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yao wrote:
交通部早該檢討高速公路現行車速限制,最低60(市區都不止)
不然市區最低速限是多少?
abcpanadol wrote:
最高速走內車的, 後面沒車, 要走請繼續,
後車來, 可以讓就讓, 因為每個人的最高速多少有誤差
abcpanadol wrote:
不要亂貼標籤,
"內側車道空空的很好走, 是其他人犧牲自己方便換來的", 有真實性
劉奕兒612 wrote:
你的說法不就打臉那三位了嗎?
那三位可是以為最高速走內側不讓是違規的!!!
herblee wrote: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66,c1.php?Lang=zh-tw
Kelly920925 wrote:
我摘錄 以下關於駛用道路重點: 若有錯誤 請指正
(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
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行車,將被處以重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方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我 是 分隔線.......................................................
註: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最內側,均為超車道。

abcpanadol wrote:
你字字斟酌, 可惜看不懂,
...(恕刪)
abcpanadol wrote:
警察已經說最高速限(110, 或有的100)可持續行駛最內側車道,
就算差一點例如10KM, 也不會開單
你在講也沒用, 你又不是警察
...(恕刪)
Kelly920925 wrote:
請~還讓~ 超車道.
僅一小段文字 都能漠視(有看沒有懂嚕)
herblee大 您給的說明與解釋(等於是論文)我都可明白並接受此觀念
但那麼大的課題...別強求她也能認同!
..(恕刪)
8924132 wrote:
翻了您以前的舊文
小弟了解為什麼台灣高速公路總是S車流了
每道都有路隊長....
----
更讓小弟佩服的是
您到現在都沒心灰意冷
...(恕刪)
herblee wrote:
路權並不會因為看不...(恕刪)過去是有不少錯誤的函釋, 但最近已經沒看到這樣的說法了, 您這樣說的來源引述為何?
發布日期:2017/02/09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abcpanadol wrote:
高速公路警察局的,...(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規則只提到的安...(恕刪)
: 以高速公路速限110路段為例,是否只要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之下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110行駛內側車道,即不構成占用車道、非屬違規行為呢?
: 又,若上述為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有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方
: 小型車未禮讓,是否須禮讓?是否違規?
: 再請釋疑,謝謝。
: 得到以下回覆:
: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
: 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 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
: 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 。
: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
: 來信,敬祝安康。
: 本案聯絡人:侯XX
: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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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國道公路警察局認為:
: 1.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違規的
: 2.當車輛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車超速追過來未禮讓並未違規
: 至於常引發爭議之如何認定是否為最高速限..我就沒再多問了,有興趣的再自行洽詢吧..
: 對於速限基本上除非嚴重違規,不然也沒有辦法自行舉發..
: 看看有沒有機會未來修改法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