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r86x wrote:
這種事情應該辦個公..
連小孩子都會看道路的速限標示,開超過100/110,就會抗議把拔超速
請問,我要怎麼告訴小孩,表速超速還能要求前車讓路呢?
還請大師們開釋一下
.(恕刪)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是自動離開, 根本不必後車要求!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前車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才能取得路權!
後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依法根本無法靠近前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不是只有使用權利, 還有尊重他人路權的義務!
告訴小孩, 道路是相互禮讓
依法取得路權 , 而不是誰快就衝進去?也不是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 不是搶位子?搶到就不出來!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根本不是車道路權!, 無法拿"最高速限"為理由,去侵入內側車道 !
8-1-3但書說的是主管機關得以換速限!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達到?就能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路權
"速限"是三個車道都要無條件遵守! 並無法反過來要求權力!
沒有超車行為, 用不到就離開, 禮讓用的到的人
童話故事就有八仙之一的漢鍾離,在高雄半屏山賣不貪心的湯圓的故事
這個故事就是告訴我們, 有需要才取用, 自己用不到就讓出來, 不能貪心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以上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說明。
重點就是,硬性規定空出一條超車道,會浪費國道使用空間效率。
只要以最高時速開在內側,就沒問題。
超車道只有勸導。
目前就是這樣。內側沒有「強制」一定要成為超車道,僅道德問題。
這都不是我掰的,是國道警察局說的。
不服,拿著你的研究去國道警察局打他們臉。
跟大家長篇大論沒有用。
不開快 不讓路 至少不要跟隔壁並排 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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