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z0z000 wrote:
了工作不可以超速 可以早點出門或者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原來是這樣,我好笨喔,怎麼都沒想過,現在真是豁然開朗,原來那些在高速公路上跟時間拼命的工作者都比你白癡。

你真瞭解社會中的各行各業!沒選你當總統真是可惜,因為社會中凡事都照你所講的秩序運行怎麼會有任何問題產生呢,你說是吧?

原來這樣就能解決所有超速問題,太棒了,你的回覆真該在每一個版面置頂的。

Lu
好吧 既然高速公路開110還嫌不夠快
那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了
反正我也沒常常開到內線 說實話討論這話題跟我有什麼關係呢
開110也許有人覺得快 也許有人覺得龜車
那就都閃吧 內線讓超速的來
失控不要弄到我 不要A到我 我也不會管去開多少XD
你說是吧
開這話題是討論 既然大家認為這樣 那我也只能接受囉

z0z0z000 wrote:
開110也許有人覺得快 也許有人覺得龜車
那就都閃吧 內線讓超速的來


看來前面所有前輩所提供的真知灼見與道理分析對你而言都是一種網路資源的浪費 (大家還因為你的發文而提供了六頁的寶貴資訊),因為你現在的結論證明你根本什麼都沒聽懂、什麼也沒看懂。

我一直以為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可以訓練人們去擁有觀察、分析、推理的能力,即使未必能賺大錢,原來有時「有教無類」還真是不適用的。

Lu

Vernielu wrote:



看來前面所有前...(恕刪)


我有看懂阿= =" 我不是說我也認同了嗎..
畢竟我說"內側車道開最高限速" 那後面有比你更快的 不就是超速嗎(不論快樂表)
所以說這樣不就必須要閃到第二車道了..
還是不對= =?
Vernielu wrote:
台灣人開車自私自利慣了,自己省油最重要、自己慢慢地安全最重要、開車是種自我享受,撇開「路權觀念」不談,甚至連最基本的「禮讓」都不願意,有誰宣導過?

去搭台北捷運時,為什麼在電扶梯上大家都往右邊站,左邊空出來讓趕時間的人先過 (有人從左邊走過、跑過、跳過、爬過關我們啥事)?因為文明的本質不是「霸佔」而是「禮讓」,有哪一條法令規定你在電扶梯上非要往右站?

對,問題是:「我喜歡站左邊會怎樣?」

很多人忽略了:這跟本不是「法令」的問題,而是你有沒有「人性考量」的問題。



這個辯題在01上早已多次討論,雙方也發表了不少意見,
這個辯題重複出現,證明雙方沒有取得共識,
民主社會中,如果有相當一部份人覺得安全最重要,省油、保護環境很重要,快是相對而言是次要的話,那他們的意願就是需要被尊重的

上面那句話
也可以改成
"台灣人開車自私自利慣了,自己快最重要,開車是種自我享受,撇開「路權觀念」不談,甚至連最基本的「禮讓」都不願意,有誰宣導過?

捷運 (有人從左邊走過、跑過、跳過、爬過關我們啥事)?
當然有關! 這威脅了安全!

台北捷運電扶梯已取消推廣 「靠右站立」
香港MTR 早已經取消建議「靠右站立」,現在是廣播不要在扶手電梯走動


有人說超不超速,你無權判定.....除非你是警察
同理可證,有沒有「堵塞行車」,你也無權判定.....除非你是警察

「法令」中明令給予了的權利,國民有權行駛。所謂「堵塞行車」有明令說明。非各位在這裡自己下的定義。

「禮讓」固然是一種美德,可是在這邊我看到各位的態度是,「比我慢你就必須讓我」
剛才甚至有人搬出了「你好命,可以守法.......寧願違法也要.......你守法是藉口...白目」,

人駕駛時因為各種原因偶有違規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可是違規的還義正嚴詞,這是怎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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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判定超速也要儀器佐證
不是說超速就超速的
但是阻礙行車~
因你一台車造成後方車輛無法行使他在"特定車道上"超車的權利
而且後車的車速又足以超越你
那算不算阻礙
應該容易判斷的吧
要是不算那又何需特別給予個"超車道"的名稱

同樣的都被拍攝下來檢舉
哪個成案的機率比較大

搬出警察是因為他們才有執法的權力



看到這裡~樓主阿~我只覺得你在耍賴
DT200WR wrote:
警察判定超速也要儀器...(恕刪)


這回又變成我在耍賴了....
我已經改變觀念去接受超車道超速的情況了
怎麼又是說我耍賴呢?
那不然我在這跟大家道個歉好了 免得我等等又中槍了
各位大大不好意思 耽誤你們時間在這回我文

現在我再說一下各位大大所提供我的觀念 來顯示我已經了解
1.內車道(超車道)在車流較少的情況下 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不算霸占
2.當有高速車輛從後方接近 必須以適當時機切換至第二車道 讓開路權給超車者使用

這篇文章就到這為止吧 以下我也不回應了XD

PS.還是奉勸各位大大在沒有必要的情況還是以適當速度行車

祝大家行車愉快
汎德 wrote:
我要超前方這部車與前方N部車,所以是持續使用還是持續佔用??

很難判斷嗎???
你後方沒有車接近你,就是使用。
你後方車輛接近你,就是佔用...
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條文寫的很清楚
只要堵塞車流
就算是以最高速限(何況是快樂表)都不應該連續行駛在內側超車道!
f2003ga wrote:
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條文寫的很清楚
只要堵塞車流
就算是以最高速限(何況是快樂表)都不應該連續行駛在內側超車道!


堵塞行車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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