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其實大大的疑問關聯幾個問題之前有我有提過..其實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內都有說明只是分在不同的條文...大大可以先去確認路口是否有禁止機車行駛內側車道的標示...就可以大致劃分出來了...再者後車與前車的關係也是相同..不是後車撞前車就一定後車錯..要看狀況與路權的....像我車直行結果另一車道有車切入我車道且急減速..那是誰的錯..當然是前車的錯啊因為它算是轉彎車且未禮讓直行車...
其實大家也是各自說出自己想法...真要有真相及責任歸屬...那還是要當下找警察大人來做個車禍責任鑑定吧
祝大大可以順利解決..
參考資料:http://zh.wikipedia.org/zh/%E6%A9%9F%E6%85%A2%E8%BB%8A%E5%85%A9%E6%AE%B5%E5%B7%A6%E8%BD%89%E6%A8%99%E8%AA%8C
規則
根據現有台灣交通規則,機慢車駕駛行走於兩線道(約八米寬)以上之道路,以兩段式左轉為原則。
MarvinMai wrote:
不是推行幾年的問題,假如路口沒有標示要兩段式左轉,你覺得是誰在辯...(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