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01 wrote:
有個問題~之前遇過我...(恕刪)
1. 違規行為並不是"違法",因為是專業討論我先糾正。
2. 44-2-0 的違規關鍵是 "停車" 這個動作。
基本上在斑馬線前有停車再開,再從新行駛時突然有行人跑出過馬路,
民眾檢舉案不會過!
因為民眾檢舉此違規警方願意舉發還有另一個關鍵,
就是違規車輛是直接通過斑馬線無煞停行為。
當然,如果你有煞停,但行人很多不耐等候就穿越,
就會是違規,關鍵是行人串是否走完。
以上行人出現在斑馬線上的樣態,都是檢舉違規影片中必要出現的證據。
民眾檢舉案警方判定嚴格,所以會舉發(我檢舉的)一定都是證據清楚,
讓違規者申訴到法院時警方(監理單位)不怕會敗訴。
所以結論是:
你有停車讓行人先過,且讓行人過了再開車,就不是違規。
就算是突然在跑出行人,檢舉不會過,
但若是警方直接取締是有可能被開單,這時就是上法院說明你已經有停+讓,
(當然你要有影片證明)
針對行人突然跑出是突發狀況主張免責。
至於有煞車燈亮,但仍沒停止是減速狀態通過斑馬線,
有行人通過時(距離3個枕木紋內),檢舉仍會舉發。
因為關鍵就是要停止,與讓行人先行!
2個動作駕駛都有做到,不用怕收罰單。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1510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結論:
1. 違規者用民眾檢舉違反隱私權申訴
(標準法盲,只會在網路上聽違規者唬爛)
2. 確認警方與法院認定標準:
以汽(機)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起,距離須超過3個白色枕木紋。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5日16時2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復於同日16時23分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無號誌交岔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為警以原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予以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2項、第24條及裁處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5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CJ0000000、22-CJ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A、B)分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6,000元,....。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因路邊有併排停車佔用車道且車道上有機車行駛,原告擔心併排停車者突然開車門,對機車騎士不利,且當時對向無來車,原告立即靠左邊駕駛。檢舉人違規密錄再將密錄影像自動提供予第三者,侵害個人隱私權。
2.依照片畫面16:23:48顯示,行人停在行人穿越道站立不動,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距離該行人約3組白色枕木紋,見其不動加快速度駛離,行人才開始起身過馬路,原告並未有不禮讓過行人先過馬路的行為。
㈡、聲明:原處分A、B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經檢視檢舉影像,影片開始時間為16:23:40,道路為雙向各1線道,系爭車輛跨越分向限制線,左、右兩側車道均有機車在行進,並非原告所稱當時對向無來車;影片時間16:23:41~45,系爭車輛持續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至路口,此時對向亦持續有機車迎面駛來;影片時間16:23:46,系爭車輛行駛接近行人穿越道,可看見行人穿越道右側有行人已站立於斑馬線上,準備通過;影片時間16:23:47,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且與行人距離約2組枕木紋而逕行通過路口;影片時間16:23:48~54,檢舉人車輛停車禮讓行人,行人隨即跨越行人穿越道通過路口,本案違規屬實,員警依法舉發尚無違誤。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本院詳細審酌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卷第53、61頁)、採證光碟截圖照片(本院卷第55-59、63-65頁)、舉發機關113年5月6日新北警土交字第1133641338號函(本院卷第73-74頁)、原處分A、B(本院卷第11、13、95、99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之違規行為。
㈡、觀諸採證光碟截圖照片(本院卷第63-65頁)所示,系爭地點之地面上劃設有雙黃線,該車道右側雖有一部車輛違規併排停放,惟仍留有足供一部車輛通行之空間,是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該處確有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主張要旨第1點,並無理由,尚難採認。
㈢、.......,惟本件係民眾提供其在公共道路之公開場合領域所拍攝到系爭車輛公開活動之違規行為,將電腦紀錄影像提出檢舉,自無違規密錄及侵害個人隱私權之情事,故原告主張檢舉人違規密錄再將密錄影像主動提供予第三者,侵害個人隱私權等語,容有誤解,附此敘明。
㈣、.....。為維護路口安全及行人路權,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明定「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可知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停讓行人,並和行人保持距離,以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作為取締認定基準。查細繹採證光碟截圖照片(本院卷第55-59頁)所示,畫面時間16:23:46,系爭地點為無交通號誌之交岔路口,系爭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前,已有一名行人行進至第一道與第二道行人穿越道中,系爭車輛與該行人間距離不足3組白色枕木紋,畫面時間16:23:48,系爭車輛未停讓該行人,直接通過該行人穿越道,系爭車輛通過後,後方檢舉車輛在停止線前暫停,該行人行進穿越該行人穿越道,足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其與行人間距離不足3組白色枕木紋,確有未停讓行人先行通行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主張要旨第2點,並無理由,尚難採認。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