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心灰意冷* wrote:
廢話這麼多,你以後開(恕刪)

您說指稱的廢話?全都是法律條文
再提醒您一次,請勿權利和義務不分!要有路權觀念。
速限是遵守義務,是一定要遵守,遵守了也不會因此得到什麼權利?
超速?自然有超速的處罰,但這和路權根本無關!完全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使用道路的權利是來自於法律的授權,任何人都無法剝奪!
不是您説一説?就能改變法律。

更不是依據「遵守義務」就能改變「使用權利」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不是 永久
路權取得與否?完全依據法律條文的規定。
路權的喪失?仍然依據法律

必須先有法律授權使用「多長、多寬、多高、多長時間」的車道 使用權利,有了這樣的”車道空間”,才能在此空間内遵守法律所賦予的每一項「遵守義務」,諸如 領有駕照,遵守速限,不超載超重,轉彎打方向燈等等。

遵不遵守法律規定的行車義務?都完全無涉於路權之取得!
轉彎車就算打了方向燈?盡了遵守義務?仍然沒有路權(先行權),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超速出人命就去監獄反省吧!!
什麼路權的

沒這回事。
herblee wrote:
見狀已避煞不及,兩車(恕刪)


你根本沒看過法官判決書,裡面內容很豐富。有鑑識報告,時速、距離、法規都有,連秒數都寫到0.01,最後總結:超速為主因
你一直把自己舊文複製貼上回覆,文不對題

鬼打牆,看過判決書後再回好嗎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thunderbird wrote:
你根本沒看過法官判決(恕刪)

H大師當然沒看過 因為他不會找...
然後就跟樓上幾隻一樣剩一張嘴自以為鑑定專家
只會引經據典引用法條鬼打牆路權路權恐龍恐龍的喊
連信賴保護原則 猝不及防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都不懂
thunderbird wrote:

你根本沒看過法官判決書,裡面內容很豐富。有鑑識報告,時速、距離、法規都有,連秒數都寫到0.01,最後總結:超速為主因


1.您真的仔細看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32號」?

2.您知道)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均認:「〇〇〇(Toyota)駕駛自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次因」,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5 年5 月12日南市交鑑1050444363號函及南鑑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臺南市政府105 年8 月3 日府交運1050805127號函(覆議字第0000000 號)可按

2.法院另外找的報告,,字數很多的時速/距離?和95年修法後已刪除了但書的法規:安全則則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根本沒有前後因果關係?且完全無法解釋轉彎車toyota為何不讓直行車bmw先行?轉而說成
「〇〇〇駕駛0000-00 號(Toyota)自用小客車,沿永華路二段東向內側車道以20公里以下時速西向東慢速行駛,打方向燈進入路口通過停止線至與OoO駕駛之自小客車(BMW)發生碰撞間的3.80~ 3.87秒,永華路二段西向車道又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的情況下往前左轉,可無肇事因素。」等情,
無論Toyota開多慢,仍然是"未讓直行車先行",卻沒有隻字片語解釋?就直接説成"可無肇事因素?
路權範圍(誰能先行的範圍)就是這個路口,路口的大小範圍又不會改變,且只有一方擁有路權,洋洋灑灑去扯 不相關的時速/距離?這是有什麼關係?

判決書直接說:「無其它直行車駛近路口」?來閃閃閃避法規,但這種說法 不就 前後矛盾嗎 ? 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 , 既因無車可讓往前左轉 ? 無車?? 連駛近的都沒有??那就不是車撞車? 說成是自撞 嗎?

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93號行政判決亦已認定:「參照95年6月30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原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六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修訂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該修正條文之意旨,係賦予直行車具有絕對之『優先路權』,不再依轉彎車之轉彎進度而決定其與直行車之路權先後…。」

4.民國95年早已修法,但該判決書仍然依照舊法的但書內容在做判決!才會發生前述自已一邊說bmw有3.8秒多的時間.應注意而未注意!卻忘了toyota有同樣的時間能夠注意而未注意?且隻字片語未依法提及"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5.雖然toyota駕駛已於訴訟期間內過世,當然不再追究責任。但由判決內容讀來,主筆判決者個人情緒之表達躍然紙上,然而我國為大陸法系,依據Slot machine theory,判決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條文,不宜有過多情緒的表達。

6. 引用信賴保護原則 ?根本沒有依法,如何信賴?信賴必需建立在完全遵守法規,已經完全停止"讓直行車先行"了,仍然被直行車所撞及,才能引用。而所謂"猝不及防 "則完全不是法律條文,法律依據何在?是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法律沒有的東西能拿出來免除責任?法規要求的是在路口,遵守路權,以時間差
(分派不同方向之行進路權)來錯開雙方。
即,擁有路權的一方BMW能先使用這個路口(在此範圍內違反遵守義務⋯⋯速限,仍然必須受罰);沒有路權的一方toyota就必須遵重BMW的路權,次序在BMW之後,停等到BMW離開之後,才使用這個路口。
沒有依法(以時間差錯開)沒有禮讓,自然無法免除責任。


thunderbird wrote:
你一直把自己舊文複製貼上回覆,文不對題?

鬼打牆,看過判決書後再回好嗎汗汗(恕刪)

由您的文句可知,您完全沒看回文,上述完全針對判決書的內容,不知道那一點文不對題?
希望您也能依據投幣機理論SIot machine theory,忠實依照法律條文。
依法錯開使用路口的時間差,才能避免碰撞。單一項遵守速限是辦不到的。
herblee wrote:
且完全無法解釋轉彎車toyota為何不讓直行車bmw先行?

1.視距內無直行車 要讓鬼?
2.上次被機車撞的BMW 視距內200公尺就發現機車衝過來 你卻說信賴保護原則 無罪 又在玩兩套標準?
3.信賴保護原則講的就是猝不及防無罪也就是刑法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意函
無法注意不能注意要怎麼轉彎讓直行?無法注意不能注意要怎麼構成過失?
更不用說猝不及防這個用詞多少判決書都有提到?你要不要去查查看?法官律師都比你不懂?
還是你認為猝不及防有罪?那你又何必算反應時間煞車距離幫網友用猝不及防脫罪?又自打嘴巴了
4.依你的歪理 你綠燈撞到突然衝出來闖紅燈過斑馬線的行人 你也有罪對吧?
5.BMW遵守速限 toyota就可以無車安然通過 不然就是雙方都有充足反應時間避免碰撞
6.你連現場環境都沒看過就不要再不懂裝懂了 還是你認為你比現場重建過的警大鑑定人員還專業?
herblee wrote:
1.您真的仔細看了「(恕刪)


因為你一直沒有嚴重超速的概念
一直說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最大,但是

1.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均認:「〇〇〇(Toyota)駕駛自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次因」,就打臉了你,因為主因是"BMW超速"。

2.判決書直接說:「無其它直行車駛近路口」,主要也是說在路口T車依正常時速、正嘗視距判是否有對向來車,就可轉彎,哪時是無其它直行車,BMW以150~120時數接近路口屬嚴重超速,常理之外,BMW為違規主因。


3.法官會講時速、距離等,就是要證明BMW"嚴重超速",所以先後2位法官以"重超速"判BMW輸

由您的文句可知,您完全沒看判決書的內容,鑑定覆議委員會、2位法官都在講"BMW超速為主因"

當路上有時速300的車子飆車,你要在500M以外看到他,你能看到嗎?請務必回答此問題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thunderbird wrote:
因為你一直沒有嚴重超速的概念
一直說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最大,但是
(恕刪)

嚴重超速的概念???
嚴重超速 也必須要先取得車道的使用權 ? 若沒有車道可以跑? 都不能跑? 請問要在那裏超速 ?
前後時空次序 , 當然是先有路權 ,取得車道的使用權利, 之後, 才可能發生其他的遵守義務! (遵守速限只是眾多義務之一 !)
前後時空次序都顛倒 , 居然把"超速問題"拉到 『取得路權』 之前 ?? 沒有路權要如何行駛?
沒有路權是根本不會進入這個路口的"對向車道" , 一台不會進入 "對向車道"的車? 要如何和"對向車道"發生碰撞?? 兩者的時空是不會交會在一起的!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 路權來自法規 ! 也就是 毫無 法律概念 !
以為還停留在 人治 的時代 ? 皇帝的金嘴一開就斷人生死 ? 金玉良言就能改變時空次序?? 法律 說甚麼都不算數 ??? 怎麼會推翻法規"時間更迭"的次序 ?????
路權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麻煩您先翻一下法規, 速限 是什麼? 路權規定為何? 法律清清楚楚


thunderbird wrote:
1.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均認:「〇〇〇(Toyota)駕駛自小客車,,為肇事次因」,就打臉了你,因為主因是"BMW超速"。
(恕刪)

並不是 , 超速無關 路權 ,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就是"路權" , 是法律白紙黑字的規定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93號行政判決亦已認定:該修正條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之意旨,係賦予直行車具有絕對之『優先路權』

法律的設計 為何 ? 法律如何在"交叉路口"避免碰撞 ?
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和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完全沒提到車速多少是優先? 是要 讓 幹線道車先行
法規 白紙黑字 的 優先次序 讓 幹線道車先行

thunderbird wrote:
2.判決書直接說:「無其它直行車駛近路口」,主要也是說在路口T車依正常時速、正嘗視距判是否有對向來車,就可轉彎,哪時是無其它直行車,BMW以150~120時數接近路口屬嚴重超速,常理之外,BMW為違規主因。(恕刪)

並不是, 判決書自承 路口車速為 117km , 每秒 32.5m, 3.8秒在 123.5m外, 之前車速150km , 每秒41.6m ,3.8秒在 158m外, 為何會看不到直接左轉?
如果有在看, 一定會暫停下來看個仔細! T車還會完全不停止直接左轉嗎 ?
判決書還說, BMW於通過平豐路口前停止線後直行約0.37~0.43秒與T車發生碰撞
這不就說明, 就算最後一秒 T 車才決定 停止 左轉, 都能躲過碰撞 , 可見T車在最後一秒都沒有停止前進

為什麼都不看直接左轉? 以為 舊法 『依轉彎車之轉彎進度而決定其與直行車之路權先後 』? 還是以為方向燈無敵? (方向燈是遵守義務又不是路權) , 才會完全沒看就左轉
愛之足以害之, 未告知正確的"路權" , 以為搶先轉到路中央不必讓? 以為打方向燈就不必讓? 如果繼續此一錯誤觀念,還要害 多少人 ???

法規 已經修法 , 並非 〈正嘗(常)視距判是否有對向來車,就可轉彎〉
但該判決書仍然依照舊法的但書內容在做判決!才會發生前述自已一邊說bmw有3.8秒多的時間.應注意而未注意!卻忘了toyota有同樣的時間能夠注意而未注意?
判決書自承
路口東西兩側行人穿越道標線相隔約17.0公尺, 路口南北兩側行人穿越道標線相隔約34.0公尺。
T車打方向燈進入路口通過停止線至與OoO駕駛之自小客車(BMW)發生碰撞間的3.80~ 3.87秒,
一台沒有路權的車 , 有 3.80秒來觀察 , 可以看到由 150m 外一路接近而來到34m外 路口 的 BMW
並沒有幾百公尺, 為何正常視距 會看成 是 "無車" ????

這種說法 不就 前後矛盾嗎 ? 無其他直行車駛近路口?? , 既因無車可讓往前左轉 ? 無車?? 連駛近的都沒有??那就說成不是車撞車? 說成是自撞 嗎?
前面又說 『兩車遂發生碰撞』? 到底在說什麼?

thunderbird wrote:
3.法官會講時速、距離等,就是要證明BMW"嚴重超速",所以先後2位法官以"重超速"判BMW輸

由您的文句可知,您完全沒看判決書的內容,鑑定覆議委員會、2位法官都在講"BMW超速為主因"

當路上有時速300的車子飆車,你要在500M以外看到他,你能看到嗎?請務必回答此問題

(恕刪)

您看了上面的說明嗎 ?
法規 在路口的設計 , 是以 時間差 錯開雙方
假設雙方都遵守速限50km , 路口只有17-34m的長度, T 車 不停等 ? BMW 同樣會撞上 !
擁有路權的一方BMW能先使用這個路口(在此範圍內違反遵守義務⋯⋯速限,仍然必須受罰);沒有路權的一方toyota就必須遵重BMW的路權,次序在BMW之後,停等到BMW離開之後,才使用這個路口。
沒有依法(以時間差錯開)沒有禮讓,自然無法免除責任。

thunderbird wrote:
當路上有時速300的車子飆車,你要在500M以外看到他,你能看到嗎?請務必回答此問題
(恕刪)

500m外 ? 要有路權觀念
現在不是要讓一台遠在二個路口之外的車, 是讓一台 17m 之外 的直行車
如果您在平豐路 , 往東看 永華路二段往東 500m ? 會超過 育平路, 再超過健康三街 ,也就是500m是在前方 2 個路口之外 , 早就超出路權範圍

早就超出法規 "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此"交叉路口"(平豐路) 的路權範圍之外 了

讓直行車先行的"直行車" , 是(平豐路)這個路口 17m外的直行車, 不是遠在二個路口之外的車也要"讓"? 不是讓你去找500m之外的車? 這超出法規授權之使用範圍太多了 !

300km 的車, 每秒前進 83.3m , 路權範圍是平豐路這個路口, 路口只有 17m-34m , 前一秒在83.3m外, 當然看得到
herblee wrote:
500m外 ? 要有路權觀念
現在不是要讓一台遠在二個路口之外的車, 是讓一台 17m 之外 的直行車
如果您在平豐路 , 往東看 永華路二段往東 500m ? 會超過 育平路, 再超過健康三街 ,也就是500m是在前方 2 個路口之外 , 早就超出路權範圍(恕刪)


依你的路權觀念
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法規沒寫讓幾米,就是要一直讓,一直讓下去
法規有規定路權在上一個路口就沒路權嗎?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herblee wrote:
嚴重超速的概念???(恕刪)


沒當法官太可惜
也可以考慮出本書
當初BMW業代應該聘你當辯護律師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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