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閣下開110、不要管後方有沒有來車,只要您持續有在超越"中線車",行駛內車道當然有理。

但中線有足夠空檔時,請不要管後方有無來車,安全回到中線行駛

愛飆速的不要仗著速度快就想在內線橫行無阻,中線有空檔就回

不想超中線車愛用"最高速度"跟中線併排的,請有自覺


chiayingcool wrote: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恕刪)
imlkt84 wrote:
閣下開110、不要...(恕刪)

顯然您沒看到引言回覆的那篇後半段內容為何


我在速限110km/h的路段路況許可的話會定速在120km/h

gps速率差不多在115km/h上下

只要中線路況許可一定是以中線為主

在內線時即便我的車速已經是gps 115km/h上下

發現後車比我快時我還是會補油門再加速找適當時機切回中線讓出車道

觀念應該不比您差

陳阿瓜~ wrote:
你自己貼的法規 自...(恕刪)

高管規則是他最喜歡拿來說嘴的,安全車距被擴大解釋為堵塞,你竟戳破他了~

陳阿瓜~ wrote:
高公局已經明講 堵塞是低於速限才叫堵塞
在沒有速度裁量權的前提下 你當然不能說別人違規
你要講也只是講爽的而已 我只是跟你說你講的跟高公局不合 這叫玻璃心嗎?

姑且不論母法中
沒有說可以以最高速限持續使用超車道
高公局自己補上那句的問題
既然最高速限不算堵塞
為何高管規則原文會是如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不覺得多了一句?
法條應該不會有廢話吧?

堵塞行車,單純只會堵塞超車道?
中線無法利用超車道超車
廣義上是否也算堵塞行車?
就如小弟前面過的
請問有一A車走在內車道
有一B車於A車後方70公尺行駛中線車道
小弟要超B車
A車不加速也不讓道
算不算堵塞?
再配合您說的那些微速差超車法
高速公路超歡樂的....

回到問題,兩車依無罪推定
後車比前車快
前車還叫最高速限?
一速各表就算了
連眼睛都無法分辯快慢?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規則是他最喜歡拿來說嘴的,安全車距被擴大解釋為堵塞,你竟戳破他了~


害我還跑去看高管規則6到底是何方神聖 原來只是安全距離規範
8924132 wrote:
既然最高速限不算堵塞
為何高管規則原文會是如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不覺得多了一句?
法條應該不會有廢話吧?

當前車已到最高速限時 後車既不得超速 前車因此也就不構成堵塞(高公局說的 前面498F有貼過)
依據以上高公局邏輯
若高公局敢說車快就要讓 豈不等於高公局變相鼓勵超速?
「後車快就要讓喲!!不管有沒有超過速限!!速度快就是路權大喲!!所以大家趕快盡情踩油門吧~~」

是這樣嗎?
所以高公局當然說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所以高公局當然僅能說"建議讓離"、"旨在發揮最大效率"..等等
這才不是高公局含不含蓄的問題
法條中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當然不是廢話
但針對堵塞2字高公局也已經特地說明 難道還不夠明白嗎
針對堵塞2字的定義 如不依高公局的定義 難道是要依mobile01上的定義
8924132 wrote:
回到問題,兩車依無罪推定
後車比前車快
前車還叫最高速限?
一速各表就算了
連眼睛都無法分辯快慢?

後車比前車快 是相對速度
至於前車是不是最高速限 是絕對速度 兩者怎能相比?
有沒有堵塞 就是看絕對速度 法條與高公局解釋是一致的
是否在超車 才是看中線與內線車的相對速度 有在超車 也算合法使用

herblee wrote:
這是依據路權, 路...(恕刪)


唯一合理的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
不堵塞"超車道路權使用者"行車之狀況下,而非堵塞後車
即合法最高速佔用內線只在前方中線只有一台車(無車擁有路權)時成立
若中線有兩台車以上時須回中線重新取得合法路權(至於兩台車距多少又是個謎...)

陳阿瓜~ wrote:
害我還跑去看高管規...(恕刪)

高管規則8有提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1,他執著在最高速限不是速度。
(其實有含單一個速度,110。)
2,他認為高管說的是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是超車道。
(卻忽視了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了。他繞不出來)
看到小賢子 wrote:
1,他執著在最高速限不是速度。
(其實有含單一個速度,110。)
2,他認為高管說的是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是超車道。
(卻忽視了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了。他繞不出來)

那可能是我還沒理解他執著的點= =?
1. "最高速限"是90.100.110 車子"速度"依路段速限 有達到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
這是我的理解 那他的執著是什麼呢QQ
我看了"慢車靠右"那棟樓 什麼速度速限的 老實說我還是摸不著頭緒

2. 黑人問號臉.jpg
陳阿瓜~ wrote:
你回我的1、3點內容 既然你「依據法規及法律原則, 已經請它(高公局?)更正」
那麼如有回覆在請你撥空貼上來看一下他們的回覆
...(恕刪)

你有看過前後一連串的函釋嗎?
看完就會知道它們有沒有修正

陳阿瓜~ wrote:
高管規則6就只是在說安全距離 跟堵塞又有啥關係
...(恕刪)

前面已經對您說太多次了,您一個字都不看, 當然不知道
請爬文

不堵塞 ← → 堵塞 ,請用眼睛看, 看到什麼 ? 你能看到車速多少嗎?
您知道 (車距 = 車輛密度) 嗎?
安全車距的長度是固定的嗎?不是! 只有道路的寬度是固定的,(Q車流量= D密度 . V車速) 是固定的
110km → 55m
60km縮短到只要30m
0km 縮短到 0 m
0km是在行駛嗎?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0km是停止的, 為何停止?因為沒有車距,前面完全頂到前車的保險桿, 前車要開動才有車距產生
(您知道1km長的車道內,要少於16台車才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8台車,只有30m車距,只能60km行駛.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30m車距=車輛密度28台車/km)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00台車,沒有車距,根本不動.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車距多少和 堵塞? 還是 不堵塞?有沒有關係?

車輛密度28台車/km(30m車距)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車輛密度16台車/km(55m車距)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車輛密度200台車/km(0m車距)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什麼時候可以 110km最高速限行駛???
是 車輛密度16台車/km(55m車距)?車輛密度28台車/km(30m車距)?車輛密度200台車/km(0車距)

F自由車流的定義是什麼?
只有30m車距,依法就是要降速! 不可能110km行駛
硬要110km行駛, 未保持安全車距(煞停距離55m侵入前車的路權範圍)


陳阿瓜~ wrote:
請問用路人是聽「FSJ車流」、「HCM2000」來開車還是聽主管機關的話來開車
所以小孩被老師罰寫課文 罰站5分鐘 有人說罰寫罰站小孩救會變乖嗎?
所以我也可以主張老師毫無依據 亂罰小孩子?
還是你又要說圍魏救趙
...(恕刪)


用路人是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依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進入後如有55m車距, 遵守 110km最高速限行駛 ,若無55m車距, 依據速限 80-110km/h行駛
不超車喪失路權就離開
1.絕對不會誤會成"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這種已廢止法規的說法
2.絕對不會引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卻可以不遵守本文, 只看"但書"?(但書並沒有規範"超車道")

也知道
處罰條例33條, 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非超車走錯車道是要受罰的規定, 如果造成堵塞,處罰加倍

行政機關必須是依法行政, 不能違反"法律原則"
違反法律原則,得到的推論, 就會和 F-S-J三相車流及 HCM2000 相反

依據HCM2000, 自由流車速110km(FFS=110km/h) ,在車流量 1450輛 (LOS A, LOS B, LOS C)以下, 都能維持110km/h
但是統計(以車輛偵測器資料探討高速公路流率與速率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可以看出, 台灣只要高於600pcu的車流量, 車速就無法維持110km ? WHY?
看車流量(1200-1500)那一欄? 車速掉了約10km, 只有 100.2 102.2 96.8 101.0
也就是說, 相同的車流量之下,(同樣的道路面積, 同樣多的使用者), 台灣國道能提供的車速比道路設計的車速,慢了10km?
依據國外統計數字, 在歐盟國家, 1200pcu的車流量, 車速能達到130km!台灣國道卻連110km/h的車速都達不到????

您完全不看法條,當然不知道法條說什麼?
你當然可以繼續當小學生, 那是你的選擇權
但其它人可以選擇當個受憲法保障的公民


陳阿瓜~ wrote:
在誰的路上聽誰講的話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還是這是錯誤的觀念?
...(恕刪)

誰的路??
法國許多高速公路是私人建造的BOT,若干年後才會轉移給國家, 但我國國道不是,是納稅人的錢蓋的,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陳阿瓜~ wrote:
在誰的路上都要聽我講的 因為我講的有依據 有理論支援?
法規到底哪裡寫這些60M 55M的?
不要又說是高管規則6喔 那只是在說安全距離而已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恕刪)

前面已經對您說太多次了,這是法規授權該車獨享,它車不得侵入的空間,該回文就是針對你的問題,您一個字都不看, 當然不知道
請爬文
不是只有高管規則6, 還有 高管規則8,高管規則9,高管規則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12 款,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處罰條例 58 條1 款)

路權」是保障用路人用路空間的法律概念,路權就寫於法規當中, 並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就不存在

陳阿瓜~ wrote:
那可能是我還沒理解...(恕刪)

他認為速度是開車車的用路人可以決定的,與速限不同。
速限是主管機關賦予的。
實際上,最高速限是有包含單一速度的數字,110,只要用路人開到這個數字即滿足主管機關要求。
若是最高速限沒有含單一數字,
那就變成無限制了。

路邊黃底黑字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在說超車道在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就有符合不堵塞~那一個用路條件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