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發生的擦撞.請版友幫忙鑑定一下肇責

雖然那段地上沒線 但還是看得出你車身有往左偏 (你有先打方向燈嗎?看起來好像沒有)
除非有其他監視器證明 不然很難說對方是硬要超車 他可以說他是直行車你突然路口往左偏
最重要的是 當下沒報警
機車明顯往左偏
除非有辦法證明切換車道有打方向燈

但左後方來車
應禮讓直行車
你直接切過去

不管怎麼看
機車都要負最大責任
怎麼都會想要在網路上要大家判肇責?!

發生事故就是保存證據, 找警察, 最後找自己的保險公司/律師

上網就算鄉民們全都說你0肇責, 你就真的可以0肇責脫身嗎?!
maxboss wrote:
機車明顯往左偏除非有...(恕刪)

笑死
我看你是不懂
路口只有誰快誰慢
啥小法規都沒用
JackKao38
太懂了,台灣交通就是你懂法規不懂法官,反正撞了等上了法院就解套
Tsukikami wrote:
白車剛好在我確認完就加速左側超車
擦撞就發生了
當下本來以為是我沒看到左側有車
回家看影片才發現是後車超車
這樣應該對方是主要肇責對吧?

你要報警讓交通隊來測量撞擊位置才知道,因交通局在路線偏移支路口未畫設路口行車導引線,你只能用目測路口前後兩路段之車道線直線延伸,雖法規中跨越路口行車導引線無法罰則,但在事故時為車道範圍判斷依據。
路口前兩車道可直行,路口後也是兩車道,各走各的,並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9 條
路口行車導引線,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轉彎的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十公分。


(圖片取自樓主的影片)

(圖片取自Google地圖衛星)

我認為會是對方責任,他在路口前已變換到內側車道,過路口後卻跑到外側車道,俗稱的切西瓜(截彎取直),侵犯你的路權。
另外,也請你向當地交通局反映畫上路口行車導引線,及塗銷該路段內側車道之禁行機車標線,因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規定,至少要有兩個車道可以正常行駛,扣除外側的右轉專用道,只剩下一個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悟宇道
重複看了碰撞點加上前後幾秒的那一段,白車應該沒有往外吧,反而是樓主一過斑馬線就靠內側去了,才會撞到...,更正,是還沒過斑馬線就靠到內側去了...
acesslai
會有左偏的錯覺,是因為對面路口是小路口,而且沒法直接直行對接。汽車後車應該要注意,特別是自身速度又快。
有報警的話,跟大家說一下
沒經驗的都是沒堅持報警處理
Newman.Chen wrote:
當下沒事後就地解散事(恕刪)
記得 道路上發生任何事都要堅持報警處理
Tsukikami wrote:
補充在31樓____(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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