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4852 wrote:
其實看法律條文其實是一種禮讓先行的行為法條,被稱為路權後被一堆人認為是使用權力,就是名詞簡稱後的被誤認,道路是所有人可使用,但有禮讓原則,但不是所謂權力原則
(恕刪)
您顯然將 路權 誤為 通行權 , 雙方都有通行權 , 但一定時空,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有權利 就有相對的 義務
所以 Vorfahrt / Right of way 也可以翻譯為 "先行權"
不過, 我國法規 是 白紙黑字 "路權"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