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eetfighter wrote:
一般網站的免責是已達到告知之義務,假若po文者執意po文,若是po文內容已涉及個人隱私時,概與該網站無關。
另外我所po的文從沒斬丁截鐵的說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影片是違反或侵犯隱私權等相關衍生問題,我只是用法律條文po上去讓大家看法條內容,進而希望大家能多思考多提供各種相關意見;但是好像是你從開始到現在都認為是合法的,當然我尊重你的看法,至於合法性與否是否應該交由法官來認定會更具公信力,相信你也同意這點吧?(先前你的文章裡也提到)最近新聞常常用網路轉載影片來撥報,但是在人像(臉部)及車牌都會做處理後再撥報?請問可以告訴大家為何要如此大費周章處理新聞呢?
既然您提出了妨礙秘密罪來說明行車紀錄有違反隱私權的問題,自然得看看這條罪到底適不適用
結果你也知道了,刑法論責本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法未記載之行為,即使你認為不對,依然免罰
同樣的,我國法律在隱私權這塊有各種的條文可以引用,但就行車紀錄器的使用跟PO網的行為,樓上那位911兄台列舉的例子比較貼近,但就法律文字究責來說,使用行車紀錄器沒有任何問題,至於PO網的行為,只要沒有觸犯個資法就能做
新聞媒體處理新聞不一定合法,就像富堡事件,以及後續平反後當事人拒絕採訪,雖沒繼續採訪下去,仍將拒絕採訪的畫面PO出,以法律來說,有觸犯法條的嫌疑,至於遮人遮牌此節,遮人本就是因應個資法規範下做的避免觸法活動,但遮牌,就我對個資法的認知,交通車牌無法跟車主綁定,因為車內的車主不一定是擁有者,有人為了節省車輛保險保費,用年紀大的父母或是老婆做為行照登記車主,即使你調查,卻發現不是犯行的同一人,這樣的資料是沒法適用個資法,所以新聞媒體只是順手做遮住,基本上車牌是沒有個資問題
同樣的,行車紀錄器拍攝周遭活動,大多是車體跟車牌,PO網自然無所謂違法疑慮,唯一要注意的反倒是汽車車主拍到機車騎士的畫面,遮人的動作得做好,不然反而因為將可資識別當事人的影像或圖片未經同意PO網而觸犯個資法並引用其他民法條款進行求償的動作
為何大家對行車紀錄PO網有很大的疑慮,這點你問中指蕭就知道,因為被人找出來面對一大堆的指責,但那些指責,跟PO網動作是兩回事,即使PO網者有此意圖,但他只要把握住PO網要規避的人身影像,就會跟舐血的新聞媒體一樣毫無問題的播送,你看到新聞產生的意見,有正有反,但最終結果仍是要司法為之最後的適法裁決,不會因為你有意見,他就一定是罪人
所以,真要對隱私權想擴大運用限制到行車紀錄器的使用,請修法吧,法沒修之前,想指責甚至擴大限制行車紀錄PO網行為,目前的律法不會站在你這一方,但你可以大聲疾呼,言論自由也是法所保障,只要無人身攻擊觸法的作為,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