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hu4852 wrote:
其實看法律條文其實是一種禮讓先行的行為法條,被稱為路權後被一堆人認為是使用權力,就是名詞簡稱後的被誤認,道路是所有人可使用,但有禮讓原則,但不是所謂權力原則
(恕刪)

您顯然將 路權 誤為 通行權 , 雙方都有通行權 , 但一定時空,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權利 就有相對的 義務

所以 Vorfahrt / Right of way 也可以翻譯為 "先行權"
不過, 我國法規 是 白紙黑字 "路權"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herblee wrote:
這不是 herblee(恕刪)

法律條文根本無路權這兩個字的法條請不要再自創名詞說明,還寫一大堆自認的名詞
hu4852 wrote:
法律條文根本無路權這(恕刪)
法規命令 也是法律 , 得到法律授權, 法規都白紙黑字 還是不認 ? 也沒辦法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依法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這裏也有 白紙黑字 的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herblee wrote:
(恕刪)


看您畫的圖,路權都在車子當時行駛的車道內,所以路權不能隨便擴張或是最少只在他行駛的車道內。那......在這棟樓的主題內,黑車的路權在哪裡?

黑車的路權在外側車道還是在內側車道?

黑車的路權在外側車道的話,嗯,他直直撞過去再來吵他有沒有路權,偏偏事情發生在內側車道,他沒有路權;

黑車的路權在內側車道的話,嗯,他在一秒內切過去的,一秒前他廣播或是大吼他要切過去所以有路權了嗎?這樣突然切過去有路權?喔,對了,當時他的車子還沒打直,所以這樣他有路權嗎?

當時黑車的路權到底在外側車道還是內側車道呢?總該有個合理範圍吧?所以了,到底是外還是內呢?還是可以無限擴充兩個車道?那可不可以到三個車道四個車道?如果橫向有所限制的話,直向是不是也該有所限制?這個範圍是在合理速限內還是視距內或是速限距離內(喔,對了,據警局的說法,所謂的安全距離目前無明文規定,所以用未保持安全距離這個理由檢舉並不成立。)?如果沒有限制的話,我忠孝東路不要說走九遍,就算走九十遍也不能有其他車走喔,因為侵犯了我的路權!
jiunyiu wrote:
看您畫的圖,路權都在(恕刪)

上面 上面18樓 ,29 樓,42樓,48 樓, 50樓, 294樓, 及322 樓 已經說明
『路權範圍』是這個路口

是支道車和幹道車發生 "路權" 衝突
這個路口的使用權利 ,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 指定予 "幹道車那一方" , 法規所告之銀車的是 "(1)應暫停(2)讓幹線道車先行"
法規的構成要件是 (1)應暫停(2)讓幹線道車先行
沒有路權的一方(支道車), 則有遵重它人的路權並且禮讓之義務

法規是有 "行車靠右" 的規則 , 但是, 這個案例"路權衝突"是發生於這個路口 , 不是左車道和 右車道的車發生"路權"衝突 , 不是那一台車走錯車道, 沒走在法規所指定的車道上, 而和法規所指定車道行駛的車發生"路權衝突" , 因此, 在此不必討論 位置 是在 左車道 或是 右車道 ?
而是, 這個路口的使用權利, 法規分配給 幹道車那一方先使用"這個路口", 幹道車使用完離開後.才輪到 支道車使用這個路口 。
569樓也說明了
但是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第3項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原本的先行權(路權)次序, 是讓右邊車先行(vorfahrt : rechts vor links) , 但是有幹/支道"標誌"區分時,優於"右邊車先行"這條規則, 為 幹道優先, 再來若有燈光號誌 , 紅綠燈號誌優先於幹道標誌, 若有 警察指揮, 更優於 紅綠燈號誌 。
路權(先行權)優位次序 : 規則 < "標誌" < 燈光號誌 < 警察指揮

安全距離 當然有法規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herblee wrote:
原本的先行權(路權)次序, 是讓右邊車先行(vorfahrt : rechts vor links) , 但是有幹/支道"標誌"區分時,優於"右邊車先行"這條規則, 為 幹道優先, 再來若有燈光號誌 , 紅綠燈號誌優先於幹道標誌, 若有 警察指揮, 更優於 紅綠燈號誌 。

又在胡說八道啊?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herblee wrote:
上面 上面18樓 ,29...(恕刪)


路口?!所以兩線道都是黑車的?您要不要把四線道含分隔島那段都判給黑車啊!

那請問這部黑車2秒過幾個路口?

在規定速限下2秒過幾個路口?

所以黑車一出,所有路口都歸他所有?還好他開的不是忠孝東路,不然他真要走九遍所有路口路權都他的呢!
jiunyiu wrote:
路口?!所以兩線道都(恕刪)

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是H大師的專長

叫H大師跟大家講時速300前方多少公尺路權是他的?
時速150又是多少?

H大師在網路上光紙上談兵當個鍵盤車手就自認比警大專業
H大師要不要跟大家講 沒看到直行車的狀況要怎麼轉彎讓直行?
H大師以為每個路口都是視野開闊?
還是H大師以為大家都跟你一樣有透視眼?千里眼?

因中央警察大學之鑑定結果係先分析肇事現場情況,再進行事故現場重建、影像記錄鑑識解析、兩車運行軌跡鑑定、兩車碰撞地點與碰撞型態鑑定,進而分析本案事故原因以得出責任歸屬之結果,自較為翔實完整而可採取,是堪認告訴人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
herblee wrote:
安全距離 當然有法規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高管規則???
被你笑死
平面道路你拿高管規則來說嘴???
你有看過平面道路拿高管規則來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嗎?
herblee wrote:
法規改了 , 以前有 100 公尺 , 不過有修改針對汽車法規
行人有 絕對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法規改了???
你這種胡說八道也只能騙騙不懂法規或駕照雞腿換的人

現行法規:
哪來的以前有 100 公尺現在沒有?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更不用說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優先路權N年前早有了
95.6.30版: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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