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視為殺人真的太過分了


宅男乙 wrote:
刑法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的立委有法學素養的很少,
就如同你說的,
只要把刑法185之3第二項,
酒駕致人死傷的法定刑提高就好,
甚至比照刑法271條殺人罪,
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法官在量刑時,
除非有減刑事由,
否則最低就是至少要判十年有期徒刑,
這樣對於酒駕致死有一定嚇阻力。

swabber wrote:
不能判殺人罪,那就...(恕刪)


鞭刑還不錯+1...
這幾天才看到不少酒駕撞死人的新聞,還有小屁孩無照駕駛...看得真的直搖頭
一個小路人 wrote:
殺人罪可是有處罰到預備階段的
酒駕真的有必要處罰到預備階段嗎?
若是酒駕以殺人罪辦理
那中途放棄駕駛,一樣是犯罪的

就拿鄭捷案來舉例
鄭捷殺完人才完成殺人既遂
但是觸犯刑法並不是在殺完人之後
以我國刑法,殺人處罰到預備階段
也就是鄭捷只要去買刀,就已經算犯罪了,只是此階段罪刑比較輕而已
即使鄭捷上捷運後,忽然不想殺人了,也一樣有罪,因為他已經做了準備了
法律上就叫預備犯

酒駕視同殺人的話
以後有個駕駛,喝了酒後想要開車
忽然覺得,我今天還是別開好了

但抱歉,因為你有想開車,你犯罪了
你說你今天沒有開?抱歉,因為你已經預備要開,不管你後面有沒有開
你就是預備犯
即使有準備,就算最後無實施,一樣有罪

酒駕需要這樣嗎?...(恕刪)




樓主您的親人一定沒有被酒駕的人撞死過??

建議:酒駕被逮到(酒測超過)==>首犯重罰打屁股10下, 累犯幾次就打幾次乘10(20,30,40,50 ...)==>打完無法正常作息, 每個人都知道你酒駕被逮到!!

cnptony wrote:
鞭刑還不錯+1.....(恕刪)

贊成鞭刑試試水溫,畢竟現在政府誰執政,都不想碰死刑這塊
一個小路人 wrote:
殺人罪可是有處罰到預...(恕刪)

闖紅燈跟酒駕有啥兩樣
啊不就殺人
屁話連篇
廢話連篇 理由一堆
難怪一堆人酒駕
美國就是這樣呀

你有種喝酒開車,出事導致意外發生就是蓄意殺人

你看看美國人有幾個敢酒駕
我有罪
我買的手電筒有攻擊頭
我買的原子筆很尖
我買的美工刀很利
我開車騎車在路上會眨眼0.5秒
加個肇事致死算殺人不就得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
殺人罪可是有處罰到...(恕刪)
看不太懂樓主想表達甚麼.......

酒駕出事導致他人死亡這樣子的行為真的該抓去關.....或是死刑

當然很多類似行為卻也有類似情況 該如何拿捏真的是值得深思熟慮的

先前大大都有提過

CPU:I7 3770k OC 4.5G MB:P8Z77-V VGA:MSI 1060 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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