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Kelly920925 wrote:
因為有很多人 不懂...(恕刪)

持平來講

畫面中的白車2號時速比對您的行車紀錄器影片gps時速應該約莫在110km/h

符合主管單位對於內側車道的使用規範說明(以最高速限行駛)

無堵塞或佔用之疑

更不用說大部分的時間也確實一再超過中線的車輛

即便當時有警方在針對內側車道龜車蒐證舉發

應該也是無法有什麼作為

您或灰車會有被堵塞或影響車流之感

是因為超速了

Kelly920925 wrote:
因為有很多人 不懂...(恕刪)

很多人不懂的話,你的想法該轉變一下了,去問問高公局的會給你解答
我大約懂你的意思,但這不算堵塞,法律上高速公路不管哪個線道,只要符合該線道最低速度,即使後方有車都不算堵塞
即使前方車速限剛好110,後方有10幾台車跟很近,也不算堵塞,也只代表後下車跟太近或開太快就這樣而已
您最好 可以有能力解決 目前普遍存在之塞車路況
再來說他人超速
若車速 不相對比(較)龜隊長(小白1號No.1 與 小白2號No.2龜隊員)
開快一點 難道等著被前車堵塞嗎? 還是您選擇擔當龜隊成員?

於此 我嚴正提醒告知您
您目前和將來會(不斷添增)...被前方車輛堵住..困住之機率~
我為您我 祝福 祈願大家平安出門 快樂回家喔~





請問 內側小白1號No.1 這樣是? 超車?

該車始終..歸內側..狠久咧
NO.1(因他渾然未覺/竟不知他就是隊長)所以 我在此 借用01網頁告知
.......................................................................................................

我不排斥 揀選國道三號 當示範道路
擇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試行成效如何
(內側僅供超車用)
超完有足夠安全距離下 必定得返回原車道

至於選擇試行之日期 請再定奪(或者/每週僅1日試行也OK)
反正 我都已真實呈報車堵 現象嚕~
惡性循環下 大家均頻繁變換車道 就是車禍主要肇因

監管單位 自己會研擬可行方案!

weaber wrote:
很多人不懂的話,你的想法該轉變一下了,去問問高公局的會給你解答

我對交通法規 沒疑義

存有疑義 或不明白不瞭解的人 才需請教詢問


chiayingcool wrote:
無堵塞或佔用之疑

有足夠安全距離 必須駛離內側

批示: 內側您自己慢慢享用(別人塞車 都是他家自己的事)與您毫無任何關聯 降咩

Kelly920925 wrote:
您最好 可以有能力解...(恕刪)


建議建議....

建議最低車速提高至80公里,如連開80公里以上都有

問題那就不要上高速公路影響車流,如果最高車速能

提高120(儀表誤差寬限值+5)則可直接提高最高速限

120(不是110+10),開120也不是在灰色地帶.

宣導車速分道,建議車速100以下開在外側,不要開在

中線,中線是大型車超車道(100-115),很多人不知道

在中線開太慢會影響大型車超車又不舒服(大車會跟在

後面),內車道115以上.

把超車道還給他單純功能,因為最高車速不阻塞真的很難

判定,慢車就是自己認定的最高速限,上面舉例照片只要

與中線並排就無安全車距切回中線,建議在超車道前方超

過100公尺(2倍安全車距)中線無車輛影響回原車道就是

佔據超車道,畢竟開超車道需開速及專心開車,個人觀察

超車道的駕駛大多在瞭天.手持手機使用.手稱頭很優閒

開車.......


Kelly920925 wrote:
有足夠安全距離 必須駛離內側
批示: 內側您自己慢慢享用(別人塞車 都是他家自己的事)與您毫無任何關聯 降咩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上述是您自己於前面所引述且標註顏色的一段內容

表示您認同才會特別引述及標註

很清楚表示為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者才會被舉發開罰


就目前主管單位的執法標準

達最高速限即無堵塞疑慮

相關法令無規定達最高速限時須禮讓後車

這些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民意論壇中都有主管單位的人說明過

您可以去找找,本樓前面也有貼過

如過找不到再跟我講,會提供相關截圖供您參考



另外

我在速限110km/h的路段路況許可的話會定速在120km/h

gps速率差不多在115km/h上下

只要中線路況許可一定是以中線為主

在內線時即便我的車速已經是gps 115km/h上下

發現後車比我快時我還是會補油門再加速找適當時機切回中線讓出車道

觀念應該不比您差

pafupafu wrote:
有人要聊天也無妨只...(恕刪)


在博愛座座著不讓位,好像也不能開單~~~你的講法等於 臉皮厚一點(貼著法律邊緣走)你奈我何,現在台灣的法律已經是執法不嚴了,該取蹄不取蹄,讓守法的會覺得守法的是笨蛋。
8924132 wrote:
小弟只針對高公局補字的部分
您說"都","全部"也

好 所以你原本是說高公局補字錯誤
現在我點進去高公局論壇 法規那邊不管點啥都是找不到網頁 有空再用別台連連看
8924132 wrote:
而且小弟有用某種氣體形容?

屁是我說的 我也沒說是你說的
8924132 wrote:
我們不是在討論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合法性?
小弟問您憑甚麼阻止後車說前車違規,您沒看見?

這個問題我也回過了
法律又沒有給用路人速度裁量權 (這也是你說的喔)
1.達最高速限 2.超車中 其中一項符合 就可以使用內車道而不違規
那後車憑什麼可以說前車違規?
不要再說堵塞喔 因為高公局已經明講 堵塞是低於速限才叫堵塞
8924132 wrote:
前車擋在前面,又不讓人說他違規
這不是玻璃心是甚麼?
小弟沒說是您做的吧?
法規上都說不得堵塞了
小弟有跟您討論啥讓車來著?

高公局已經明講 堵塞是低於速限才叫堵塞
在沒有速度裁量權的前提下 你當然不能說別人違規
你要講也只是講爽的而已 我只是跟你說你講的跟高公局不合 這叫玻璃心嗎?
herblee wrote:
這是依據路權, 路權...(恕刪)

你回我的1、3點內容 既然你「依據法規及法律原則, 已經請它(高公局?)更正」
那麼如有回覆在請你撥空貼上來看一下他們的回覆
herblee wrote:
1.依據 F-S-J 三相車流, 報告非常多
2.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HCM2000, 我國高速公路建造的依據之一
3.高依據管規則6 ,車速多少, 受到前方車距多少制約
是車距多少決定是否堵塞, 車距多少決定車速多少
不能倒過來說"到達最高速限就不稱做堵塞"
主管機關所說"毫無依據"? 依據在那裏?

高管規則6就只是在說安全距離 跟堵塞又有啥關係
請問用路人是聽「FSJ車流」、「HCM2000」來開車還是聽主管機關的話來開車
所以小孩被老師罰寫課文 罰站5分鐘 有人說罰寫罰站小孩救會變乖嗎?
所以我也可以主張老師毫無依據 亂罰小孩子?
還是你又要說圍魏救趙
在誰的路上聽誰講的話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還是這是錯誤的觀念?
在誰的路上都要聽我講的 因為我講的有依據 有理論支援?
herblee wrote:
前面才說過, 如果是超車,法規只給你60m的內側車道路權,也給前車(可能慢一點)55m的內側車道路權

法規到底哪裡寫這些60M 55M的?
不要又說是高管規則6喔 那只是在說安全距離而已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Kelly920925 wrote:
超車道就是為超車所用啊~
就說嘛~ 若解釋為[超車專用道路]= 字義清晰+每個人都看得懂!

你自己貼的法規 自己畫紅字的部分 也都字義清晰 你自己看不懂嗎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兩項都要符合才算違規 這中文很難懂嗎
Kelly920925 wrote:
陳阿瓜先生:請您,直接閱讀,紅色字體或重點就好!

KELLY大請您閱讀清楚您上面自己貼的兩段文字就好
Kelly920925 wrote:
重點是 [小白]悠悠哉哉/處在內側 ~自嗨~
(已經造成車堵/影響整體車流暢通)均渾然不知耶~
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有沒有堵塞 是看他有沒有達到最高速限 這是高公局已經講明的
所以你又不知道他速度多少 你怎能說他違規?
釣客 wrote:
在博愛座座著不讓位,好像也不能開單~~~你的講法等於 臉皮厚一點(貼著法律邊緣走)你奈我何,現在台灣的法律已經是執法不嚴了,該取蹄不取蹄,讓守法的會覺得守法的是笨蛋。

在博愛座坐著時
有些路人根本不知道博愛座意義為何
只要看到年輕人或看不出來是孕婦的坐在上面就加以指責
完全忽視博愛座的初衷
完全是「別人沒違規,我卻要管大海」的標準行徑
這就是台灣最美的風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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