擷取內容有關自負額與代位的內容說明
第五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另約定自負額者,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十六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本公司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保全本公司之求償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本公司同意償還並視為損失之一部份。
看來....我只能拜託警方 積極處理 儘速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了@@
只是我已經提供清晰的影片說明 警方卻以對方不到案說明不予分析
希望其他網友不要遇到類似的情況才好!!
再者,若我申請鑑定或進行法律訴訟,其相關費用是否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保全本公司之求償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本公司同意償還並視為損失之一部份。」
煩請了解的大大協助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