一般民眾說詞有力,講不了就開始說人家怎樣怎樣,都往人身上攻擊,這樣的人說我道德怎樣,我是沒感覺


Jason kid wrote:
路邊嚴重違停,警察不開單,
請問你覺得是警察對?還是法律對?
你思考這麼片面,何苦參與這種對你還說太困難的討論?


這種人去決定和架設儀器去抓,根本不是兩回事...
就像科技執法違停會選擇性執法嗎?這台停3分鐘不抓,那台抓?
還是區間測速會選擇性執法?重機抓爆?小發財當地人不抓?

不會吧
CcCManCcC wrote:
全中文也咱百姓優先也是聽警察、法官、檢察官講的

而不是聽百姓講的

So...

你要怎讓人家聽你的?


聽誰的?當然是聽法律的,難道是聽你的?
聽警察的也不對,是聽法律的!

法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針對子法的義務,導致的母法執法面的困難,

立法院的法治研析再次強較(點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龜車擋路之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已有明文規範,除內側車道被長時間占用問題,應以源頭考照教育或得考量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序文,除處罰鍰外,增列「得施以交通安全講習」,對違規者確須加強嚴格執法取締。惟實務執行上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均未明訂,迭引發執法之爭議,在法制上,係值得交通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解決之課題。

我知道對你來說有難度,但還是要講一下,畢竟還有一些有邏輯人會看

立法院(對,就是立法院,立法管理你的那群人,不是警察,不是法官,是憲法授權賦予立法的哪群人)很清楚的定義:

1、內側就是超車道,佔用內側車道是不道德的駕駛行為
2、法規對於佔用的時間及距離未明訂,應該進一步研議修法

人家很清楚的知道問題在哪,
不是沒法源可以罰,而是因為不好執法所以放過你了,你就開起染房了

所以,
說你沒道德,其來有自
說你不懂法,也是其來有自
說你把沒開單當成合法是邏輯混亂,更是其來有自

CcCManCcC wrote:
你沒有要我聽,你們解釋一大堆不外乎就是希望別人認同,整個社會朝自己期望的方向走,阿不就是這樣。
不然講一堆做啥?


言重了,根本沒有要你認同,說我在嘲笑你還比較恰當

CcCManCcC wrote:
人家拿執法的方向來站住自己立場,講不了就開始說人家怎樣怎樣,都往人身上攻擊,還一副自己比較優越樣


沒有欸,執法面不是你講得這樣欸,從頭到尾是你搞錯了,還沾沾自喜,我是覺得好笑,跟優越沒有關係

CcCManCcC wrote:
這種人去決定和架設儀器去抓,根本不是兩回事...
就像科技執法違停會選擇性執法嗎?這台停3分鐘不抓,那台抓?
還是區間測速會選擇性執法?重機抓爆?小發財當地人不抓?


拿「不會開單=不違法」當說詞的是你,
現在就有「有違法卻沒開單」的案例,你無視了
何況,你在國道長期行駛內線,有可能違法,有可能不違法,不管有沒有違法,僅靠測速照相機,很難捕捉你、前車、後車、隔壁車道的完整樣態,所以很難開罰,但跟「沒有違法」是兩碼子事

你只想挑自己想聽的,法律之於你,就只有有沒有罰單一項標準,
說你道德低,確實其來有自阿
Kake
不用再跟他爭論了啦...連聽警察講的也講得出來,都無視曾經有警察侵犯民眾權益的案例...
Jason kid wrote:
聽誰的?當然是聽法律的,難道是聽你的?
聽警察的也不對,是聽法律的!

沒關係,你就聽法律那一章節,乖乖讓位讓我們開ok..我很高興

Jason kid wrote:
所以,
說你沒道德,其來有自
說你不懂法,也是其來有自
說你把沒開單當成合法是邏輯混亂,更是其來有自

因為你自己得不到想要的答覆,當然覺得邏輯錯亂
人家警察可是統整過法條才決定的執法方向

路人甲?講一堆?有何用?

Jason kid wrote:
言重了,根本沒有要你認同,說我在嘲笑你還比較恰當

彼此彼此

Jason kid wrote:
沒有欸,執法面不是你講得這樣欸,從頭到尾是你搞錯了,還沾沾自喜,我是覺得好笑,跟優越沒有關係

是不是優越,別人自有感覺



Jason kid wrote:
拿「不會開單=不違法」當說詞的是你,
現在就有「有違法卻沒開單」的案例,你無視了
何況,你在國道長期行駛內線,有可能違法,有可能不違法,不管有沒有違法,僅靠測速照相機,很難捕捉你、前車、後車、隔壁車道的完整樣態,所以很難開罰,但跟「沒有違法」是兩碼子事

你只想挑自己想聽的,法律之於你,就只有有沒有罰單一項標準,
說你道德低,確實其來有自阿


大家國道都經過n次三腳架
在北部都是車碰過三角架
在南部都沒車也碰過三角架

不管面有沒有車,就是沒滿足警方認定違法的執法條件

覺得守規矩聽警察的話的沒道德,那我也沒辦法
CcCManCcC wrote:
沒關係,你就聽法律的...(恕刪)


所以說你就別扯道德了

警察的執法依據是法律,但無法涵蓋所有執法面,

立院正經八百的法治研析,你直接無視問題根本

堅持你的沒道德駕駛行為,你的依據是因為警察很難開單

行了,別浪費時間,你就是一個缺乏道德感的駕駛人,執著在內線害內線無法發揮該有的超車功能就是你這種人害的,還有其他的要說嗎?你反駁不了的!

法不站在你這邊,警察也沒說你可以一直開在內線,自己會錯意還沾沾自喜,難怪你台灣駕駛環境這麼糟糕
Jason kid wrote:
行了,別浪費時間,你就是一個缺乏道德感的駕駛人,執著在內線害內線無法發揮該有的超車功能就是你這種人害的,還有其他的要說嗎?你反駁不了的!

行了,你也別讓費時間了
我站在標題"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的方向來談
警方針對法條內容都給標準了
你喜歡照你的想法才正確,那你就讓開內側讓別人走吧,不然怎辦,你認為你認定的法條內容才正確,我認為警察認定的法條內容才正確。
反正我是賺到的

Jason kid wrote:
法不站在你這邊,警察也沒說你可以一直開在內線,自己會錯意還沾沾自喜,難怪你台灣駕駛環境這麼糟糕

法站那邊,那也是警方、檢察官、法官告訴我才"有力"
不會是一般民眾告訴我法不站在我這邊,我內心只會問:"阿,請問您是哪位?"
CcCManCcC wrote:
行了,你也別讓費時間...(恕刪)


你自己貼的,以你的能力,請你解釋,警察那裡說你可以長期行駛於內線?
警察只說,符合不阻塞車流、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限,

問題的背後:如果你阻塞了,或是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你需不需要讓開?
沒抓到,等於你沒違規嗎?

我倒想看看依你的程度,你能怎麼凹?


你真的是沒有道德得駕駛人,這話不是我說的,是立院研析上那群專家學者說的,
我非常樂意多貼幾次給你看,人家是怎麼形容的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Jason kid wrote:
你自己貼的,以你的能...(恕刪)


自己去看國道警方FB嚕
什麼條件能用,他們有標準
何謂堵塞也有在們的標準在,不是網友的標準

Jason kid wrote: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恕刪)


這篇早就在很早之前
叫人家去找立委修法把"得以使用"修掉

一堆人硬不要
怪我嚕?!

法條方向都開了窗口,你還要教育什麼?

那叫建議,不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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