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 用途 跟 使用時機 嗎 ??

劉奕兒612 worte:
我就說了啊

你就拍一段影片來證明啊
不然只是出一張嘴

110會造成塞車?
哈哈哈
...(恕刪)


剛好有 貼給妳


*在允許情境下 "我"多會盡量 遠離 一再踩煞的車輛

若不是因應道路緊急路況 必要踩煞
適時鬆放油門 即可降減車速

*駕駛人要"衡量自我能力"
若"沒能力超車" 就盡量不要長時佔據內車道

*莫只看/他車跟車近/也緊跟前車
....他車有很努力查看道路動態(包括觀察至~是否堵塞全線道行車~)
....但..你卻沒有
*莫看他車開快/也學著開快
....他車可煞得住
....但..你不一定做得到

*禮讓內車道
讓敢超 能超 而願意駛離內側車道車輛群(多加利用)
如此 大家就可以擁有活絡路徑"可暫借位" 通過

意思是: 若有更多用路人 不長時間刻意佔用內側
對整體行車狀況 肯定有很大助益與提升

*長時間刻意佔用內側的歸
就像似 已搶至籃板球 卻不投籃 非常NG喔!
*沒有加分行為 卻給全體..一再地減分,非常NG喔!
劉奕兒612 wrote:

最高速不能行駛超車...(恕刪)


阿就是沒有阿!
我自己也沒有阿!
因為我就算看我錶110也不能說有阿。
因為有誤差嘛!
每個人都是如此,都無法證實自己「最高速」
所以要用於「超車」
那怎麼還會有人長期佔用超車道?
是不是欠罵?
這樣你的邏輯....懂嗎?
看海成花 wrote:
阿就是沒有阿!我自己...(恕刪)

所以是沒有嘛

還有
錶不準不等於開不到最高速限

01很多人犯了相同的錯
劉奕兒612 wrote:

所以是沒有嘛

還...(恕刪)


所以是不是沒有人(一般民眾)可以長期佔用超車道?
所以是不是要切回中線?
could5566 wrote:
.老是拿民國71年的解釋文來說嘴,距今37年是否適用如今的交通狀況首先就是個大問號了
尤其是這幾年公路局才開始立牌及強力宣導超車道這個名詞

再回到你那37年前的解釋文,裡面所提到的最主要的重點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你如何確認你是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
還是你自以爲已達最高速限了,所以就能霸占超車道進而阻礙別人“合法”使用超車道超車的權利?
(恕刪)

是的, 沒錯
民國71年,當時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中沒有"超車道",超車等等文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94年之後的法規才有的,之後還有幾次修訂, 當時的法規只有"變換車道","超越", 自然不會去引用"超車"的條文
71的函釋, 當然不會知道 94 年的法規寫些什麼, 只能依據 "變換車道","超越" 解釋 !
當然不會解釋"超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而且將舊函釋的說法再加以變更???
黃色小鸭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這句話只說,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有倒過來說, 101條不適用於"高速公路"嗎?
沒有 , 但就是能變出法規沒有的說法 ???

黃色小鸭 wrote: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恕刪)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這裏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 因為在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是以行政命令發布的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16583號令修正發布
在行政程序法通過之後, 這些行政命令通通要由法律加以授權! 要修改為"法規命令" !
之前的行政命令都要廢止! 由法規命令取代
居然還能端出民國71年的函釋?? 就是公文一路照抄下來, 卻不去看現在的法規寫些什麼?

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慢, 請靠右!
現行法規是"超車道" , 已經不是民國71年的 "變換車道","超越", 自然不會去引用"超車"的條文 超車的定義寫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是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 一定要回到原車道
這最高速限行駛, 是依照 限5 標誌 行駛, 依限行駛的意思 ! 並非路權 !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如何實踐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這就是所謂的『靠邊』←往路面邊線靠邊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一再提及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公約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還能 說什麼速限不用讓???? 速限又不是路權
法規根本不是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完全沒有"車速"這二個文字!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只是 改變速限 行駛 !

無論 GPS的時速 , 快樂錶的錶速 , 用路人的車速根本不是 "最高速限" !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如果已經在內側車道上"超車", 也已經加速到符合最高速限, 法規給予了 60m 安全車距 的路權 , 後車不能逼迫前車離開

但官方從來沒有 清楚解釋過
寫出來的和法規條文寫的完全不一樣!說詞不是違反其他相關法規 , 違反車流理論, 或說是車流量大?才最高速限行駛(卻和事實完全相反)
每一次請問, 內側車道路權為何? 總是 答非所問或閃避問題
請問 "路權歸屬 於那一方"?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不知道車流運作的道理? 總是 答非所問或閃避問題
有前車在前方就是堵塞嗎?
或自行解釋為"塞車"??又說不清塞車是哪一種塞??? 那一種層次的塞車?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授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將"速限"擅改為"速度" ???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看海成花 wrote:
所以是不是沒有人(一...(恕刪)

不是
只要能開到110就不用
況且能開到110也是幾乎沿路在超車

車不多的情況下 110後面不可能跟一排車
車多的情況下 就是大家一起超中外線的車

你說的都是不到110...

這就是這邊網友常犯的第二個錯:
把最高速限車當成龜速車
把龜車佔道當成最高速限車佔道
內線使用時機
我這樣看

只要你有實質超車 (車速比中線車快)
就算只開80 我都覺得 你沒問題

如果沒超車事實 還被中線超車
最前頭的隊長
若我能在中線超過你 就會在旁邊 叭叭
真的超討厭這種
看過10個有8個不是同車在聊天 就是煲手機
另外2個不是四眼仔 就是發呆女

1.(我在中線)你無法舉證叭的是你
2.換紅斑馬在我位子 = 你等到紅單了
oxxx wrote:
只要你有實質超車 (車速比中線車快)
就算只開80 我都覺得 你沒問題

這種慢速超車是塞車的原兇之一...
尤其是同向只有兩線的路段

通常是大型車超大型車或慢速小車
整個卡死...後面都是車陣
並不是
可惜"車流理論"沒有這種定義 , 塞不塞車的定義是有沒有車距, 而不是"車速"多少

看下面這個圖,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答案是無關及 負相關, 車速多少?和車流量沒有關係 或反而提早造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致堵塞 "

因此, 上述的理由, 《 "因為塞車?, 一定是慢速車造成的?所以要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 是錯誤的!
超過 最大車流量Qmax, 就會致堵塞
如圖, 速限訂120km →1300車就達到飽和 , 速限降低到 90km→增加到1750車 才達到飽和
車速降低,車距縮小, 反而能容納更多車, 更不容易達到 最大車流量Qmax
塞住的原因不是80km的車速,而是不離開超車道! 佔用了40m+5m長的車道,造成車距縮短!
車多時,車速越高, 反而越容易(越早越快)達到飽和點 Qmax
超過道路最大容量 Qmax就會塞車 , 怎麼說出越容易造成塞車的理由??
這是將車速"和 "塞車" 做出"不當聯結"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這一點,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以為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超車道 ? 這就會造成車流擾動
塞車的主因是車多,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佔用被堵住? 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 必然堵塞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車多不疏導? 卻反其道而行, 說成"只要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法規只有最高速限行駛, 沒有不離開!
每1公里長的車道,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 多一台車都不行!
又要不離開,又要最高速限行駛?只有壓縮車距去達成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前方只有30m的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煞不住! 不久內車道 就連環追撞了!

通常是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才塞車,但台灣國道不是, 台灣國道早在未達到道路最大容量之前就塞住了 !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多到超過道路原始設計嗎?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造成無法超車 !

需知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因為,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高嗎?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但是,德國的車流量遠遠超過台灣, 德國卻反而嚴格執行"路權", 非超車不得走左邊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塞車"在台灣,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都擠在一起形成車群,車群內無安全車距? 車群外卻空蕩蕩? 車群內互撞的機會當然增高
這種"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堆車擠成一群, 車群之外卻又空無一車?

這樣,如果有一台車佔住圖中的紅框內不離開,後車無法超越,就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又有人說,自己最快? 後面的車都追不上?
但是, 道路空間有限,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
並不能自己不超車佔用了60m長的車道(其它車就少了60m可使用), 安全車距當然因佔用而縮小,卻反過來要求其它車要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實在不了解這是何種邏輯?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而是超車後離開,才能禮讓出60m長的車距 ! 車距是禮讓出來的!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當然可以不保持安全車距, 只有30m車距, 卻硬要110km行駛, 但這會煞不住!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因為超車必然是一進一出, 超車是原車道上的前後車互換位置, 因為必然回到原車道,所以,超車』不會增加超車道的車輛數目,也就不會減少"車距"。

這台車無論車速多少, 它的車身就佔去 5m 長的車道, 再加上法定的車距40-55m, 一台車就會佔去 45m-60m長的內側車道。
一台車就讓超車道少掉 60m 可超車的車道空間,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110km行駛完全無法創造更長的車距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必然影響了『車距』
這種擠在一起不離開, 讓 D車距縮小/密度增加, 並不是V加速到110km就能彌補!

台灣就是不依超車道法規, 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會把連貫的道路,切割出許多"無車空間",『車群』形成!
超車需要有安全車距, 被切割成片斷的無車空間,兩車併駛,後車無法超越.不能行車,形同道路封鎖, 是被浪費的空間,如圖黃色框框內的無車空間

反而誤用了但書法規, 將『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了權利?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忘記"最高速限"是標誌, 是遵守義務,不是權利!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多少就佔用 ?

但書說,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無55m車距)還是不堵塞(有55m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 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若不依法回到原車道!(法規都有,但不遵守), 一台車就佔用一個車道,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如果每台車都超車後離開, 能儘量補滿右邊的車道空間,空出左邊的車道, 後車就能進入黃色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組合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就不會有台灣國道這種『車群』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交流道設計不良,無法即時消化車流,,這是 會造成車流擾動, 屬於一種"道路瓶頸"bottleneck

國外大城市的交流道出口設計,主線車流不會和上下交流道車流衝突,造成車流擾動?也沒有螃蟹車硬切車道 ????

很早這兩股車流就分流了, 根本不會撞在一起
隨意變換車道會造成車流擾動, 因此,國外在車多瓶頸處,例如交流道附近,反而會"禁止變換車道"
例如這裏比利時安特衛普

內2車道和外2車道, 以hazard warning line危險警示線分開, 此線不能隨意跨越
採取內車道90km, 中/外車道 70km, 內外車道差別速限,防止車流擾動 

"凹陷部"所造成的效應 , 也是一種"道路瓶頸"bottleneck

如圖, 下坡再上坡,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東日本自動車道株氏會社 的宣導影片 有說明
サグ部での渋滞発生状況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
請壓"再生",動畫就會繼續
1.上り坂やサグでは無意識に速度が低下する車があります
2.車間距離が短くなった後ろの車はブレーキを踏みます
3.後続の車が次々とブレーキを踏み渋滞が発生します
4.渋滞がどんどん後ろに伸びていきます

"凹陷部"無可避免的塞車, 因為上坡和下坡難保持相同車距, 一定會不同而造成堵塞
例如 湖口台地 + 鳳山溪 及 頭前溪 的切割 造成的二處 "凹陷部"
1.由角亭-下坡→老湖口-爬坡→ 工業區(新豐) , 形成第一個凹陷部路段

2.湖口服務區出來, 下到鳳山溪河谷, 再爬坡到竹北, 形成第二個凹陷部路段


以為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超車道 ?
這就會造成車流擾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未跟上車流速度.... ) ,這人為製造出"衝擊波"! 這是一個"擾動因子",會影響到旁車的車速,然後,影響會像波紋一樣擴散, 此一衝擊波就會影響到整體車流。

此時就要看有無足夠長的車距, 來吸收此一"衝擊波"
偏偏這些車只拚車速, 不管車距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保持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如果是官方所說, 最高速限就不離開???保持為S同步車流佇列而行? 那麼? 那來的車距能吸收這些" "衝擊波"?
一列佇列行車的"最高速限"車群, 只要行車至"道路瓶頸"處, 有車道縮減, 有車流匯入, 有"凹陷部"等等造成車距縮小的瓶頸 , 根本沒有車距能夠吸收此一"衝擊波", 必然造成堵塞 。

而東京大學教授西成活裕所提的「塞車吸收駕駛法」, 有同樣的說法。
herblee wrote:
並不是以為最高速限就...(恕刪)

講穿了, 就是錢的問題
超速會被罰錢, 右側超車不會被罰錢, 明明限90的大車卻可以開到110, 因為110以下都不會被罰錢......
當扯到錢的時候"我"就變成最大的, 管你後面車子怎麼塞
這些自私鬼就是導致假日車多時高速公路遠遠達不到設計運量的主因
同樣的車流密度在義大利高速公路內線都還能開到150(速限130, 但似乎在最內車道沒什麼人在遵守這條規定)

當然錢的問題又牽扯到政府能力的問題, 就是要不要強力執行而已
要是今天嚴格限制右側超車, 而內線超速不被罰錢的話, 那麼內線自然就會變成超車道了

另外, 為什麼台灣隧道不能超車? 我在挪威跟義大利開車, 隧道都是可以超車的
台灣很多人可能有狹窄空間恐懼症, 隧道外開100, 進隧道剩70, 不能超車只會導致後面的人暴怒, 更容易發生事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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