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想如果是開著ACC然後放開雙手,突然右後轉身拿東西,身體意外碰到方向盤.....以上是我想像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台灣人發生很離譜的全責車禍後,肇事駕駛常會用:A柱、煞車故障、被前車擋住視線....等各種很瞎的理由解釋。問題是: 不管你用任何理由,還是全責阿 !何不直接說"自己疏忽犯了錯,一定會負起全責,對於因此受影響的民眾,感到萬分的歉意" 來的漂亮?說一大堆理由只會讓人更加討厭,也不會因此少賠一點,不知道這些人在想什麼?即使是知名公眾人物(包括明星、立法委員)都是如此 !到底是在蠢什麼? 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