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乙 wrote:
刑法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的立委有法學素養的很少,
就如同你說的,
只要把刑法185之3第二項,
酒駕致人死傷的法定刑提高就好,
甚至比照刑法271條殺人罪,
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法官在量刑時,
除非有減刑事由,
否則最低就是至少要判十年有期徒刑,
這樣對於酒駕致死有一定嚇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