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ls130974 wrote:噗這不用管什麼跨越橫越吧直接開一張未在規定車道行駛就好了...(恕刪) 像樓主遇到的那個警察講的阿照片中的違規車主並沒有迴轉也沒有橫越也沒有跨越阿他只是騎在對向車道而已啦看要哪一條都可以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這條要有"跨越"的動作唷)
舊傻男人 wrote:雙黃線當然不能跨越, 這是不用懷疑的.不過依照發生事故的地點, 綠車正在"橫越車道", 但是還沒有發生"跨越雙黃線".這個警察正在辯解: 綠車還沒跨越雙黃線, 而是正在橫越馬路當中, 也許他橫越到內線就順向行進了.當然護航意味甚濃.紅車只要沒有違規停車, 當然不干他的事 好,就算「尚未跨越」好了.那汽機車駕駛人在起駛前,本來就有義務要禮讓行進中的車輛、還要顯示燈號告知其他用路人;且欲起駛之車輛的路權是最低的所以警察應該是在護航
mavistravel wrote:SORRY~我誤會了,是你拍別人的喔。話說那邊警察真的都沒在管!心情好、想到時才會來拍拍照。平時逆向機車只能說是"爭先恐後"而來...(恕刪) 板橋同鄉沒關係啦一般人都會以為那個照片是PO文者自己本身的吧這種逆向行駛的照片我送了幾百件全部開罰一張600不痛不癢小小警惕看前面那張照片如果機車撞上那台藍色小貨車算誰的?沒錯機車逆向行駛違規在先但是機車騎士受傷還是死掉了又要對貨車司機以刑逼民誰倒楣?
算了吧...您以為在台灣,會去當警察的都是啥貨色?不是我在說,歷年來還真沒遇過幾個像話的。ex:幫100%肇事者講話的(因為是親戚)自己當裁判、欺負外地人的(肇事者還是親戚)睜眼說瞎話、扭曲程序的(認定苦主沒法舉證行政程序過程)報竊車輛就在警局對面巷口起碼快一個月,最後卻是外來公差開會的其他縣市轄區警員發現通知領車的...總之,悶虧吃多了...現在隨身帶錄音筆、視訊記錄的小玩意兒。警察很辛苦沒錯,但不要以為自己執行公權力就很了不起?實務上也不當行政程序法是一回事?只要沒依法行政,還想陰人,日後大家走著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