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在台灣竟然還有人認為,飆車是理所當然的,真不可思議!
thunderbird wrote: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臺南?

不EY!!!
*心灰意冷* wrote:
在台灣竟然還有人認為(恕刪)


之前台北自強隧道 小牛事件

超跑富少炸自強隧道 賠5千萬創車禍紀錄

5千萬 !!!

接下來~~~

我們大家來睜大雙眼....看看這次新北市 蘆洲 12歲小女童車禍無辜死亡事件 家屬能拿到多少賠償金!!!!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
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而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
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
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之狀態存在
,自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thunderbird wrote:
我就不一一回覆,最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見狀已避煞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
~~~~上訴被駁回,我節錄一下重點
在此期間永華路 二段西向車道又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故甲自小客車駕
駛人羅弘典因無車可讓往前左轉並未違反「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恕刪)

見狀已避煞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
又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因無車可讓往前左轉並未違反「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0) 判決書 應是可受公評的公文書

(1) 這種說法 不就 前後矛盾嗎 ? 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 , 既因無車可讓往前左轉 ? 無車?? 連駛近的都沒有??那就不是車撞車? 說成是自撞 嗎?
前面又說 『兩車遂發生碰撞』? 到底在說什麼?

(2)當天天氣良好,又沒有起霧? 視距可達 100米以上, 又是直線車道, 若未見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 影片可見是連暫停都沒有, 直接左轉 , 不就坐實這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3) 原本法條的邏輯必須非常嚴謹 ,要符合三段論
判決書完全未以刑法犯罪三階理論(third order theory of criminal; Dreistufentheorie)來加以驗證。
即《犯罪審查流程》由 ,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成罪
在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已該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和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違法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款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有責性 ?
整篇看不到駁回的理由 ?
herblee wrote:
見狀已避煞不及,兩車...(恕刪)


廢話這麼多,你以後開車就超速看,等你撞死人,再跟對方說,你沒在看路嗎?你不知道我超速還是有路權嗎?
*心灰意冷* wrote:
廢話這麼多,你以後開(恕刪)


就吹口哨壯膽啊⋯⋯⋯⋯⋯⋯⋯⋯⋯⋯⋯⋯⋯⋯
Ennsi wrote: 銀色車加速撞到特斯拉的右後方, 他不可能看不到特斯拉
再簡單一點的話, 就是車子都已經經過你車了 還看不到...(恕刪)


銀車撞特斯拉右後方是因為特斯拉從外車道切到內車道,特斯拉超速又鑽車縫最沒路權
不想在大年初一對個不值得的人造口業,就到今天再來說吧。

ganlingyang wrote:
機車、行人都有看到汽車(或是特斯拉)要過來而停了下來、就只有銀車開啟3寶模式往前衝、你覺得沒問題嗎?

沒看見不能當作你可以衝撞別人屁屁的藉口。


有沒有聽過一個說法,正前方撞擊時,副駕駛座常常是死傷最慘重的位置。Why?因為駕駛會下意識地閃躲扭轉方向盤,駕駛座或許躲開了,但副駕駛座卻躲不掉。為什麼提這個?回到這場車禍吧:

下列兩張照片是一樓的影片中不同攝影機下所擷取的畫面:
這個攝影機是在影片時間00:00:05時發生撞擊:

這個攝影機是在影片時間00:00:15,攝影機時間09:56:49時發生撞擊。喔,對了怎麼有人說是撞擊到屁屁啊?我看起來是前輪一帶被撞啊!


而對照有人一直強調的銀車在撞擊前兩秒往前衝,如果有看到,這個問題就大了:
影片時間00:00:03,撞擊發生兩秒前,黑車行駛在外線道高速往前衝。

影片時間00:00:13,攝影機時間09:56:47,撞擊發生兩秒前,銀車已經前行半個外側車道了。


如果銀車看到一部車子高速往自己衝過來,加速前進想要閃開駕駛座被撞,會很奇怪嗎?難道停在原處被撞才對?如果沒看到(畢竟有那個大箱子擋在那邊.......),前進又有甚麼不對?

而黑車在影片時間00:00:04開始往內側閃想擠縫過去,最後就是.........
劉奕兒612 wrote:
看來你當初沒注意這件車禍
一審判決書沒提到TOYOTA是否有肇責(通常有過失會順道提起)
但高等法院二審確認是BMW全責

這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恕刪)


我只知道恐龍沒有滅絕、因為都進化成了法官,這也是台灣交通亂象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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