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could5566 wrote:
平常坐大眾運輸會禮讓博愛座
一旦握上方向盤就不知道恥字怎麼寫了


博愛座是一樣的道理,沒有禮讓不犯法,大家都是付費搭車使用高速公路,[優先座和內線超車道只是一種精神運動]。沒有人說一定要死板板優先座都只能給老弱婦孺或行駛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只能內線來超車。

大家都是遵照公定的規則在運作,若覺得這規則與自我價值觀衝突很大,再強調一次麻煩去請託修法。要是立法委員無法做決定就促成公投來全民表決,少數服從多數。

我只知道台灣人開車最危險的一個行為就是跟車距離非常近,九成交通事故都是因未保持安全距離這個前提造成的。與其要宣導車道如何使用與車速,不如去宣導和加強取締安全車距,這個才是造成傷亡最關鍵的因素。
could5566 wrote:
有二派人
一派認為後方有人要超車,自己就會禮讓通行,主張超車道留給需要的人
一派主張自己沒違法,所以可以霸佔超車道阻礙他人使用超車道,自己爽用超車道就好不顧其它用路人
二派人馬的格局高下立判
樓蓋那麼高,發現台灣自私的駕駛真多
平常坐大眾運輸會禮讓博愛座
一旦握上方向盤就不知道恥字怎麼寫了

不自私的人當行駛在高速公路~ 不會因為對方比較慢就要人讓開。
不自私的人不會認為說對方明明合法,但是憑甚麼可以開在內車道。
我想你搞錯重點了,重點應該是都是有權利的,那到底憑甚麼?
國道法條都很清楚明確~ 長期霸占就會開罰,那很好啊,就如同你們說的怎麼能夠知道後面開的多快,那你又怎麼能夠知道前方駕駛就是霸占?
對方比我慢開在內車道就是霸占,是這樣嗎?
所以到底誰自私? 我也有私心,希望我上高速一路暢通,龜車都不要擋路。
但是我絕對不會拿合法合理的行為說是自私。
baga615518 wrote:
這一點其實我並不認同(恕刪)


又要來複習一下法條了: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看來誤解法條的應該是你喔~ 條文明訂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這段條文的法律意旨已經很清楚,那就是:

一、內側車道是超車專用道 (明訂車道功能)
二、 "超完車只要中線有安全距離就應該使回原車道,否則如果造成超車道堵塞是要受罰的"。

進一步解釋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超車道是提供用路人超車之用,超完車後應該 (在有安全距離的狀況下) 立即駛回原車道,這是法條定義使用內側超車道時,用路人的 "應盡義務",後半段則是在規範如果不遵守而造成堵塞,損害其他用路人的(超車)路權是要受罰的。

這個條文本來清清楚楚沒有太多爭議,但是後來交通部基於部分都會地區車流量需求太大,車道不敷使用,就把超車道開放 "兼為快車道",然後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訂了一個 "開後門" 第8條的 "最高速限" 漏洞條款,導至今天大家在這裡爭論不休。相關條文列在下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8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首先,這個後來加蓋的 "開後門" 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的第一條就明白說明該規則訂定的法源根據就是前面所提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兩者一為條例,一為規則法律位階孰高孰低,其實相當清楚。

遺憾的是,這個本來是因應部份車流量大的特定地區交通狀況而訂的規則,因為訂定者的思慮不周竟然變成全台一體適用,加上執法單位的便宜行事、怠惰、因循苟且,才讓這個爭議一直延續到今天。

但是總而言之,既然法律位階比較高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明訂內側為超車道,而且超車完畢後 "應立即駛回原車道",請問這難道還不符合你自己所說的 "法規限制的事項.法規規定的事項"理所當然"應被遵循.那確實不叫"美意"而是"規定" " (原文引用) 的定義嗎?

請注意,這個法條並沒有刪除或失效,只是多了另一條規則 "放寬" 使用方式,不代表可以因此改變法條原來的定義,不是嗎?

你所謂的 "超車道讓道在目前並不是硬性規定" 其實是一個典型的錯誤解讀,這個 "放寬"的規定,只是允許你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不必 "馬上" 回原車道,不代表你可以 "一直" 不讓道 (造成堵塞),否則高公局也就是後面這個 "開後門" 的罪魁禍首也不必事後宣導說, "超車後應盡量駛回原車道",因為沒有人能確定自己是否真為最高速限,以及後方車流會不會被堵塞。這才是正確的守法觀念吧,不然不就是給你方便,你卻開始隨便了嗎?!

當然,我覺得,這就是這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最讓人詬病的地方;它規定了一個難以認定的 "最高速限" 作為放寬的標準。但是即便如此,也不代表你可以用位階比較低的 "交通規則" 來否定位階比較高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對超車道使用規則的基本定義啊?

怎麼你會認為原本是超車專用道(本來的常態),只因為交通部基於權宜考量開放給用路人作為 "最高速限行車使用" (後來的例外) 後,它原來的 "超車專用" 的法制規定就因此被取消了?!

法律位階低的 (規則) 竟然取代了法律位階高的 (條例),所以原本應該是法規的強制規定 (超完車駛回原車道) 在你眼中就變成是占用超車道者 "讓路" 的 "美意" ???

這裡我並沒有要否定這個開後門規則的效力,而是這樣去曲解法條的原本定義真的合理嗎?! 在我看來簡直是就是 "乞丐趕廟公" 嘛!
Benn1963 wrote:
又要來複習一下法條了...(恕刪)

所以你的認為是政府明確規定了內側車道就是給超車道專用的?
所以大家應該要超完就回去?
然後保持淨空超車道?
無論塞車是否嗎?
NAX-鴻 wrote:

所以你的認為是政府...(恕刪)


所以不是因應尖峰時段立了法嗎?
立法緣由也早就拿出來給你們看了!

是你們無限上綱連非尖峰時段也要走內線。
不然為何要立「不堵塞行駛的情況下」?
幹嘛不直接立「最高速可行駛內側」?

沒事找事做?
所有東西都是有跡可循!
看海成花 wrote:
所以不是因應尖峰時段...(恕刪)

所以你的認為是只有尖峰時段才可以走在內車道嗎?
那我就奇怪了,既然非尖峰時段,你們這些有人不要佔用的,又為何會去走超車道?
很奇怪對吧?曲解意思我不比你們差,只是我不會看單一就做出解釋。
我們從內車道來看好了。
把內車道呼應並改成超車道是這幾年的事情,一開始就是為了不讓慢速車去龜速行駛在內車道,因為大車跟慢速車跟上下交流道的車輛大多數都是在外線道,要讓快速車輛可以在內側比較順暢,問題來了,當弄成超車道的時候,衍生出來的是,我超車完回不去呢?然後外線的車輛漸漸多了之後那又怎麼辦?對在超車道上的車輛做出開罰嗎?哇靠,這簡直就是本末倒置了啊,車道就是用來行駛車輛,多車道就是用來紓解過多的車流,所以相關法規幾乎都是一起出來,而更近幾年才開始對內車道不到時速的車輛做出開罰,就是因為車輛不到時速卻開在超車道上,等於出這種法規等於沒出一樣。
那我們又回到超車道的問題,既然你們提到佔用,佔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真的很慢,其他車道都是順暢的,那既然是順暢,你們幹嘛一定要走超車道?
一種是車流過大,每條車道車速都已經快低於最高限速甚至塞車,那你又要人讓開是要怎麼讓?
然後你們又要講啊法規就是說那是超車道啊,要讓開啊,那國道警察跟相關單位也說你們不能逼迫他人讓開,怎麼又都不聽了?
大家就在那邊矛盾來矛盾去,政府還是沒差別,人民權利一樣損失並且造成對立。
酷里斯帝 wrote:
您有看似完整的理論,但條件參數的設置卻有很大的偏差。
參數錯誤會導致結果的錯誤。
對路權的解釋看似專業卻又片面。
可惜我沒那麼多閒時可以跟您討論到這麼深入,
不然我真心很想跟您好好談下去,
這是個有趣的「偽科學」。

你說 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 HCM2000 是「偽科學」?
Boris Kerner 的 F-S-J 三相交通車流裡論, 是車流理論的主流, 您說是「偽科學」? 卻 發表於 物理期刊 ?
Kerner, Boris S (2011). "Optimum principle for a vehicular traffic network: Minimum probability of congestion". Journal of Physics A: Mathematical and Theoretical. 44 (9): 092001. arXiv:1010.5747. Bibcode:2011JPhA...44i2001K.

了解 , 魯迅《阿Q正傳》 描述過 阿Q精神
很好 "精神勝利法"

交通法規 是依據 車流理論 而制定 , 是有科學上的依據

只懂拿國外的法規照抄 ? 抄來後卻看不懂 ? 還不依據法規去解釋 , 卻天馬行空 自行解釋 ?
高管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是 無設置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才去看 "不堵塞"

法規對於"不堵塞" 有前後適用次序 , 不是 "差不多先生" ... 胡適 著
高速公路全都有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超車 , 是根本不會看到什麼 不堵塞
依法 , 超車取得路權 , 使用 內側車道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 離開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依法是那面"限5"標誌 , 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 無關 " 其車道之使用"
速限 .... 無關路權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就算看 "不堵塞" , 也只是指定依據那一面速限標誌 指示去行駛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法規根本沒有 什麼 "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

這你說的 偽科學? 卻是歐盟國家 實施 "可變速限" 調控車流的依據

後方降低速限 , 車距不必這麼長, 就能多容納幾台車進來, 就增加了Q車流量, 容納更多車

前方 增加速限 , V1-V2 以速差 拉開車距

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 , 也不需要 科學報告支持 , 只要 "自我安慰法" 就隨便說 "偽科學"
沒辦法了
NAX-鴻 wrote:

所以你的認為是只有...(恕刪)



1.你問:說超車之後回不去中線?

答:只有一個情況下回不去中線,那就是塞車!
正常一定會可以回到中線,
你們不可能併排一輩子時機早晚問題而已。
只要有機會,就請回中線。
然而塞車情況沒人在跟你管超車道。

2.你問:說既然其他車道是空的,為何不自己到其他車道超車?

答:這就是佔用超車道提高事故率的原因之一!
請自行去查「為何超車道在內側」,
全世界基本上沒有例外!超車道在內側的原因就是安全!
外側超車死角大!危險!

所以為何超車道在內側?
如同我上面所說,
所有事情都是有跡可循的!
酷里斯帝 wrote: 過一會又拿法條出來說我們只看一部份。(恕刪)



因為你真的只看你想看的阿,
請看看全部好嗎?
底下分別為「國道警6點說明,高公局」
全都指向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酷里斯帝 wrote: . 若您覺得台灣人守法觀念很弱,
就麻煩別再罵守法者自私。.(恕刪)


高公局很明確的說了:
避免爭議!請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立法緣由:因應尖峰時段、都會區。
所以車流量少請回中線。

相比於你們這種有爭議的守法,

我們推超車完回中線 完全沒爭議,也完全合法。

相比一下便知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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