淒厲喵 wrote:台南警察真的很厲害,到現在只要是違規停車的,通通不舉發。我被退了大概40幾件都是違規停車相關的,就算拍到駕駛開門下車和前後車頭也是一樣的結果。 樓主真的很棒,只是孤軍奮戰,卻一直被退件真的很辛苦呀要是我,如果像這樣一直被退件,就會投降了,加入敵軍,也就是違停大軍了只能給樓主打氣了,讚
.展哥. wrote:有停車位誰想違規停車?慢車道違停機車跟在後面停一下就好,有這麼急嗎? 另一串不是很嘴騎機車的說[不違規,又怎麼會被檢舉]怎麼面對開車的就說這種話??莫非你開車都是這樣併排成性的??
樓主可否將該位承辦人相關不作為行為彙整資料,送交警政署政府單位立案調查涉及瀆職?如果是分局長授意此行為的話,那就更嚴重了,千萬不能姑息放任影響執法人員風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瀆職罪第120條~第134條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