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8924132 wrote:
您確定超車道是S車流...(恕刪)

謝謝您用心畫的圖片 但好像與我的問題無關
且我也從沒說過什麼S車流不S車流的言論喔!!
因此重貼一次:
1. 何時有人說「讓民眾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
2.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在此前提下,主管機關依道交33-6為母法制定出高管規則及各項細則、法律解釋,哪裡牴觸了道交第33條立法精神?
3. 您說「台灣跟國外法規差異最大的部分在哪呢?」,我問您「那車輛密度又有多大的差異呢?」 把台灣的車流量套在國外的法規會合適、增加效率嗎? 何以見得?
4. 假設今天所有車輛皆沒有表速差 即表速=實際測速槍測出來的速度,您是否認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陳阿瓜~ wrote:
謝謝您用心畫的圖片...(恕刪)

您看不懂嗎?
只要超車道呈現同步流
超車道就不超車道了
註定就是要雍塞
因為根本不能禁止超車行為
反過來說,車多更應該凈空超車道
才能有效填補真空帶
使高速公路發揮更大的效率

國外盡力於維持超車道凈空
宣導慢車靠右,於超車道看到了更快車輛要盡速禮讓

台灣呢?
看到法規寫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人民無感,更甚者說只要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合法
不用理後面車靠北
大家一起製造超車道同步流
執法單位還說尚屬合法
嫌高速公路還不夠塞?

—————
現在市售車輛速率計有跟逕行舉發儀器對表?

高管規則多出那幾個字哪來的?

小弟不是畫圖了
您看到了三線都是同步流
還不明白?

只要超車道為同步流
註定得塞
8924132 wrote:
您看不懂嗎?只要超...(恕刪)

車多更應該凈空超車道
才能有效填補真空帶
使高速公路發揮更大的效率……

請問,此時誰有資格認為自己在車多時可以進入超車道超車?
路上看到的結果是,車多時有一條沒車的車道,就很容易一窩蜂的進入超車道了。
8924132 wrote:
您看不懂嗎?
只要超...(恕刪)

我用我回HERBLEE大的話再回你一次
您也太理想化了
我怎覺得在台灣高速公路車距永遠都不夠?
光要用路人保持"時速/2"的安全距離 您看有幾台車有做到?
何況您現在還要內線車流一直進進出出? 你覺得不會造成超多車流擾動嗎?

而再回到您的言論 車流擾動>>剎車蝴蝶效應>>淦車 不是嗎?
所以您認為淨空內車道就可以增加效率的依據為何?
您前面自己說煞車蝴蝶效應會導致整體效率下降喔!!

8924132 wrote:
現在市售車輛速率計有跟逕行舉發儀器對表?
高管規則多出那幾個字哪來的?

我是問您假設沒有表速差你是否同意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可發揮最高效率而已
不然您一直糾結在"自已為是"的最高速限??
現在您又問什麼對表不對表的...?

高管規則多出那幾個字 就是加強解釋
我問您哪裡牴觸母法您也不回答啊??
難道多出幾個字就叫做牴觸母法??
如果是這樣 子法都要一字不差的照抄母法囉?
那也不用另設子法了反正內容都一樣嘛

最後我也有跟小賢子大大一樣的疑問喔
資格是誰來認定的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問,此時誰有資格認為自己在車多時可以進入超車道超車?
路上看到的結果是,車多時有一條沒車的車道,就很容易一窩蜂的進入超車道了。
法規明明是 "速限" , 是變換速限! 是可變速限!
為何走錯方向? 都一直往"車速""速度" 那個坑跳?

法規是速限, 請往標明為"速限"的那個窗口排隊!
不要排到不是"速限",寫"速度",車速 的那窗口, 那個窗口無法受理"變換速限"事項!

陳阿瓜~ wrote:
那麼請問台灣高速公路尖峰/離峰時間
這個Q 各為多少呢?
不然的話您是如何判斷今天「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是會提升所有用路人效率
...(恕刪)

Q 是駕駛人有幾種選擇, 有幾種需求
2.58 ≦ Q ≦4.44
正常的情況, 幾乎所有國家, 都會使用交通管制手段(嚴禁外側超車)
雖然是三個車道, 選擇有3? 但交通管制手段, 會限制駕駛人只能有2個選擇
駕駛人在外側車道, 只能直行或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不能橫行入內車道, Q=2 低於2.58
駕駛人在中線車道, 只能直行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或進入超車道超車,不能外側超車, Q=2 低於2.58
駕駛人在內側車道, 必然是正在超車(暫時),超車後必然離開,只有1個選擇,進去一定要出來, Q=1 ,低於2.58

台灣毫無路權觀念, 三個車道隨便選, Q=3
由匝道進入就螃蟹橫行入內車道, 橫跨3車道, Q=3
車群擠在一起,塞車後就說車道不夠要加蓋 , 四個車道隨便選, Q=4
每一個車道的車流都被擾動
就落在Braess's paradox 會發生的區塊當中

我國法規也是如此, 只是都錯誤解釋
不想看的條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跳過去, 不看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陳阿瓜~ wrote:
您這段也太理想化了
我怎覺得在台灣高速公路車距永遠都不夠?
光要用路人保持"時速/2"的安全距離 您看有幾台車有做到?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車距是"讓"出來的,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怎麼會有車距?
然後再說車多, 車道不夠,要多蓋,要工程發包, 官員,民代,包商,轉包商, 大家都高興
卻從來不落實法律, 依法行政, 用交通控制手段來解決塞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件成立, 是這種速限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規定!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切換→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條件不成立, 是換另一種速限

這是寫在法規當中, 不是變換顯示於"速限標誌"上
這和德國"可變速限"有類似的意思
現在是速限 100km, 會變換成 120km

燈號機動轉換為無速限(換一種速限),原本是 120km


最高速限110(高管規則8-1-3(內側)←80-最高速限110km區間(高管規則8-1-1(中線))→ 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區間(高管規則5)
這是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和比利時這裏類似的意思


陳阿瓜~ wrote:
何況您現在還要內線車流一直進進出出? 你覺得不會造成超多車流擾動嗎?
您自己的圖片都說明了
這圖片的中線車流 正是台灣高速公路最正常的車距啊
您這圖片還是離峰時間的吧!! 正常情況的飽和狀態或尖峰時段
哪裡有距離給您切換車道而不造成您說的車流擾動

這裏是義大利的 A1 高速公路, 在羅馬的北邊, 這裏有 TUTOR 系統, 速限只有100km
這裏是一個休息站, 旁邊都停車場, 這張照片是在車道上方的餐廳拍的, 請算一算外車道 60km, 車距為多少?
內車道100km, 幾條車道線 ?

和台灣很像? 被誤為台灣? 義大利算是歐洲交通比較不守法的國家, 超車後一樣回原車道,無車佔用
看到了吧! 歐洲車子也很多, 不是一個人一條車道
請注意! 和台灣不一樣, 車多是在外車道, 超車才進來, 超車道是bypass,整體車流不會堵塞, 是可以由超車道繞過去
繞過去怎麼會擾動到車流?

車距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車速改變! 離開,補滿右/外車道, 就會拉開車距
車速80km是40m, 不是永遠55m

依據路權,應該不是兩倍車距, 路權範圍是前方安全車距→ 車尾
離開被超車的路權範圍, 就不是侵犯路權, 就不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如圖, 是離開被超車(中線車)的安全車距 , 不是超車(內車道車)的安全車距
被超車(中線車)的車速80-110km/2= 40-55m, 不是兩倍車距110m
由不再超車喪失路權開始算, 到脫離中線車安全車距的長度, 就是"中線車安全車距"



Kelly920925 wrote:
期望未來新編
增修日期民國 ? 年 ? 月 ? 日 時,可以加註1字~暫~
第8條 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暫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01 先進們,討論N年,大概,新增一個文字"暫"字
=> 可因而解決一半以上/相關(所衍生)的業務處理量/
敬請參酌 下次修訂時.. 詳加注釋為好!..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在單向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 在單向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
本來就是 "暫時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條件為超車!超車者擁有路權)
高管規則9(不得跨行車道)
法規授權,給予超車的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法規所劃出的這個車道的左右範圍之內行駛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住種寫法是劃出一段"路權前後範圍",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法規劃出這前後左右範圍,可以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是喪失路權
所以本來就有暫時的意思, 超完就離開,也就是經常在國外看到內側車道"淨空"
不是沒有車,是超完都離開了
在英國,這是M20, 前方為多佛港 Dover

內側車道(中央分隔島旁邊車道)一台車也沒有
荷蘭

比利時

日本,這是關越自動車道


我硬著頭皮 再上來發言..我已盡力..~大家各自保重啊~

不理性討論的人 請您直接跳過...此篇..(這篇完全都沒有~您要看的內容~)
.................................................................................................

兜繞一圈 仔細思索後,我得到的結論 竟又回至原訂法規!?

也就是說(法規法則規範並無衝突之處):有衝突的是駕駛人觀念不足夠正確而已

.................................................................................................

我列出以下幾點:..增補添字..是為了/清楚表達(字義而已)
(1.) 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2.)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下,方得暫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不是也代表著(基本上)慢速時,不得切入內側///(而全車道均已嚴重堵塞狀態另當別論)//..

(3.) 沒有安全車距 依規定不得超車(是基本概念)///

....我自認 若僅以(前後車之安全車距)作為判斷~是否堵塞行車~

///55公尺左右之距離過短(依此標準過低)///

....距離不足時,實際上,已造成影響並延誤其它車輛行車速度嚕..
....況且"暫"用內車道者(蠻多數都..悠哉悠哉 自顧自的)
....毫無(警覺) => 務必/密切查看(附近行車動態)
....後車若還得降速等待=> 直到 前車駛離超車道 <= 這時儼然已造成稍許影響(延遲)

<=> 所以我建議駕駛人/自我簡易判斷之方式/可依循"最高速限"數值110km/hr為例(即110公尺)
///倘若揀選數據110公尺///
作為~內(超)車道..前後車堵不堵塞之距離~認定
內車道行車時:當後車,已趨近前車110公尺內,前車應有警覺,並進而準備駛離超車道。
內車道行車時:當後車,已趨近前車(110~55公尺)範圍內:
...依規定/前車後方55公尺,安全距離內,後車不得侵入...
此110~55公尺之間,距離可視為~ 前/後/車輛或它線車道之緩衝時程(區段)。

..當然 若最高速限為100km/hr.. 那麼低於少於100公尺= 即可視同堵塞..

若採用,最高速限值為依規
(此數值/最好判斷)大家/都免傷腦筋=均有共識標準(=最好)
當然 別人說的(只是提供參考啦) 一切準則 均依法規(肯定錯不了)

執法單位 之標準回覆答詞:
"在內側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無誤(依法解釋)
"沒有速限寬容值"? <= 大概是希望用路人 普遍均達110速限(最好確實可達至速限110標準)

///取締值範圍內行車,不會受罰。///凡合乎使用規則 可依規定進入內側行車
=> 超完 應返回原道
=> 若不返回 請莫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之權益 拜託! 謝謝大家喲!

我前同事2月11日星期六 才與我辯解
提到: 他(車)錶速有準..我聽其言意(慣以)110錶速(龜在內側)
我告訴他(全國車輛錶速普遍都不準)...(因/惟有警用測速儀器才能"算準" 哈~)
錶速110 實際很可能(未達)105km/hr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多更應該凈空超車道

所以 非超車 請勿占用超車道
若要"暫用",不得違反超車道為超車之功能。

(切莫造成後方行車堵塞~甚而影響波及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herblee wrote:
Q 是駕駛人有幾種選擇, 有幾種需求

您前面不是說 Q車流量 = D(密度) . V(車速)
所以Q到底是車流量 還是駕駛人有幾種選擇

herblee wrote:
車距是"讓"出來的,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怎麼會有車距?
...中間恕刪
是可以由超車道繞過去
繞過去怎麼會擾動到車流?

我說的是台灣車流量大 全線常常都無法保持安全距離(時速/2)
在此狀況下 您要怎麼切換車道卻又不擾動車流??
因為中線(甚至全線)都不到安全距離 哪裡有地方可以繞?
您覺得不會造成超多車流擾動嗎?

就以下這張圖來看 1、2車間隔頂多15公尺 換算時速是30KMH
但如果這是台灣 我會猜這是台灣高速公路時速90~100KHM的正常行駛狀況
所以我才想問您 在車多的台灣 您如何不擾動車流切換車道??


Kelly920925 wrote:
我列出以下幾點:..增補添字..是為了/清楚表達(字義而已)

您補字是為了清楚表達
高公局補字卻是牴觸母法

Kelly920925 wrote:.
我列出以下幾點:..增補添字..是為了/清楚表達(字義而已)
(1.) 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2.)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下,方得暫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寫1跟2就互斥嘍
陳阿瓜~ wrote:
您前面不是說 Q車流量 = D(密度) . V(車速)
所以Q到底是車流量 還是駕駛人有幾種選擇
...(恕刪)

您根本沒看前面 Braess's paradox 在說什麼?
請爬文

陳阿瓜~ wrote:
我說的是台灣車流量大 全線常常都無法保持安全距離(時速/2)
在此狀況下 您要怎麼切換車道卻又不擾動車流??
因為中線(甚至全線)都不到安全距離 哪裡有地方可以繞?
您覺得不會造成超多車流擾動嗎?
就以下這張圖來看 1、2車間隔頂多15公尺 換算時速是30KMH
但如果這是台灣 我會猜這是台灣高速公路時速90~100KHM的正常行駛狀況
所以我才想問您 在車多的台灣 您如何不擾動車流切換車道??
您補字是為了清楚表達
高公局補字卻是牴觸母法
...(恕刪)

等你超過一個車群, 前方一片開闊無車, 是流量大嗎?
因為台灣600 pcu 就是車流量大了(國外是 1450 )!

請看這篇報告
以車輛偵測器資料探討高速公路流率與速率特性之研究
這個路段為國道 1 中山高速公路北向 王田至南屯總長約 7 公里路段 ,速限110km
照說依據法規, 內車道應該以最高速限行駛 (110km),
依據HCM2000, 自由流車速110km(FFS=110km/h) ,在車流量 1450輛 (LOS A, LOS B, LOS C)以下, 都能維持110km/h
即F-S-J圖當中的F車流(自由流), 並未反轉為 S車流

但數字顯示不是

表 1 平直路段 183.2K 及 183.7K 之流率與速率關係資料
1.甚至在車流量很小(小於600pcu/h) (passenger car unit, pcu),即 每小時/單一車道/只通過600輛車(這種車流量平均有183.3公尺的車距)的情況下,但內車道也只有少數幾組數字能達到110km/h Why?

2.那組 111.1km/h平均車速, 標準差SD達 2.8,遠高於中/外車道的 1.8及1.6? 這又代表何種意義?
代表"速差"很大, 遠高於中/外車道
只是平均拉到 111.1
標準差SD達 2.8?
代表車速分佈可能為 108.3 ~ 113.9 (很多車根本未達速限應受罰!)
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SD),數學符號 σ(sigma),在機率統計中,常作為一組數值的"離散程度"。
例如,兩組數的集合{0, 5, 9, 14}和{5, 6, 8, 9}其平均值都是7
σ =1/4 Σ (i=1) Xi (N=4)
σ =√1/4(X1-7)2+(X2-7)2+(X3-7)2+(X4-7)2
但兩者"標準差SD"的差異極大, 前者為5.1(那個0是因為14才拉高到7) ,後者為1.5
代表很多車根本未達速限!只是被平均數字拉上來!

3.甚至車流量只要大於600pcu, 內車道就沒有任一組數字能達到110km? (車距都還有100m以上),中外車道在車流量只有600pcu(車距183.3m)之下,應該也能開到110km! 但卻無任何數字達到? 卻遠低於道路所設計之車速?
這代表車一多,車流佇列時, 路隊長制約了"內側車道"的車速! 路隊長的車速就是速限! 後車無法超越!

4.依據HCM2000, 自由流車速110km(FFS=110km/h) ,在車流量 1450輛 (LOS A, LOS B, LOS C)以下, 都能維持110km/h
但是統計可以看出, 台灣只要高於600pcu的車流量, 車速就無法維持110km ? WHY?
看車流量(1200-1500)那一欄? 車速掉了約10km, 只有 100.2 102.2 96.8 101.0
也就是說, 相同的車流量之下,(同樣的道路面積, 同樣多的使用者), 台灣國道能提供的車速比道路設計的車速,慢了10km?
依據國外統計數字, 在歐盟國家, 1200pcu的車流量, 車速能達到130km!台灣國道卻連110km/h的車速都達不到????
WHY? 問題在於"併駛"!,內/中車道併駛,造成很多"車道空間"被切割,閒置無車而浪費掉, 問題在於超車道無功能, "活動路障"(路隊長)=瓶頸, 繞過瓶頸造成 "車流擾動"!


車流中有車離開"中線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中線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中線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路隊長(們)都不離開,超車道密度增加! 於是超車道(內側車道)提早到達臨界密度! 不到1450pcu車流就崩潰了!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因為太多車一進來就不離開,受限於"車輛密度"增加,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加速能拉開車距, 降速同樣能保持安全車距

英國 M25,這是可變機動速限! 塞車了, 降速限!



台灣有這種算車道線法規,但無人遵守 ? 義大利本來就沒有算車道線的法規!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chiayingcool wrote:
這樣寫1跟2就互斥嘍


法規是這樣訂定 (我只是翻譯成更順暢的文句而已)

那還有什麼其它任何疑問嗎? 我 去找一段文 來貼上:
///小型車於內車道行車,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上方這段文句,也有清楚告知:超車優先
<=> (換言之=不影響超車道功能)之下 允許被利用為快車道使用(這樣呢!)

Kelly920925 wrote:.
我列出以下幾點:..增補添字..是為了/清楚表達(字義而已)
(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的,原始法條文字 沒有"專用"二字)
但它有被定義 那是為(了)超車用途,所設置的車道

...我只是告訴大家...
這條路徑是[超車專用道路],以超車優先使用喔!
惟不影響超車道功能時,可以暫時利用(作為一般所謂之快車道)

(2.)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下,方得"暫"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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