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裡面一段說到:
以錶速120 km/h之速度點為例, 依表1所述公式,V1以120 km/h計之,
所求結果V2之容許範圍,約略在106~120 km/h之間


自己貼的東西不仔細看,還拿出來自打嘴巴,難怪一直在搞笑!
忘了你程度跟另兩位一樣,看不懂是正常的!
劉奕兒612 wrote:
裡面一段說到:以錶...(恕刪)

國道警察說低速沒有寬容值
依裁罰標準只要低於110就能開單吧?

再說,您的表有送標準檢驗局校驗?
小弟的是沒有啦
所以,小弟表速120
也不敢說自己是"最高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8-3"暫"?

Kelly920925 wrote:
01 先進們,討論N年,大概,新增一個文字"暫"字
=> 可因而解決一半以上/相關(所衍生)的業務處理量/
敬請參酌 下次修訂時.. 詳加注釋為好!..

為了給 不甚清楚字義的人 看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
期望未來新編
增修日期民國 ? 年 ? 月 ? 日 時,可以加註1字~暫~
第8條 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01 先進們,討論N年,大概,新增一個文字"暫"字
=> 可因而解決一半以上/相關(所衍生)的業務處理量/
敬請參酌 下次修訂時.. 詳加注釋為好!..
.......................................................................................................
請求 加註那~暫~字 是為了讓(部分人士)有看沒有懂的倫 ~好好審閱查看~

我認為: 僅增添加註這字(字意將更為)明朗清晰
這樣.. 應該不會再有人誤解法規字義嚕,或進而自我錯誤解讀啦~
8924132 wrote:
再說,您的表有送標準檢驗局校驗?...(恕刪)


不須送驗,智慧手機如有GPS接收器,只要下載APP,在直線定速行駛,就能得到標準時速了,我開過幾輛車,儀表板的時速表約略快樂10%,也就是儀表板標示50,實際GPS時速是45,標示90,實際是81,標示110,實際是99,標示120,實際是108,所以我開車,都會用GPS時速表驗證我的儀表板,目前我使用GPS時速表,開定速,在限速110的路段開115~117KM/H(表速約127),從未被抓過,比較可惡的是,前方汽車只要一看到照像桿或紅斑馬,一定踩煞車減速,明明他的車子時速都在110附近。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luzibin wrote:
不須送驗,智慧手機...(恕刪)

建議您看一下前面
是不是最高速限
其實一點也不重要
一開始方向就錯了

Kelly920925 wrote:
為了給 不甚清楚字...(恕刪)

那請問,暫,多久才叫暫?
你心裡想的暫,跟別人想的暫,
誰說了算?
直接把但書拿掉不是更簡單。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請問,暫,多久才叫暫?
你心裡想的暫,跟別人想的暫,
誰說了算?
直接把但書拿掉不是更簡單。


法則 會審慎考量到實際各種狀態
(並非 您我所想像那麼簡單而已)
(基本上 法則/不會刻意/大幅限縮用途啊)
若過度自我設限 用路人行為將更被束縛
(大家都)沒叮沒噹~行不得=更慘

交通法規 訂定之原則
為的是保障行人/用路人及駕駛人權益與安全
基本(想也知道)是以公平 公正 為原則

///這條但書原則 有明文敘述為"不堵塞行車"///

因此把堵塞行車字義 敘明即可;

或許可考量 參酌herblee大 之建議
以兩倍安全車距為依準(現行規定之兩倍[安全車距])
或是以最高速限值(等同/速限值)
舉例說明之: 假設該路段之最高速值為110km/hr;
=> 那麼應保持與前車之最小車距
(最低標準)為110公尺(m)範圍外,方得切入內側超車道
(同標準值)為110公尺(m)範圍內,若有後車跟進,務必~駛~出來否則違規
<=> 為所謂不堵塞之定義...

{再或 進而考量規定} 進入超車道的行車速度
NG/NG/NG/以下恕刪...
車行速度 需達至/該路段標訂之最高速限值(:加減/正負15km/hr)
(此為假設之例說數據而已)
ex. 最高速限值為110km/hr
依此數據/加減15km/hr=(95~125km/hr)可被允許(即放寬最高速限標準值為"5")
持 適切行車範圍車速 車輛方得切入內側超車道?...以上恕刪...NG/NG/NG/

NG/NG/NG/以下恕刪///另曾有人 建議內側最高速限調高至115km/hr///
正負10=105~125 km/hr 區間範圍較妥當喲
此符合 最內側超車道,需以高速限行駛原則....以上恕刪/NG/NG/NG/

此提供方式之數據值/只暫定草擬/提供參考良良(此意見考量仍未周全)

=> 再者,基本路權之概念,需要強化 <=

至於如何訂定 法務專家 自會研擬

///我可接受~新增1字"暫",而不改全文///

但若用路人 普遍執意 選擇~占~
那相關主管單位 請務必得仔細定奪後為之喔!
(這我贅述)
法務委員們/原本即會審慎評估(我老愛提供餿主意而已)哈

Sorry! 小妹文筆欠佳 遣詞用字都得塗塗改改地 ..敬請見諒!!
Kelly920925 wrote:
法則 會審慎考量到...(恕刪)

"以兩倍安全車距為依準(現行規定之兩倍[安全車距])
或是以最高速限值(等同/速限值)……"

以上,你講的,還是會淪為各說各話的狀況,結果還是得由執法單位來處理,不是嘛!

此外,兩倍的車距中間,剛好也是讓中線車插入內車道兩車之間的安全車距(若中線前車太慢,中線後車想利用超車道超車時),這樣內車道的後車與插入車又只剩下55公尺車距。
這台後車恐怕被迫要回中線車道或降速,再把55公尺拉到110公尺的車距了!




這我 不想傷腦筋耶(我可以提供的..只是餿主意而已..) 哈...

總之 我認為//高速及快速道路//切換車道之安全距離
請專家們,順此一併 研擬.. 是否應修訂嚕.. ~Thank you very much.~

!!切入/變換車道/持有之安全距離標準(不得與)一般道路相同!!

為保障用路人安全
還請法務專家們 也能夠針對此點意見 作出相關規範為好! 謝謝 感恩!
herblee wrote:
需求太低 Q≦2.58 Braess's Paradox不會發生
2.58 ≦ Q ≦4.44, Braess's Paradox會發生, 但是採取marginal cost pricing(邊際成本定價),marginal cost就是Variable Costing, 不是Fixed Cost, 超出相關範圍時,變動成本發生額可能呈非線性變動,也就是"差別收費",加(降)價/加(減)成收費
4.44 ≦ Q ≦8.89 ,Braess's Paradox會發生,就算採取marginal cost pricing(邊際成本定價)依然無效,Braess's Paradox仍會發生!
需求過高, Q ≧ 8.89, Braess's Paradox也不會發生

那麼請問台灣高速公路尖峰/離峰時間
這個Q 各為多少呢?
不然的話您是如何判斷今天「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是會提升所有用路人效率

herblee wrote:
2.車流擾動
如果都不離開,車越來越多,都已經塞車了,車距根本不足了, 才硬要變換車道,肯定擾動到車流
這也是為何主張,"超車"完就離開內車道, 這樣一次完成,因"變換車道"所造成的影響最小.

您這段也太理想化了
我怎覺得在台灣高速公路車距永遠都不夠?
光要用路人保持"時速/2"的安全距離 您看有幾台車有做到?
何況您現在還要內線車流一直進進出出? 你覺得不會造成超多車流擾動嗎?
您自己的圖片都說明了
這圖片的中線車流 正是台灣高速公路最正常的車距啊
您這圖片還是離峰時間的吧!! 正常情況的飽和狀態或尖峰時段
哪裡有距離給您切換車道而不造成您說的車流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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