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行車紀錄器影片內容與隱私權一問!

streetfighter wrote:
一般網站的免責是已達到告知之義務,假若po文者執意po文,若是po文內容已涉及個人隱私時,概與該網站無關。
另外我所po的文從沒斬丁截鐵的說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影片是違反或侵犯隱私權等相關衍生問題,我只是用法律條文po上去讓大家看法條內容,進而希望大家能多思考多提供各種相關意見;但是好像是你從開始到現在都認為是合法的,當然我尊重你的看法,至於合法性與否是否應該交由法官來認定會更具公信力,相信你也同意這點吧?(先前你的文章裡也提到)最近新聞常常用網路轉載影片來撥報,但是在人像(臉部)及車牌都會做處理後再撥報?請問可以告訴大家為何要如此大費周章處理新聞呢?


既然您提出了妨礙秘密罪來說明行車紀錄有違反隱私權的問題,自然得看看這條罪到底適不適用
結果你也知道了,刑法論責本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法未記載之行為,即使你認為不對,依然免罰
同樣的,我國法律在隱私權這塊有各種的條文可以引用,但就行車紀錄器的使用跟PO網的行為,樓上那位911兄台列舉的例子比較貼近,但就法律文字究責來說,使用行車紀錄器沒有任何問題,至於PO網的行為,只要沒有觸犯個資法就能做

新聞媒體處理新聞不一定合法,就像富堡事件,以及後續平反後當事人拒絕採訪,雖沒繼續採訪下去,仍將拒絕採訪的畫面PO出,以法律來說,有觸犯法條的嫌疑,至於遮人遮牌此節,遮人本就是因應個資法規範下做的避免觸法活動,但遮牌,就我對個資法的認知,交通車牌無法跟車主綁定,因為車內的車主不一定是擁有者,有人為了節省車輛保險保費,用年紀大的父母或是老婆做為行照登記車主,即使你調查,卻發現不是犯行的同一人,這樣的資料是沒法適用個資法,所以新聞媒體只是順手做遮住,基本上車牌是沒有個資問題

同樣的,行車紀錄器拍攝周遭活動,大多是車體跟車牌,PO網自然無所謂違法疑慮,唯一要注意的反倒是汽車車主拍到機車騎士的畫面,遮人的動作得做好,不然反而因為將可資識別當事人的影像或圖片未經同意PO網而觸犯個資法並引用其他民法條款進行求償的動作

為何大家對行車紀錄PO網有很大的疑慮,這點你問中指蕭就知道,因為被人找出來面對一大堆的指責,但那些指責,跟PO網動作是兩回事,即使PO網者有此意圖,但他只要把握住PO網要規避的人身影像,就會跟舐血的新聞媒體一樣毫無問題的播送,你看到新聞產生的意見,有正有反,但最終結果仍是要司法為之最後的適法裁決,不會因為你有意見,他就一定是罪人

所以,真要對隱私權想擴大運用限制到行車紀錄器的使用,請修法吧,法沒修之前,想指責甚至擴大限制行車紀錄PO網行為,目前的律法不會站在你這一方,但你可以大聲疾呼,言論自由也是法所保障,只要無人身攻擊觸法的作為,不是嗎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遮牌,就我對個資法的認知,交通車牌無法跟車主綁定,因為車內的車主不一定是擁有者,有人為了節省車輛保險保費,用年紀大的父母或是老婆做為行照登記車主,即使你調查,卻發現不是犯行的同一人,這樣的資料是沒法適用個資法,所以新聞媒體只是順手做遮住,基本上車牌是沒有個資問題

懸掛 車牌號碼 的目地是什麼 ?
公佈車號 = 公佈擁有者 (需為此車一切行為負責的人)
車輛違規 除非攔檢 否則就一定是對車牌號碼的擁有者開罰
擁有者可主張開車的車主不是他本人嗎?
想請問 未經擁有者同意 擅自公佈車號在公眾網路上為何可免責於個資法 ?
風城阿燿 wrote:
懸掛 車牌號碼 的目地是什麼 ?
公佈車號 = 公佈擁有者 (需為此車一切行為負責的人)
車輛違規 除非攔檢 否則就一定是對車牌號碼的擁有者開罰
擁有者可主張開車的車主不是他本人嗎?
想請問 未經擁有者同意 擅自公佈車號在公眾網路上為何可免責於個資法 ?


有關車輛違規部份,法有明文,交通法規已律定對車主(擁有者)開罰,即使不是擁有者本人,違規個資部份公務機關亦有律定
個資法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至於一般民人,有關行車紀錄器可適用的部分

個資法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行車紀錄乃實證,若想要以刑法相責或是限制,請修法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感謝 光兄 熱心引用法條的解說
拜 網路論壇的發達 讓 言論自由 得以無限延伸
大家都可隨意 po文 po影片 對身邊發生的大小事 闡述看法
這是正面的 讓大家藉由討論找到真相 或是更合理的解釋 是有利大眾的行為
行車紀錄器普及後 網路上充滿了各種影片 真是 驚喜 歡樂 阿
對網站論壇帶來了人氣凝聚的票房娛樂效果
也確實是大家 拉板凳 啃雞排 喝奶茶的最佳良伴
我想 版主開這樓的原意 應該是要大家關注這個 現象
很多事情被探討是要合乎 人情世故 (沒有人願意一時犯錯而成為影片主角)
何謂 無故 ? po網的動機 ?
真要 po
把適當的 遮掩 當做網路禮貌好了

風城阿燿 wrote:
感謝 光兄 熱心引用法條的解說
拜 網路論壇的發達 讓 言論自由 得以無限延伸
大家都可隨意 po文 po影片 對身邊發生的大小事 闡述看法
這是正面的 讓大家藉由討論找到真相 或是更合理的解釋 是有利大眾的行為
行車紀錄器普及後 網路上充滿了各種影片 真是 驚喜 歡樂 阿
對網站論壇帶來了人氣凝聚的票房娛樂效果
也確實是大家 拉板凳 啃雞排 喝奶茶的最佳良伴
我想 版主開這樓的原意 應該是要大家關注這個 現象
很多事情被探討是要合乎 人情世故 (沒有人願意一時犯錯而成為影片主角)
何謂 無故 ? po網的動機 ?
真要 po
把適當的 遮掩 當做網路禮貌好了

其實你說得大家都懂
刑法的各種文字表示也包含犯意的衡量
比如妨礙秘密來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是故意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單以這條來說罰不罰,答案是不罰,即使他故意,但法條指明是非公開的活動才罰,他故意拍點他人的公開活動,法條未記載,就算你討厭他,一樣罰不了,但這只是依此法條是如此,並沒有說他是否在騷擾相關的法條上也沒觸法。

另外就是第 315- 2 條有句「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這句話意思是要成立這個法條來究責,就必須前條的事實成立,後面的狀況才能適用,前面的狀況不成立,後面就是個空話。

當然,不管是妨礙秘密或是騷擾等法條,都有其適用條件跟動機,法律文字寫得很死,幾乎沒啥質疑空間,而有質疑空間的部分,就會有大法官或是法律函示來解釋清楚

大法官對言論自由解釋很清楚,自由言論並不是無線上綱,部份會受到法律機制的合理限制,但只要是證明所言不虛,即不能以相對的刑責限制或處罰,行車紀錄器是用來拍攝實證的,若真想限制,除了修法讓此行為受到規範,不然你是沒任何皮條的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其實你說得大家都懂刑...(恕刪)


起頭的方向錯了,接下來的論證也就偏了

先前就提醒樓歪了,怎到後頭跑回個資法特定意圖蒐集之論述呢?
這問題並非去錄影、安裝攝影機是否違法
重點在"非經當事者同意而公開影片"

請問
在公共場所獨自行走,剛好在挖鼻孔被人照相或攝影,且能清楚辨識該人相貌
這能放在網路上供人閱覽嗎?
如果您長的很愛國,又穿著短褲在路上被人拍到而po上網,願意嗎?
這已侵犯肖像權

車牌或許非開車者,假若是呢? 難道就排除在外?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所以個人認為,拍攝到違規畫面請至相關機關檢舉,未經當事者同意而公開於網路上批判
有時還特加工意圈選某車或某人,這已具特定之意圖
vicence wrote:
起頭的方向錯了,接下來的論證也就偏了

先前就提醒樓歪了,怎到後頭跑回個資法特定意圖蒐集之論述呢?
這問題並非去錄影、安裝攝影機是否違法
重點在"非經當事者同意而公開影片"

請問
在公共場所獨自行走,剛好在挖鼻孔被人照相或攝影,且能清楚辨識該人相貌
這能放在網路上供人閱覽嗎?
如果您長的很愛國,又穿著短褲在路上被人拍到而po上網,願意嗎?
這已侵犯肖像權

車牌或許非開車者,假若是呢? 難道就排除在外?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所以個人認為,拍攝到違規畫面請至相關機關檢舉,未經當事者同意而公開於網路上批判
有時還特加工意圈選某車或某人,這已具特定之意圖


個資法也是有人提為佐證才論述下去,我也不想啊

其實你說的對,行車紀錄器本身攝影沒有啥問題,大家的問題是後續的影像是否可公布在網路上
影像需針對人身作遮蓋這點前面已經提過,不再贅述
但僅有車體車牌部份,就您的說法

【車牌或許非開車者,假若是呢? 難道就排除在外?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所以個人認為,拍攝到違規畫面請至相關機關檢舉,未經當事者同意而公開於網路上批判有時還特加工意圈選某車或某人,這已具特定之意圖】

這是個資法的論述,其中所謂的當事人,指的是個資法裡因資料、證件....等等可資識別之人,車牌可以達成這個功用嗎,法律中除了海洋法、交通規則有所謂的肇事比率之外,其他的法條均須有明確的當事人跟所犯的是由,只要有一點無法確認當事人,或是搞錯對象,即不以起訴,同樣的,您提到的法條中,很明白的指出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拍攝者甚至PO網都搞不清楚當事人為何人,就車牌來說更無法確定當事人就是違規行為車主,如何處分

若以動機論來說,PO網者是針對經由行車紀錄器實證的開車行為人,但開車行為人沒法用車牌去確認其為當事人,就影像來說,批評並非特定可資識別的人士,而是該車之駕駛行為者,你如何用此法條論罪於PO網者

最後,交通違規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屬於無法讓社會公評之事,更無法因此達到促進公共利益???????

當然我並不是法律從業人員,我說的不一定就是對的,只是就法律上個人的見解,網站裡一定有從法相關人士,若是他們願意不要忙得賺錢,閒一下幫忙做解答,那就更好了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個資法也是有人提為佐...(恕刪)


"若以動機論來說,PO網者是針對經由行車紀錄器實證的開車行為人,但開車行為人沒法用車牌去確認其為當事人,就影像來說,批評並非特定可資識別的人士,而是該車之駕駛行為者,你如何用此法條論罪於PO網者"

以上這點有點看法

攝影者或照相者未必能從車牌、相貌..等得知當事者身分,不屬特定蒐集之意圖,這沒問題
所以個人也說使用行車紀錄器沒問題

但公開於網路後,請問誰能確保這影片中之車牌、相貌、穿著等等,不會被當事者家人、朋友、同事認出?
所以個人仍認為,要公開特定對象之影片於公眾網路上時,應尊重當事者之意願,要不然也至少遮臉、遮車牌,尊重別人之隱私!

雖然覺得任意公開攝影別人的影片不好,但我認為"就是那個光"的論點比較好,
法律沒有規範,真的拿他沒皮條,
且若依其他版友的解釋,我就會有個問題,

如果出門旅遊,到風景名勝,或是餐廳聚餐,拍下紀念的照片,
難免都會拍到路人,或是用餐的其他客人,
且不少人都會上傳facebook,或是無名相簿,等等網路開放空間,
請問,你會把周邊的其他人打上馬賽克嗎?

我想這跟使用行車紀錄器拍下畫面,上傳開放空間應該是一樣的意思吧,
或許動機可能不同,一個只是紀念性質,一個別有用意,
但那也是拍攝人心裡才知道,很難證明,

所以在法律沒有限制之前,雖然我也覺得這樣不妥,但我不認為目前有什麼錯。

vicence wrote:
"若以動機論來說,PO網者是針對經由行車紀錄器實證的開車行為人,但開車行為人沒法用車牌去確認其為當事人,就影像來說,批評並非特定可資識別的人士,而是該車之駕駛行為者,你如何用此法條論罪於PO網者"

以上這點有點看法

攝影者或照相者未必能從車牌、相貌..等得知當事者身分,不屬特定蒐集之意圖,這沒問題
所以個人也說使用行車紀錄器沒問題

但公開於網路後,請問誰能確保這影片中之車牌、相貌、穿著等等,不會被當事者家人、朋友、同事認出?
所以個人仍認為,要公開特定對象之影片於公眾網路上時,應尊重當事者之意願,要不然也至少遮臉、遮車牌,尊重別人之隱私!


雖然我能體會你的意思

但你這句話充滿矛盾,經不過法理的挑戰
【但公開於網路後,請問誰能確保這影片中之車牌、相貌、穿著等等,不會被當事者家人、朋友、同事認出?
所以個人仍認為,要公開特定對象之影片於公眾網路上時,應尊重當事者之意願,要不然也至少遮臉、遮車牌,尊重別人之隱私!】


請問是認出車主還是認出車子,當事人家人朋友同事就能知道是當事人在駕駛車子,而不是當事人的小三開著當事人的車出去採購過夜物品????,還是說經由車牌,當事人在場證明就明確了,連同小三的身分也被洞悉

所以遮臉沒啥疑問,可資辨識,但行車紀錄器大部分拍到車子跟車牌,拍不到駕駛者,遮車牌?????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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