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Kelly920925 wrote:
我認為: 此行為"並沒有違規"
(法定行車速度)有正負(即加減值之放寬標準)
速限110km/hr路段 其速限數值 約是100~120
(未超逾時速120km/hr或未低於100km/hr 將不予取締)
因此,以最高速限(符合該超車道之速限範圍數值),超完 即返回原車道 不算違規

您錯嘍

主管單位已說明過"以最高速限行駛"是沒有低速寬限值唷
Kelly920925 wrote:
我認為: 此行為"並沒有違規"
(法定行車速度)有正負(即加減值之放寬標準)
速限110km/hr路段 其速限數值 約是100~120
(未超逾時速120km/hr或未低於100km/hr 將不予取締)
因此,以最高速限(符合該超車道之速限範圍數值),超完 即返回原車道 不算違規


超速有寬容值 低速可沒有寬容值

為了避免混淆 我換個數字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9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超完後隨即切回中線」
此車是否違規?
依你的理論 是違規的 因為他違反2
Kelly920925 wrote:
<= 再一次,錯誤觀念.
凡/違反以下其中任何一項行為 即屬違規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堵塞行車..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我講是 速限 之取締數值

(執法者 要怎講 都好)我所依據之準則是法規條例

"此說"若不會間接造成 用路品質低落的"話" 我可接受

=> 無放寬值(只是一個說法)

///內車道(速限)標準 可依該路段速限"標示值"解釋////
110就說速限為110(此說OK我可接受/因並非完全錯誤)

陳阿瓜~ wrote:
超速有寬容值 低速可沒有寬容值
為了避免混淆 我換個數字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9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超完後隨即切回中線」
此車是否違規?
依你的理論 是違規的

此作為 必然違規
但若您 當時之際
即刻改正 並返回中線車道 <=> 沒因此(明顯造成車堵)~大概OK不會被攔~
警察大人(不會那麼無聊 攔你 舉發 這類事件)

但提醒您
陳阿瓜先生 或許哪天就那麼幸運 被警察大人"青睞"攔下

開立罰單 您也只能認了

Kelly920925 wrote:
(法定行車速度)有正負(即加減值之放寬標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第一點
不是免罰,而是可以不罰改以勸導

第二點
明訂的標準是超過~未逾十公里,寫死的沒有其他範圍可以凹
Kelly920925 wrote:
我講是 速限 之取締...(恕刪)

那所以依你理解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9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超完後隨即切回中線」
此車是否違規使用內車道?

陳阿瓜~ wrote:
那所以依你理解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9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超完後隨即切回中線」
此車是否違規使用內車道?


上一篇 我已新增 回覆您了

不必問我 我說法僅供參考 我不是法務人員(解文釋義或許也會出錯)

超完 返回中線就對了 <= 這是公平原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回覆 是根據該項(三.)法規

=> 倘若,持續占用內側超車道,因此堵塞行車
或 不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均應受罰)

意即,均應符合(=且)時,才不算違規行為!!

chiayingcool wrote:
而您的解釋應是"或"
陳阿瓜~ wrote:
當前車已到最高速限時 後車既不得超速 前車因此也就不構成堵塞(高公局說的 前面498F有貼過)
依據以上高公局邏輯
若高公局敢說車快就要讓 豈不等於高公局變相鼓勵超速?
「後車快就要讓喲!!不管有沒有超過速限!!速度快就是路權大喲!!所以大家趕快盡情踩油門吧~~」
是這樣嗎?
所以高公局當然說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所以高公局當然僅能說"建議讓離"、"旨在發揮最大效率"..等等
這才不是高公局含不含蓄的問題orz
法條中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當然不是廢話
但針對堵塞2字高公局也已經特地說明 難道還不夠明白嗎
針對堵塞2字的定義 如不依高公局的定義 難道是要依mobile01上的定義

後車比前車快 是相對速度
至於前車是不是最高速限 是絕對速度 兩者怎能相比?
有沒有堵塞 就是看絕對速度 法條與高公局解釋是一致的
是否在超車 才是看中線與內線車的相對速度 有在超車 也算合法使用

問題不就出在
前車所謂的最高速限,跟高公局說的"絕對速度"一樣?
前車自己能證明嗎?
或前車能舉證後車已經超速了?
在無公正第三方量測下
(如警方逕行舉發用儀器)
兩車間能確定的只有相對速度(快、慢)
後車不能說前車堵塞超車道行車?

小弟也舉了,最高速限如何阻礙超車道例子
110超109,以1公里的速差
需要多久才能拉出110公尺讓後車超越中線車輛?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起碼節省一半時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中
有說最高速限即不構成堵塞嗎?
如果最高速限不算堵塞
那高管規則應該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段

法規中明確的說
不能堵塞超車道行車
您沒有看到嗎?
還是自動跳過了?
我們討論的是"是非對錯"
不是那誰誰誰怎麼說
小弟哪說錯了,請您提出自己的論述反駁
別再說"高公局說合法"了
(小弟都認為釋義錯誤了
這無法說服小弟)
再說,開在高速容許值內,就沒有路權嗎?

小弟在行經雪隧時
可是聽廣播一直要人開快點
是趕用路人早點去投胎?

Kelly920925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回覆 是根據該項(三.)法規
=> 倘若,持續占用內側超車道,因此堵塞行車
或 不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均應受罰)
意即,均應符合(=且)時,才不算違規行為!!


都說均應受罰了又需均符合才不算違規?

不覺得哪怪怪的?


另外您上一篇指"違反任項即屬違規"這篇又稱"均應符合時,才不算違規行為"

???
herblee wrote:
不堵塞 ← → 堵塞 ,請用眼睛看, 看到什麼 ? 你能看到車速多少嗎?
您知道 (車距 = 車輛密度) 嗎?
安全車距的長度是固定的嗎?不是! 只有道路的寬度是固定的,(Q車流量= D密度 . V車速) 是固定的
110km → 55m
60km縮短到只要30m
0km 縮短到 0 m
0km是在行駛嗎?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0km是停止的, 為何停止?因為沒有車距,前面完全頂到前車的保險桿, 前車要開動才有車距產生
(您知道1km長的車道內,要少於16台車才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8台車,只有30m車距,只能60km行駛.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30m車距=車輛密度28台車/km)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00台車,沒有車距,根本不動.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車距多少和 堵塞? 還是 不堵塞?有沒有關係?

小弟覺得堵塞應該是更直觀的阻礙
您說的,比較像雍塞
如高管規則第8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