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規則只提到的安全車距,
怎被擴大解釋成"路權","不堵塞"的依據?
黃底黑字的注意,提醒的輔助標誌,也只是在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同樣的話,法律條文都有提到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不堵塞時,小型車可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
行駛,動詞,所以只要不造成堵塞,小型車當然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這是有含單一個速度,並非沒有,它含有110的數字(視各路段的規範),若不含數字,豈不變成沒速限了。
原則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例外,但書,不堵塞……。
原則從來就沒被推翻,
例外也沒辦法推翻原則。
例外是用來補原則的不足,相輔相成。
人是動物,狗是動物,人等於狗?
此例是錯的,人無法取代狗,狗無法取代人。
超車道在內車道,內車道為超車道,都是指同一條車道,用法不同而已。
綠豆加水煮湯叫綠豆湯。
綠豆磨粉做餡變成綠豆碰。
但綠豆本質不變,還是綠豆。
內側車道用法不同,
還是指同一條道路,不是嗎?
Kelly920925 wrote:
陳先生
///是(不堵塞行車時)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任意倒裝文字(誤導)~降~ 失之毫釐,大家將差異幾千幾百里
您連違規要件到底擇一符合還是兩項都要符合都說得顛三倒四
還說我倒裝文字?
達到最高速限就是不賭塞 這是高公局解釋
所以高公局誤導你囉?

講爛了
8924132 wrote:
您要不要看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授權了甚麼?
您先回答我上一篇問的問題再說
高管規則第一條寫了什麼
哪個是子法 哪個是母法 牴觸的點在哪 是牴觸還是解釋?
8924132 wrote:
小弟舉路西法效應
是指您一直說"大哥是對的"
沒有加入自己的思考
那您呢
您意思就是 主管機關是錯誤解釋的 自己的思考才是對的
這樣有比較好嗎????
8924132 wrote:
小弟向來可是推崇
保持安全距離
顯示超車燈號
或按鳴喇叭
我只是說路上很多人看到網路上的風向
自己上路遇到龜車就會受到影響而路怒症發作亂開車而已
我可沒說您喔
陳阿瓜~ wrote:
您先回答我上一篇問的問題再說
高管規則第一條寫了什麼
哪個是子法 哪個是母法 牴觸的點在哪 是牴觸還是解釋?
這是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原文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有說可以用高管規則來管制第二項?
再者
當施行細則所制定的部分逾越母法,且有擴大解釋之疑時
端看是否已踰越母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
而立法精神是
"維護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
讓民眾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
符合這立法精神?
您看看H大那S車流的解釋吧
陳阿瓜~ wrote:
那您呢
您意思就是 主管機關是錯誤解釋的 自己的思考才是對的
這樣有比較好嗎????
您覺得台灣高速公路
開起來比國外的更加順暢?
台灣跟國外法規差異最大的部分在哪呢?
陳阿瓜~ wrote:
您連違規要件到底擇...(恕刪)
有人連子法的功能在哪?這種基本法學常識都不知道,何必認真?
否則+10可不罰也牴觸母法了,
母法可沒說有超速寬限值。
只有男人要當兵也牴觸憲法。
況且子法牴觸母法是01鄉民說了算?
講到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法官不是講很清楚了,
是指未被前車堵塞,
很多東西政府單位都講過了,
愛在這邊硬拗的那三位網友就別理他們了!
其中愛貼影片照片那位,
把星期日下午北返車流眾多造成大塞車,歸責於內線龜車更是可笑,
車多狀況下還內線為超車道?歐美日都沒這麼嚴格的法規!
用點腦筋去想有沒有可能?有夠瞎!
不然也不用訂這條"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更何況這位愛超速卻又愛指責沒違規的駕駛真是臉皮厚到極點!
不過他也證明了,超車道正義之士很多都是愛超速的,超速才會一直說被擋道
這棟樓不就好幾個說超速沒什麼了!擋道卻該死!
還有某位說什麼比他慢就是沒最高速也是蠻可笑的,
不知是故意?還是邏輯有問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老掉牙的問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綠豆加水煮湯叫綠豆湯。
綠豆磨粉做餡變成綠豆碰。
但綠豆本質不變,還是綠豆。
內側車道用法不同,
還是指同一條道路,不是嗎?
.....................................................................................................
內側車道 同一條道路路徑 但(卻限定使用條件) 並非用法(用途)完全一樣
限定(1.) 僅限定小型車(即行照登記/未逾3.5公噸車輛)可通行 (2.)不堵塞行車時 (3.) 且以最高速限行駛
需俱備以上 三項要點,方得~暫時利用"超車道"~ 持續行駛於該車道
=> 中~大型/貨車或客車 進入內側超車道行駛(即屬違規行為)
=> 若/因而造成車堵(即屬違規行為)
=> 若/不以最高速限行駛(即屬違規行為)
.....................................................................................................

註:餡料 主材料是綠豆仁
(傳統綠豆碰餡料/葷食可用紅蔥酥魯肉塊.肉鬆等;素食/擇選香菇炒料等)
若已有人 提供製程方法等 ~ 若不會~ 那我也沒轍
....................................................................................................
舉例來說: 若至少半數以上用路人~老愛私自喜愛堵塞內側~
=> 其他用路人.. 只好得靠外側右線行駛.. 一會兒前方路堵(又得切回中線)..
=> 這時 若查看前方路況,~~經由內側"有足以供完成超車動作的路徑時"~~~ <= 此時多得利用較小安全間距 切入超車道
///偶爾靠左 偶有靠右行駛 = 類似形成S型(干擾車流)///
///這樣 也進而影響 整體車輛車行速度///
劉奕兒612 wrote:
是指未被前車堵塞,
很多東西政府單位都講過了,
愛在這邊硬拗的那三位網友就別理他們了!
其中愛貼影片照片那位,
把星期日下午北返車流眾多造成大塞車,歸責於內線龜車更是可笑,
車多狀況下還內線為超車道?歐美日都沒這麼嚴格的法規!
用點腦筋去想有沒有可能?有夠瞎!
愛貼照片影片 是說我嗎? (可明示 不必暗指) <=> 我的確明白規定(堵塞時不適用)
但您 有想到 ? (交通用路狀況)可是連鎖反應啊~
劉奕兒612,您也是其中一員 這可不是您自己私事(私務)
試問 => 內側/若沒堵塞,或有路隊長領航 <= 易演變成全面性堵車嗎?
肯定其中存在許多 干擾車流
....................................................................................................

今日 國道1 內側狀況(車堵不嚴重)交通堪稱順暢
要怪 大概只能怪.. 法條內容之遣詞用字 過於精簡咩
讓人.. ?難?懂?為何設置超車道? 超車道用途為何? 使用方法SOP
最好也需詳細書寫否則狠多倫/都不懂/ 超車道是做啥用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66,c1.php?Lang=zh-tw
8924132 wrote:
小弟有去問過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66,c1.php?Lang=zh-tw
警政署民意論壇
Kelly920925 wrote:
我摘錄 以下關於駛用道路重點: 若有錯誤 請指正
(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
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行車,將被處以重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方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我 是 分隔線.......................................................
超車用道,正確使用方式: 超完(車)必須返回原車道。
超完,請返回原車道 ;
若不返回中線,暫利用超車道持續前進行駛時(需密切留意觀察四周行車動態)
註: 四周附近(包括其它 如/中線、外側車道)
(我認為啦..我建議至少應與後車保持100公尺以上車距為佳)
遠遠地看見有車靠近..請儘速讓離,以免延誤甚至造成後方車堵。
若不返回中線車道,持續暫用超車道前進,需俱足以下所列三要件(缺一不可):
(1.)小型車 (2.)不致堵塞行車 (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註: 即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權益。
請~還讓~ 超車道
發揮它原應有"為供超車所用"暨紓解車流量的功能
法律明訂 確有允許~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註: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最內側,均為超車用道。
劉奕兒612 wrote:
有人連子法的功能在...(恕刪)
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已經說了
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規則管制第一項
而第一項第一款就是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所以速限是交通部定的
而寬容值的法規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第11款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高管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都是交通部定的
如有牴觸,是交通部自打嘴巴?
在前面有說過了
小弟自己行駛在高速公路上
路況許可,頂多開到表速120
而小弟多次以此速度經過取締儀器
皆未收到罰單,所以應在"法定最高速限"內
但小弟不敢說自己是"最高速限"
而"合法"持續開在超車道上
原因前面說過,就是"一速各表"

當然,小弟是不認同最高速就不堵塞啦
所以就算不取締,小弟也不會去做
堵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