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thworm79321 wrote:
看了這麼多篇
大家也吵了這麼久
個人淺見應從法規面出發
統整的問題有二
1.我最高速限 法規內龜內線 我錯了嗎?
2.我雖超速 你比我慢 內線超車道 你就是要讓!
如果政府法規修改朝向
1.內線速限提高至150 最低140
2.內線為超車道,駛入內車道之車輛"應"注意後方來車,如致使超車道回堵之情況,加強取締或開放民眾檢舉
是不是可以一次將兩問題解決
問題不在"最高速限" ! 問題在 無視路權 !
以為有 "天賦路權 " 這種事 ?以為所有車道都好自由隨便走?限制就是沒人權? 以為交通法規只有一條叫做『速限 』?以爲遵守速限就能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利?
以為交通問題只有『測速』?
更好笑的是不看法規寫什麼?明明是警察不執法就說成是合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授予
道路容量有限 ,不是來一台車就給一條車道? 道路要容納所有車一起使用 , 就要區分每台車個自的路權範圍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都有授權讓誰去走那一條車道?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法律授權範圍內才能走,授權範圍外是別人的路權!
法規都有排序,誰優先通過?誰必須停等
安排每一台車就定位,依據路權行駛 , 車流才會順暢
結果不是, 明明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結果設置之標誌不看 , 全都跑去看無設置者才看的 8-1-3 但書 ?
看到無設置者才看的 8-1-3 但書,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那麼前面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總要看一下吧!
不看,三個車道隨便走?那裏有縫那裏鑽 ? 只去看8-1-3但書"速限要拼多少" ?
以為台灣是蠻荒時代?只有爭先搶快的叢林法則?公路當成賽道上的爭先賽?誰快誰就搶到位子?
每台車都要搶內側車道?每台車都要搶領先位置不要跟車?
都不看法規, 先誤解8-1-3但書以為最高速限就能不離開? 又誤解8-1-3本文,以為超車道是同車道超車?車速最快其它車都要讓開? 內側車道不會擠爆嗎?
全不看法條寫什麼?不依照法律原則去解釋法條, 就說法條有問題要修法?
已經亂修處罰條例47條? 不知道該法條是從"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抄過來的
不去看原文英法俄中西五種語言的公約寫了什麼? 看不懂法條就說要修法?
不知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經過3天全球交通專家開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才寫成的決議
1.我最高速限 法規內龜內線 我錯了嗎?
是錯了無誤
能否使用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 不是拼速限先搶先贏?
最高速限是路邊那面標誌, 我不可能變成路邊一面標誌?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是授予使用該車道的權利! 速限義務無關路權!
2.我雖超速 你比我慢 內線超車道 你就是要讓!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40-55m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超車"
B車超越2,3,4車, A車超越1車, 各自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超越中線車道上的234車及1車,
B車只能依法保持安全車距跟A車, A車在路權之外,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如何讓車?
earthworm79321 wrote:
如果政府法規修改朝向
1.內線速限提高至150 最低140
2.內線為超車道,駛入內車道之車輛"應"注意後方來車,如致使超車道回堵之情況,加強取締或開放民眾檢舉
是不是可以一次將兩問題解決
修法就會依法執法嗎? 現行法規都不看了, 還照著民國94年之前沒有"超車道"的高管規則在執法
修法有用嗎?
1.內線速限提高至150 最低140
依法,提高速限根本不必修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早就下放給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但是 , 台灣的公路設計都必須依照"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表1-4-1明文訂定高速公路最高設計速率為120KM/hr,
所以台灣既有高速公路的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視距等,都以120KM/hr下去計算
車道寬度 ,路面超高,曲線,與舖面摩擦係數的限制都會影響最高時速
依據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既有高速公路所有的係數,還是固定的120km/h,
目前的 速限 110km加上誤差寬限 , 已經達到 120了 ,根本沒有提高的空間
台灣國道, 連速限 110km 都達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2.內線為超車道,駛入內車道之車輛"應"注意後方來車,如致使超車道回堵之情況,加強取締或開放民眾檢舉
路權 ! 路權 ! 法規早就有了 ,這種侵入路權範圍的非法"變換車道"是不執法,不是沒有法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現在,大多的地方都是單向三線以上,還在內線道為超車道?你是活在恐龍時期嗎?還在超車要左邊???你有病,超車要走左邊,是指同車道超車,要改的是法令,內線不是超車道,內線是快車道
不然,很多地方單線兩線道的,大多違法了,內線禁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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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善這些問題超容易的,大爺發發好心,解決三寶問題
車道重劃,內線可以寬度減少,越內線越少,把多出來的加在外線,甚至多劃1個出來,內線越嚴格越好,跨線就罰錢,又不用警察抓,路上那麼多行車記錄
甚至,省道都可以這樣,沒本事少走內線《隨便跨線罰錢》,這樣可以多劃1線道出來《2→3不用機車道》,也可以避免直行直行遇左轉,又要搶道出去,就全面單向三線以上,不用機車道,小《內線左轉》-中《直行》-特大《外線直行右轉》,不用禁行機車,內線中線就只能一台車走,機車也無法鑽,外線可以很大,大到兩台車並行沒有關係
這樣又避免右轉車跟機車交叉,也可以避免直行車遇左轉車,更可以讓三寶少走內線〈走了反而要蹺出去〉
earthworm79321 wrote:
如果政府法規修改朝向
1.內線速限提高至150 最低140
2.內線為超車道,駛入內車道之車輛"應"注意後方來車,如致使超車道回堵之情況,加強取締或開放民眾檢舉
你這邏輯怪怪的
那如果後方來車都開160、170以上呢?
台灣高速公路都有速限
就算是德國無速限高速公路開超快也是會被罰被罵的
雖然我自己也不喜歡龜車 但前車開個110~120我覺得合理
我不會去逼車 我也不會去占用快車道
但我也不認同你超速別人就要無條件讓你
至於回堵 這說法我也覺得有爭議
110以上後面有車算回堵
150以上後面有車也算回堵
照這邏輯不管你速度多快後面有車都算回堵
回堵應該是指無法達到最高速限的狀態下有一堆車
比如速限100只能開90、80 然後車流量很大
這樣才算回堵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後車要是做了這些(按啦吧或變換燈光)動作,此動作2次循環以上,第一次和第二次中間需間格時間要30秒鐘以上,才可做第二次按啦把閃燈,要是前車沒有反應,得檢舉成立。又或者是隔壁車道要是有足夠空間有達(白虛線5格以上),又或者是右側無車連續行駛1KM以上,就可以用行車紀錄器檢舉,佔道。
抓佔用超車道坦白講,大型車輛抓的很兇,小型車根本就沒有在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