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判決書,果然精彩,真的有法律上的不同見解
從最原始判決開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類104,交,229
簡單來說,法官不認定判18000部份為合法,故撤銷。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處罰鍰三千元,合法,不撤。
所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不爽了,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交上,187
原判決全部廢棄,發回更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類106,交更(一),9
維持交通事件裁決處 21000 的罰款
但有瑕疵,所以訴訟費違規者出三分之二,裁決處出三分之一
而且還可以上訴,看來還沒有劃下句點喔!

結論:
對事實的真相別猜測
更別相信記者鄉民所言

後記:
在搜尋判決書時
不小心按到刑事類
同一個桃園市居然有刑事被告和違規者同名同姓
世界真是小啊
怪了,如果這樣可以合法的話,那員警還在路邊測速幹嗎?

開車在路上直接限速+10定速,然後超車的直接用行車記錄器錄影舉發

那這樣還需要測速照相的標示幹嗎?

我覺得車主可以用員警取締不合程序來提出撤銷罰單應該比較合理

不過感覺員警追不到也有點扯,國道那個路段是可以一路開2xx到下交流道都不會遇到龜車的

追不到直接被海放就放棄了,那追通輯犯可否說火力不夠,連開槍都不開了,哈哈
qwert0 wrot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類104,交,229


這個法官很有名的,新聞常常可以看到

--->以下的箭頭符號,後面都是新聞標題,有興趣可自行搜尋


上次柯p說要設監視器抓違停,跳出來罵的就是這位法官

-->好大一巴掌!柯P提監視器抓違停 法官嗆:看誰腦袋裝大便


並且撤銷闖紅燈左轉罰單,因為警察用監視器當證據

-->3度撤銷罰單法官錢建榮:監視器證據用於重大刑案


還有一些走路肩的案子判撤銷不用繳罰單的,也是這位法官,
01這愛走路肩的,最愛拿他撤銷案子的新聞案例來講

--->車堵路肩回不去 只罰一人…法官撤銷


還有這樓的案子,判決書中這位法官說就算開超過200km/h也不算危險駕駛,18000撤銷不用繳

因為他說就算開超過200公里,因為沒有任意變換車道,蛇行,急煞,急停,就不算危險駕駛

而且因為是半夜,沒其他車,所以不算危險駕駛
(不過後來被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更審法官打臉,明明有其他車)


然後這位法官推動廢死,也是不遺餘力的

--->台灣9成民眾反廢死錢建榮:不要害怕民意司法幫的是少數人



我要是收到罰單,我會非常希望遇到這位法官

不過現在他沒有在處理罰單的案子了,大家不要太失望
警方應該有SOP,如果規定要追到天荒地老,那警察就會這麼做,但顯然SOP不是如此。

其實真要追這種的話,就出動直升機了。
紅斑馬開到223追逐已經很盡責了,
不是不追,跟尾用行車紀錄器採證也夠了,事後再補罰單意思一樣

競速就是比誰不要命敢踩到底不放而已
一個是在工作
一個是自己愛玩命
沒必要追到底



台南市永華路去年bmw高速撞死左轉的toyota副駕駛
現場也沒有測速器
最後一樣是用路過車輛的行車紀錄器 被法院判定超速

何況這種時速兩三百的這麼明顯的~ 想申訴脫罪根本 自打嘴巴 秀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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