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920925 wrote:
我認為: 此行為"並沒有違規"
(法定行車速度)有正負(即加減值之放寬標準)
速限110km/hr路段 其速限數值 約是100~120
(未超逾時速120km/hr或未低於100km/hr 將不予取締)
因此,以最高速限(符合該超車道之速限範圍數值),超完 即返回原車道 不算違規
您錯嘍
主管單位已說明過"以最高速限行駛"是沒有低速寬限值唷
Kelly920925 wrote:
我認為: 此行為"並沒有違規"
(法定行車速度)有正負(即加減值之放寬標準)
速限110km/hr路段 其速限數值 約是100~120
(未超逾時速120km/hr或未低於100km/hr 將不予取締)
因此,以最高速限(符合該超車道之速限範圍數值),超完 即返回原車道 不算違規

Kelly920925 wrote:
<= 再一次,錯誤觀念.
凡/違反以下其中任何一項行為 即屬違規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堵塞行車..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陳阿瓜~ wrote:
超速有寬容值 低速可沒有寬容值
為了避免混淆 我換個數字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9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超完後隨即切回中線」
此車是否違規?
依你的理論 是違規的
chiayingcool wrote:
而您的解釋應是"或"
陳阿瓜~ wrote:
當前車已到最高速限時 後車既不得超速 前車因此也就不構成堵塞(高公局說的 前面498F有貼過)
依據以上高公局邏輯
若高公局敢說車快就要讓 豈不等於高公局變相鼓勵超速?
「後車快就要讓喲!!不管有沒有超過速限!!速度快就是路權大喲!!所以大家趕快盡情踩油門吧~~」
是這樣嗎?
所以高公局當然說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所以高公局當然僅能說"建議讓離"、"旨在發揮最大效率"..等等
這才不是高公局含不含蓄的問題orz
法條中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當然不是廢話
但針對堵塞2字高公局也已經特地說明 難道還不夠明白嗎
針對堵塞2字的定義 如不依高公局的定義 難道是要依mobile01上的定義
後車比前車快 是相對速度
至於前車是不是最高速限 是絕對速度 兩者怎能相比?
有沒有堵塞 就是看絕對速度 法條與高公局解釋是一致的
是否在超車 才是看中線與內線車的相對速度 有在超車 也算合法使用

herblee wrote:
不堵塞 ← → 堵塞 ,請用眼睛看, 看到什麼 ? 你能看到車速多少嗎?
您知道 (車距 = 車輛密度) 嗎?
安全車距的長度是固定的嗎?不是! 只有道路的寬度是固定的,(Q車流量= D密度 . V車速) 是固定的
110km → 55m
60km縮短到只要30m
0km 縮短到 0 m
0km是在行駛嗎?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0km是停止的, 為何停止?因為沒有車距,前面完全頂到前車的保險桿, 前車要開動才有車距產生
(您知道1km長的車道內,要少於16台車才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8台車,只有30m車距,只能60km行駛.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30m車距=車輛密度28台車/km)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00台車,沒有車距,根本不動. 是不堵塞 還是 堵塞 ?
車距多少和 堵塞? 還是 不堵塞?有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