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gar!!! wrote:
先聲明不是鼓勵龜內線的行為
開車也會時刻留意周遭車輛動態
就單討論合理性.....
法規不只一條,要所有法規一起看
其實是 主管機關 做出"違反法律"的解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個錯誤在這一篇《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212 樓已經說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77437&p=22#86046826
《高速公路龜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105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78642&p=11#86065030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是否能使用內側車道? 是依據法律授權 !
法律授權可以去使用這個車道走才能進去 , 法律授權多長的範圍? 只有安全車距55m,超過之後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了!
使用權利的法律依據在那裏?
《法律依據》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 車道之路權
這個條文是不是區分了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明明就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當然是依據那面標誌,根本不必去看後面 無設置者 的規定
怎麼會把無設置者的規定又拿出來?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此處還有「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
而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會錯誤跑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就算是無設置者,其車道之使用 , 8-1-3 本文規定也有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2)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進入內側車道是不是要"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是不是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要離開這個車道, 那裏能拼快搶道,仗勢自己開快車別人追不上?就一路佔用下去?
(3)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必須離開 ←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最高速限』是車速之限制 ←這不是授權使用!,所以這是什麼? 這是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應受之限制!
"內線依最高限速行駛其實很不合理",
法律的意思是如果能快?(設有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車速才能110km),要受到車速儘量提升到"最高速限"的這個限制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只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是一定要遵守, 並不會遵守了就附贈路權?為什麼說是"遵守義務"?非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其為"遵守義務"的法律依據在那裏?
速限規定有二條
(1)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此處也有"行駛"兩字, 難道這是授予路權嗎?不是嘛!以為只有符合速限就無視路權規定嗎?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照這面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內側車道 , 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不知為何會反過來?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而但書禁止倒推反面解釋"最高速限"的 )。
8-1-3但書依法(設置規則85條)是限制,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而"限制"不可能是授予路權
另一項解讀錯誤是怎麼會將"最高速限"永遠轉向反過來說成 "用路人的車速"?
法規白紙黑字寫了,這"最高速限"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何來授予路權?能使用內側車道?
這明明是依照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取得路權之後,但書再補充進入內側車道的「行車時速之限制」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依照那一面 "速限標誌"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 如何混淆在一起?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 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並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主管機關一旦設定"最高速限",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那能倒轉過來說"最高速限"就是自己的車速?
更沒有將限制說成使用權利的邏輯?
(4)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前方有55m車距才有辦法110km行駛
這個範圍(車距大),處於F自由車流的LOS A B C ,才有55m ,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


LOS A,B,C 車距拉開不塞車 ,但都擠進內側車道,就會進入 LOS D是達到了臨界點,發生由F自由車流反轉為S同步車流的相變, 再不離開更多車擁入→ LOS E , F 沒有車距都擠在一起 , 塞車了
讓車變少, 分流離開! 曲線倒轉回來往左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17車擠在1km內, 就沒有55m車距了,最高速限110km行駛不成立! ,就能得知
不離開卻"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圖LOS D ,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依照上述法規來解釋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只是在設定速限! 該條文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予許用路人佔用內側車道的描述,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駕駛人.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是主管機關"得以"設置, 不可能是用路人 "得以" 佔用
然而車道使用規定仍然是"超車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根本就不存在於內側車道拼車速這種事!
"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車流量大時自然進入超越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車流量小的時候回到中外車道
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有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之,無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種速限不成立, 速限於是回到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車速多少? 是有無違反"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而根本就不是使用車道的權利
因超車比中線快,而擁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最重要是要做出"車速分流"(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速) ,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有55m車距依最高速限行駛,無55m車距,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並不是官方說法以為的拼快搶道之叢林法則,我車速快到最高速限了?我就佔用不走了?我就合法?
完全忘記高速公路都是指定席,都有規定位置, 不是自由席可以亂跑!況且還有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有罰則的 !
會發生這樣的錯誤,《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首先就是誤以為 但書一定是推翻本文 ? 以為有但書就可以將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廢棄不看?
不知道 但書的寫法有很多種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以為 8-1-3但書是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其次, 但書應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或擴張解釋
不幸,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不但做倒推解釋,還做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擴張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但書當中的每一個字, 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
當引用其它的法條對照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看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有了"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由於錯誤解釋牴觸了其它所有法條, 居然擅改裁罰基準表, 擴張出許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文字?
裁罰基準表 是怎麼改的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是錯誤運用反面解釋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有無依照『速限』行駛的問題! 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不是授予"車道之使用"(路權)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也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已經離開這個車道了! 怎麼會發生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正在超車VS超車後), 地點(在超車道上超車VS超車後已經回到中線車道)都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還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為了錯誤的解釋 , 居然乾坤大挪移,自行創造出許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文字?實在嘆為觀止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代入後
胡亂倒推最後就變出C:人是動物=動物是狗?得到人是狗的結論
怎麼會廢棄了所有法規? 單獨拿半條不能倒推,不能擴張解釋的8-1-3但書法規,延伸出許多錯誤說法?
這些錯誤說法是法規沒有的! 或是牴觸了其它法規?
有趣的是,牴觸了其它法規時, 居然認定是其它法規無效?而這個無中生有的錯誤說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有效?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這樣不離開,這樣增加車流密度, 造成車距縮短 , LOS降等 ,正是塞車的主因
根本不存在 用路人自訂"最高速限"這種事 ?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最高速限"那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自己對於『最高速限』的職權, 還讓用路人自行決定『最高速限』?自認達到 『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完全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交通怎麼會不亂?
車流如水流,而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車流量大自然溢入超車道, 車流量小安全車距出來了自然回道右(外)側的車道
首先 , 用路人是遵守交通規則 ,違反了規則,有錯誤的行為才引用罰則處罰
33-2是罰則 , 罰則描述錯的行為, 條文顯示錯的要處罰的行為
單向涵攝的法條並不是把錯的倒過來說就變成對的!
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卻把車開上超車道?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LOS D,LOS E F 非彼「不堵塞」LOS A B C , 兩者毫不相干
不是把文字倒推? 『堵塞』LOS D,LOS E F 就變成「不堵塞」LOS A B C?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edgar!!! wrote:
首先行車上國道應該沒強制規定要有GPS測速裝置吧
一般依據就是車上的時速表,出廠都要有所規範
因為避免時速表誤差而超速
所以出廠前就要設定成低於實際的速度
且要依表為準...照理驗車好像要驗這塊(不確定有沒有)
這個規定是為了避免因表速誤差而超速
就像以前有些人會因為怕遲到手錶調快.
首先 , 車道車速自稱的120是不是真的比中線的110快? 不知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是用肉眼看, 車頭有沒有超過中線車,直到拉開到有5條車道線的長度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的"數字"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真實車速110km時,誤差高達15km, 是合格的錶
90km誤差高達13km, 還是合格的錶
這樣的情況下, 能說120 比 110快 ?
不能! 所以根本不存在 "我開到最高速限就濘佔用內側車道(超車道)這種事!
因為這是遵守義務而非路權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法律授權能使用內側車道"超車"的車道長度為多少? 只有安全車距55m !
edgar!!! wrote:
後來正視到龜車佔用內線超車道影響車流
規定要以最高速度行駛
這時你車上的時速表根本無法判定最高限速
限速110的路段
對於快樂表的車來說要怎麼開
別說自己加加減減
如果要加加減減就不用快樂表了不是嗎?
法律寫什麼? 『超車道』! 對比的是 中線車道 !
『超車道』超 中線車道 !
所以, 依據路權 , 超車 比中線車道 快 !
因此 , 這有二個條件
(1)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因法律授權"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離開
(2)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無條件遵守義務,並非授予使用車道之路權
edgar!!! wrote:
直接快樂表就不會表速都不到110幹嘛開我超速罰單
那反過來我表速就有110為什麼在內線被罰?
引用法條應該是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此規定有二項
(1)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超車
(2)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在有55m車距能提升到110km行駛卻沒有
edgar!!! wrote:
當然多數人討厭龜車(我也是)
但目前法規看來就不太合理
而且超速還有寬限值
慢車可是少一公里都不行耶
犯人都有人權了
但慢車真的就是倒楣
歡迎提出不同的想法 理性討論 ...
並非 "目前法規看來就不太合理", 而是沒有引用其它法條來解釋 高管規則8,所以發生了錯誤
道路容量有限 ! 車流量 Q 是有上限的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裏有三個參數
車速多少? 根本無關堵塞
反而是不離開, 都擠在內側車道, 於是車距被迫縮小,前方沒有車距, 當然受迫踩下煞車降速


車距拉大 的 LOS A B C 是不是可以開快 , 此種車流是F自由車流 , 可以加速,可以變換車道
車越來越多擠在一起,車距就縮小,形成 LOS D , 此種車流車距縮小,只能跟車,車速受路隊長約制,路隊長的車速多少?後面的車只能和路隊長同步 , 這稱為 S 同步車流 ,常發生於瓶頸路段
更多車擠在一起,車距壓縮得更小,如同壓縮彈簧,壓縮能量,形成 LOS E F,此時車距不足,為了怕追撞,長會有車踩下煞車 ! 於是前車和後車產生速差(V2-V1)=-a ,這壓縮的能量一旦被釋放,負的加速度產生了"衝擊波", 此種車流為廣域壅塞的J車流Wide moving jam, 可以『衝擊波』的形式, 突破停滯不動的車群,向車群外傳遞, 傳遞到達"瓶頸", 會引發另外一波的"S同步車流",
這是高速公路沒車禍,有沒修路,路況良好, 卻有莫名其妙的"塞車"? 正因為是由別處傳遞過來的交通壅塞(J車流)。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有什麼問題?
原本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保持55m車距+車長5m, 每台車就佔去60m長度的車道
這樣1000m/60m , 每公里就是只能裝 16 台車
擠進去22台車,車距縮小到只有40m, 對不起,依法車速只能是8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還不信邪?台灣人最會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自稱以40m車距跑110km一點難度都沒有?
這是台灣常見的車景
依法(高管規則6),如圖,台灣常見, 內車道車距只有三條車道線(30m),車速頂多為 60km ? 台灣人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以為這樣就合乎規定?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這造成另一個問題 , 即台灣國道 未達道路設計之容量之前 , 就發生堵堵塞了
依照法規, 路權範圍(安全車距)最多就只有55m
即 每1km長的車道是可以提供16台車以110km行駛 , 而是第17台車才會進入內側車道
但台灣不是!
併駛並不需要兩台車完全車頭對齊, 只要排列在前後的安全車距內, 後面的車就無法閃車縫超越了! 留下過長的車距, 形成車群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如果超車後有幾輛車不離開,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排列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後面來的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本來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如果中/外車道很空, 2個車道的車流?卻用到3個車道! 車道的空間白白浪廢掉。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如圖

依據 HCM2000, 車速110km在每車道擠到達1450車,因車距不足車速才會反轉, 報告卻顯示台灣國道超過1100車就達到"臨界點"? 就已經無法維持在車速110km了!
每車道少了350輛車 ! 就是因為不去補滿右外車道,不讓離內車道,都要擠在左(內)車道
擠好擠滿內車道不離開? 就會這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