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這種問題只要法規不修正.永遠都會有人用自己認定的方式去開車.

但這些"認定"如果都在法規內就算了.偏偏有些人用法規外的標準去做衡量.

有些人很有趣.一下子說德國日本駕駛都會讓道所以素質有多好.一下子說在台灣高速公路上超速只要沒被抓就不算違規.所以意思是希望其他優良駕駛都要讓出內線.好讓某些人可以"超速不被抓就沒關係"?

公民與道德教育的是公民應該主動守法.還是只要不被抓就沒事? 要求別人有好的公民素養但自己的公民素養又跑到哪裡去了呢?
baga615518 wrote:
這種問題只要法規不修(恕刪)


我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老實講,我個性急,又愛開快車,
很希望內線道一路沒車,
但,實在不好意思一邊違規,一邊要人遵守禮讓~
所謂:情、理、法,底線我都偷偷違反了,
怎麼好意思要求人家的道德~
看海成花 wrote:
你不佔用,就沒有什麼讓不讓的問題。
有可能車很多後面還一直逼車按喇叭嗎?

還是那句老話,你不超速,就沒有什麼讓不讓的問題(別再說什麼105要讓110的謬論)。

故障?
國際公式在110公里可是允許誤差到15km!
快樂錶是一定的。
還在自以為自己時速很準?

也是那句老話,那你就拿著這個事實數據去請政府立法,把10km的寬限值改成15或20km,
或請政府立法嚴禁車商快樂錶,
別在這裏砲我們只知道守法的小老百姓。

另外10次車禍9次快是在說「十字路口」
超速在國道上一直都不是肇責主因,
那日本德國不就要死一群?


也是那句老話,那你就拿這個良好的實例去請政府立法,取消高速公路速限,
別在這裏砲我們只知道守法的小老百姓。
看到樓主發布的文章

話說最近這半年平均一個月收到1.5張罰單,一個月大約900元罰款,主要是載小孩上學時停紅線,或是路口停車買便當等等,想想現在如果附近有停車場🅿️就會去停車,或是改成找到可以停車的地方再吃,發現除了多。。。。。

我就安心了!!!

一個月收到1.5張罰單的人來教你如何不會被開單。。。口配
牛杯杯0216 wrote:
以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恕刪)

.
這已有判例在了 .
有人被告 , 在國道3號 內線超車道以最高速率110多行駛 , 但未超過120 . 被人告占用超車道 . 但 法官最後判決是 在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以最高速限行駛 , 一直未離開該車道 並不違規 . 因該車車速是達高速公路最高上限 . 不罰 . 所以 後來 大家都以此為準則 .
大概在雲林彰化以北 車輛都很多 . 我大概 高速115行駛 內線超車道的機率非常高 . 以非常多年了 . 沿路 遇到非常多次 路邊 高速公路巡警車 都不會干擾 . 因我並未違規 .
但 過斗六之後 平日 車輛極少 直到進高雄 國道10前 . 我仍是高速行駛 115 但我會 切到 中線行駛 . 除非又遇到 中線 遠端有行車 .
過去 在 苗栗段某休息站 內 就有 高速警察單位貼的 給駕駛人提示 , 車速 勿超過 最上限 120公里 . 此告示大牌 我看了好多次 後來 拆掉了 .
太多人 在內線超車道開車速 只在100 . 我們在內線 開到 115 自然會很快超過他 . 那就 切換車道超過吧 . 要不 你能怎樣呢 ? 當然 開更低速 90 的都有 .
守法 守規矩 . 大家都一樣就好 . 你要 開到 130以上 超速違規跑 是你家的事 . 這我也常看到呀 . 當然 我開 BMW530i 要 開 160 是輕鬆 容易的事(我偶會釋放大腳一下) . 還是不違規不違法 120以下行駛 .
isdera wrote:
呵呵~ 一樣的道理啊(恕刪)


你真的以為每個 "合法佔用超車道" 的用路人都會開到所謂的 "最高速限" 嗎? 而且你知道這個警察不罰的所謂 "速度限" 只有100公里左右嗎? 也就是說,每個人只要開100公里的速度,你就可以光明正大、大搖大擺的佔用交通法令明確定意為超車專用的車道 。 你真的覺得這是一種合理的、不阻礙行車順暢的行為嗎?

雖然你的發言似乎是個中立的旁觀者,但如果你覺得上述行為是OK的,那我就明白你真實的立場是甚麼了。
Benn1963 wrote:
你真的以為每個 "合...(恕刪)

你不要想太多
我不是甚麼中立旁觀者!
我的立場很清楚!
就是不認同你的想法! 因為不會改變甚麼!
但我可以體會被擋在後面的心情~ 即使是超速,仍然不爽!

而且,一樣的道理,
又怎麼認同:大搖大擺光明正大超速?

反正,我的意思很簡單,
有些事,我自己一路在超速了,
並排,我只好閃燈(因為實在不爽),
不然,怎麼要求別人? (自己已經在違規狀態)
當然,不爽、閃燈提醒,我贊成啦,大家互相~
但,就像,"有些事情可以做,不能說" 的道理,
要這樣檯面上討論,就要大家同一標準不能違規,
不適只有一方必須遵守規則(何況也沒有違規)
酷里斯帝 wrote:
還是那句老話,你不超(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就是看不起這一句虛偽的 " 別在這裏砲我們只知道守法的小老百姓。"
一樣是法,真要守法,為什麼不來守這個有罰則的法? 這個原來的法條可沒有在跟你說甚麼最高速限,你為甚麼柿子挑軟的去守那個被立法院認定是 "開後門" 的不倫不類的 "最高速限" 法條?


然後還好意思講的一副守法好公民委屈的樣子! 出來來面對一下呀!
isdera wrote:
你不要想太多我不是甚(恕刪)


這樣就對了,講清楚就好,不要先故意講的一副很中立的樣子,好像自己講的話就比較客觀。

有立場沒甚麼不好,表達清楚,讓大家知道你是支持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受罰人士" 就好,這裡大家本來就是主觀來主觀去的。
Benn1963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就是看不起這一句虛偽的 " 別在這裏砲我們只知道守法的小老百姓。"
一樣是法,真要守法,為什麼不來守這個有罰則的法? 這個原來的法條可沒有在跟你說甚麼最高速限,你為甚麼柿子挑軟的去守那個被立法院認定是 "開後門" 的不倫不類的 "最高速限" 法條?

然後還好意思講的一副守法好公民委屈的樣子! 出來來面對一下呀!

還是一個無限迴圈.....那請問你有看到後面「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那句話嗎?
這句話很簡單,它沒提到最高速是因為,堵塞到超車道只有一種情形:
沒開到最高速限(所以才要馬上駛離,否則違法)。
若已開到最高速限,則擋到的只有超速者(超速者才違法)根本不會構成堵塞。
然後你又要跳入一樣的迴圈:你怎知你有開到最高速?
竟有人執著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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