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siX wrote:
不是每個駕駛人都有超專業的身手,能不偏不倚的開在路中央,
比車寬大一點點的寬度,就認為是足夠的,叫他自己來開開看....
先把三角椎沿路放好,只要撞倒一個,就立刻扣他薪水一年,來回開個二十趟
(先付款後執行,沒事再還他,撞倒一次扣一年,逐次累加)....
真的有把握就賭身家,不敢那就不要在那邊作蠢事,看他還要不要繼續推動.....
打包票的"專家"也全部下去開......
如果連基本的直線都開不好,那麼開車上路的行為與殺人有何差異!!
法定最小的寬度是3公尺,台北市政府設定在3.1~3.3公尺,已經算是放寬了。以Luxgen MPV為例,含後視鏡寬度為2.2公尺,兩部車同時放上馬路,兩車之間還會有0.9~1.1公尺的寬度,都已經足夠一台50cc的機車塞進去,還會不夠嗎?而且車與車之間的空隙縮小了,機車鑽車縫的問題就減少了,對開汽車的人而言不是好事嗎!?
車道愈寬,開車的人就會不自覺的愈開愈快,所以經常在看到汽車在路邊的照相機前急踩煞車。縮小車道,造成無危險性的壓迫感,反而可以讓汽車減速到合法的速度範圍,保護機車與行人不會被超速的汽車撞到,這樣不好嗎?還是開車的享受了太多的超速特權,現在被限縮了反而開始哇哇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