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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kikami wrote:
白車剛好在我確認完就加速左側超車
擦撞就發生了
當下本來以為是我沒看到左側有車
回家看影片才發現是後車超車
這樣應該對方是主要肇責對吧?
你要報警讓交通隊來測量撞擊位置才知道,因交通局在路線偏移支路口未畫設路口行車導引線,你只能用目測路口前後兩路段之車道線直線延伸,雖法規中跨越路口行車導引線無法罰則,但在事故時為車道範圍判斷依據。
路口前兩車道可直行,路口後也是兩車道,各走各的,並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9 條
路口行車導引線,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轉彎的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十公分。

(圖片取自樓主的影片)

(圖片取自Google地圖衛星)
我認為會是對方責任,他在路口前已變換到內側車道,過路口後卻跑到外側車道,俗稱的切西瓜(截彎取直),侵犯你的路權。
另外,也請你向當地交通局反映畫上路口行車導引線,及塗銷該路段內側車道之禁行機車標線,因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規定,至少要有兩個車道可以正常行駛,扣除外側的右轉專用道,只剩下一個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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