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原始判決開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類104,交,229
簡單來說,法官不認定判18000部份為合法,故撤銷。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處罰鍰三千元,合法,不撤。
所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不爽了,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交上,187
原判決全部廢棄,發回更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類106,交更(一),9
維持交通事件裁決處 21000 的罰款
但有瑕疵,所以訴訟費違規者出三分之二,裁決處出三分之一
而且還可以上訴,看來還沒有劃下句點喔!
結論:
對事實的真相別猜測
更別相信記者及鄉民所言
後記:
在搜尋判決書時
不小心按到刑事類
同一個桃園市居然有刑事被告和違規者同名同姓的
世界真是小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