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Benn1963 wrote:
看來閣下墮落到只剩戴...(恕刪)

你還是安靜吧,我講的你一個也沒有好好的回覆我,就在那邊找東西鑽找文字漏洞,孩子,社會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打打鍵盤人家就要服你。
*~艾力克斯~* wrote:
爆料公社中國道高速公...(恕刪)


我是不知道誰是超速派,
大概是你們幻想出來的。
但這幾張圖不知道打臉你們到什麼時候了!
baga615518 wrote:



法規賦予的權利...(恕刪)


我一直都一樣的立場阿...
合法但自私!

高公局也說的很清楚!
你用疑似最高速行駛超車道合法,
但還是希望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但因為錶速誤差爭議,
為了交通車流順暢、維持超車道功能、安全。
希望你們 車流量少時 請回中線。

表達的清清楚楚!

只是因為我不是官方,
所以我比較直接,
以上反推佔用超車道者就是「阻礙車流順暢、阻礙超車道功能、提升事故率」。
所以我認為你們是自私。
合法但自私。
在人行道上跑步還要大聲嚷嚷叫人讓開, 這就是超速派在這裡的嘴臉, 令人厭惡!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看海成花 wrote:
我沒選擇性在看啊!我...(恕刪)

超車道的設置自然有它的用途,後來開放條件行駛,
就是為了解決問題。什麼問題?車多!
今天你開中線發現車多,車速只能90左右,但你想開110,
往左一看,內線道排了一堆車,車速不到100也不出來。
於是心生不爽,超車道應淨空讓我超車(拜託,想超的不只你)。
但是,如果內線那一堆車全部移回中線,會怎樣?
再想一下,你超完車回中線了,也只是到前面一點,
讓原本在你前面的幾輛車變成在你後面,對該車道而言車流量不會減少,
對整體紓流沒有幫助。
所以才要開放內線道,就是為了解決問題。
如果你反對,覺得內線淨空比開放條件行駛更能解決問題,
請你去提案,請相關單位研究。

別一天到晚說台灣真可悲,
若您覺得台灣人守法觀念很弱,
就麻煩別再罵守法者自私。
酷里斯帝 wrote:
你不超速,何必要合法者讓?


對不起 , 速限 不是路權 , 你沒有路權 , 你走錯車道 , 不合法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 根本無關超速 !

是 車 的位置 不在法律所規定的車道 上

酷里斯帝 wrote:
如果台灣也跟德國一樣無最高速限,
我相信台灣堵車的現象也會少很多,

正好完全相反 , 會提早造成 塞車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您以為 Q車流量 沒有上限 ? 是無限大嗎 ?
以為 V車速 無限上升 ? Q車流量 都不會 崩潰 ?


只要超出道路容量 Qmax, 無論任何車速! 開更快也沒有用! 車流就會崩潰,, 曲線往下掉
(a)由斜率(dV/dQ=0及<0)已經可以看出,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而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斜率(dV/dQ)=0 代表車速V和 Q無關,完全不影響。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 無論車流量是1車←→1450車, 通通都能是車速110km/h
(b)但是超過 1450車之後,斜率(dV/dQ<0) , 是往下降的曲線, 顯示了車速V和 車流量Q 是 負相關,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是 提早到達臨界點 。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臨界點) 致堵塞 "
所以車多時, 反而應該是依據高管規則5,速限 回到"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 不是去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再看 高管規則 6
車速提高 , 安全車距 是拉更長 , 能使用道路的車是變少
車速 110km →車距55m , 每公里容納幾台車 ? 16 台 , 就是 LOS C 那條斜線
車速200km →車距100m , 每公里容納幾台車 ? 只能放9 台車 , 剩下的7台車要擠出這1公里外 , 無法使用這段道路, 就是 LOS A 那條斜線 , 縱軸是 120km 往上移才有200km , 車流量會降到 1000以內 ,
最大車流量Qmax降低 , 是道路容量變小 , 是更容易塞車

德國有最高速限 , 速限無關 使用那一個車道 !

這裏最高速限 60km

這裏最高速限 100km , 超車道 無人佔用

這裏最高速限 60km ,超車道 同樣無人佔用

它只是會 取消速限 , 取消 120km 速限

超車道同樣無人佔用

取消 100km 速限, 超車道同樣無人佔用

酷里斯帝 wrote:
到時再來鼓吹超車道專用論如何?

前面 422樓早已說明 , 全世界都沒有 也不可能 "超車道專用"
超車道依法律規定是輪替使用 , 是公家用 , 你用完換別人 , 絕非專用 !
根本就不是區分車種的 公車專用 ,機車專用 , 高承載車道
路權可以取得(比中線快) 也會喪失(比中線慢,併駛, 前方無車可超 )
不是永久持有 , 況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專用

超車道 路權 是法律白紙黑字授權
有法律授權的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並無法律授權 ,是喪失路權
最高速限 是法規 要求的限制 , 根本就不是"使用權利"

您這樣說只代表 您毫無路權概念
看海成花 wrote:
我一直都一樣的立場阿...(恕刪)

一邊說合法但自私,
過一會又拿法條出來說我們只看一部份。
指責他人自私,卻是以自己的標準和認知,
又不正面回應予盾之處,
我們想辯也辯不出新花樣了。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 速限 ...(恕刪)

您有看似完整的理論,但條件參數的設置卻有很大的偏差。
參數錯誤會導致結果的錯誤。
對路權的解釋看似專業卻又片面。
可惜我沒那麼多閒時可以跟您討論到這麼深入,
不然我真心很想跟您好好談下去,
這是個有趣的「偽科學」。
有二派人
一派認為後方有人要超車,自己就會禮讓通行,主張超車道留給需要的人
一派主張自己沒違法,所以可以霸佔超車道阻礙他人使用超車道,自己爽用超車道就好不顧其它用路人
二派人馬的格局高下立判
樓蓋那麼高,發現台灣自私的駕駛真多
平常坐大眾運輸會禮讓博愛座
一旦握上方向盤就不知道恥字怎麼寫了
could5566 wrote:
有二派人
一派認為後...(恕刪)

你忘了提到有一派是沒有違法用最高速加10km,而另外一派是非常有可能超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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