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a yao wrote:
交通部早該檢討高速公路現行車速限制,最低60(市區都不止)

不然市區最低速限是多少?
herblee wrote:
上面看不出'法律常...(恕刪)上面看不出"法律常識"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用路人的"最高速" 不是法規, 法規是最高速限, 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不是用路人
速限合法 和路權違法是兩回事!
這不是前言不對後語嗎?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是速限!
前面明明說最高速限行駛, 後一句怎麼變成 "最高速走內側不讓" ?
法規是"速限" , 不是在說"最高速"!
採取那一種"速限"的問題,並不是時速問題!


你字字斟酌, 可惜看不懂,

警察已經說最高速限(110, 或有的100)可持續行駛最內側車道,
就算差一點例如10KM, 也不會開單

你在講也沒用, 你又不是警察
請~還讓~ 超車道
發揮它原應有"為供超車所用"暨紓解車流量的功能
法律明訂 確有允許~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abcpanadol wrote:
最高速走內車的, 後面沒車, 要走請繼續,
後車來, 可以讓就讓, 因為每個人的最高速多少有誤差

abcpanadol wrote:
不要亂貼標籤,
"內側車道空空的很好走, 是其他人犧牲自己方便換來的", 有真實性

劉奕兒612 wrote:
你的說法不就打臉那三位了嗎?
那三位可是以為最高速走內側不讓是違規的!!!


我沒有這樣說喔 請妳莫!!!斷章取義!!!
間接造成車堵 就不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僅一小段文字 都能漠視(有看沒有懂嚕)
herblee大 您給的說明與解釋(等於是論文)我都可明白並接受此觀念
但那麼大的課題...別強求她也能認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
二、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66,c1.php?Lang=zh-tw



Kelly920925 wrote:
我摘錄 以下關於駛用道路重點: 若有錯誤 請指正
(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
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行車,將被處以重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方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我 是 分隔線.......................................................

註: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最內側,均為超車道。




....................................................................................................

所謂的"占" 意思是~ 已影響至別人使用或利用權益~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OK 都無車時...
凡符合使用原則(最高速限值及不堵塞) 得持續行駛於內側(OK/現行法/允許)
....................................................................................................
超車道開110或100都會造成後面堵車
因為中線都已經開110了
拜託只想開110以下的不要開超車道

abcpanadol wrote:
你字字斟酌, 可惜...(恕刪)
abcpanadol wrote:
你字字斟酌, 可惜看不懂,
...(恕刪)

路權並不會因為看不懂就不存在
也不知您那一點看不懂
前面說很多了
麻煩您先爬文

abcpanadol wrote:
警察已經說最高速限(110, 或有的100)可持續行駛最內側車道,
就算差一點例如10KM, 也不會開單

你在講也沒用, 你又不是警察
...(恕刪)


所以才需要提醒相關的錯誤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照法條
特徵為投幣機理論
如果投幣30元選蘋果氣泡水Apfelschorle(Apfelsalt mit kohlensäure), 掉下來卻是25元的芬達?
沒有問題嗎?

法規8-1-3但書為: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您寫的 "最高速限(110, 或有的100)可持續行駛最內側車道" ?
請注意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再提醒
所謂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都是民國94年之前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廢止的法規早已喪失法律效力

過去是有不少錯誤的函釋, 但最近已經沒看到這樣的說法了, 您這樣說的來源引述為何?

Kelly920925 wrote:
請~還讓~ 超車道.
僅一小段文字 都能漠視(有看沒有懂嚕)
herblee大 您給的說明與解釋(等於是論文)我都可明白並接受此觀念
但那麼大的課題...別強求她也能認同!
..(恕刪)

了解
如果真的是不了解, 或是沒講清楚, 可以再解釋
可惜, 看了半天, 卻看不到反對的理由,或是指正那一點錯誤
所以沒辦法就 疑問 回覆

8924132 wrote:
翻了您以前的舊文
小弟了解為什麼台灣高速公路總是S車流了
每道都有路隊長....
----
更讓小弟佩服的是
您到現在都沒心灰意冷
...(恕刪)

感謝您, 終於有人看懂, 還去翻了舊文
陳腔濫調很多人都說看不懂 ,太多人嫌煩了 , 我知道

真的是每一道都有路隊長 ,台灣高速公路總是S車流,
只有路隊長前方是 F自由車流

herblee wrote:
路權並不會因為看不...(恕刪)過去是有不少錯誤的函釋, 但最近已經沒看到這樣的說法了, 您這樣說的來源引述為何?


高速公路警察局的,
我雖然也佩服你的毅力, 但警察都這麼說了, 我也沒辦法幫腔
而且看起來最高速限誤差容許度超大, 比超速大
我認為只能道德勸說, 法律(執行者)沒站在你這邊


而且不只這一則


發布日期:2017/02/09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abcpanadol wrote:
高速公路警察局的,...(恕刪)

高管規則只提到的安全車距,
怎被擴大解釋成"路權","不堵塞"的依據?

黃底黑字的注意,提醒的輔助標誌,也只是在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同樣的話,法律條文都有提到了。
難道黃底黑字的標誌寫"左側車道出口專用",就是指該路段的用路方式,提醒,注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不堵塞時,小型車可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

行駛,動詞,所以只要不造成堵塞,小型車當然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這是有含單一個速度,並非沒有,它含有110的數字(視各路段的規範),若不含數字,豈不變成沒速限了。

原則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例外,但書,不堵塞……。

原則從來就沒被推翻,
例外也沒辦法推翻原則。

例外是用來補原則的不足,相輔相成。

人是動物,狗是動物,人等於狗?
此例是錯的,人無法取代狗,狗無法取代人。

超車道在內車道,內車道為超車道,都是指同一條車道,用法不同而已。

綠豆加水煮湯變綠豆湯,綠豆去皮變成綠豆仁,但綠豆本質不變,綠豆不會變成紅豆。

法律沒說內側車道可以"持續"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法律也沒說"不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法律只說不堵塞,沒說的事就不必自己加油添醋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規則只提到的安...(恕刪)


你還是不放棄,

執法者的函釋認為,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 以高速公路速限110路段為例,是否只要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之下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110行駛內側車道,即不構成占用車道、非屬違規行為呢?
: 又,若上述為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有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方
: 小型車未禮讓,是否須禮讓?是否違規?
: 再請釋疑,謝謝。
: 得到以下回覆:
: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
: 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 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
: 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 。
: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
: 來信,敬祝安康。
: 本案聯絡人:侯XX
: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 ----------
: 所以國道公路警察局認為:
: 1.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違規的
: 2.當車輛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車超速追過來未禮讓並未違規
: 至於常引發爭議之如何認定是否為最高速限..我就沒再多問了,有興趣的再自行洽詢吧..
: 對於速限基本上除非嚴重違規,不然也沒有辦法自行舉發..
: 看看有沒有機會未來修改法規吧~

abcpanadol wrote:
你還是不放棄,執法...(恕刪)

我知道啊~
把我的文全看完,再回應。
我的看法跟法官看法一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以上略............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以下略............

其實在高速公路以最高速限行(佔)駛(用)內側車道的,大概都知道這條規定(龜車除外)。

這條 廢止 或下修至 應該能大幅降低內側車道被占用的情況。

但~~本人立場是傾向廢止


可是速限也要提高,不然高速公路沒人想走了

最討厭常把「聽說」二字掛嘴邊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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