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jiunyiu wrote:
路口?!所以兩線道都是黑車的?您要不要把四線道含分隔島那段都判給黑車啊!
(恕刪)

您沒看到路口 有 靠右行駛標誌 (遵18)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4條 : 靠右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
法規許可的行駛範圍 是 靠右行駛 , 靠分向設施之右側行駛
分向設施之"「左側車道」" 不是 靠右行駛 (遵18)標誌 所指示行駛的範圍 , 自然沒有對向車道之"路權", 因為那不是法規 (標誌)所指示能行駛的範圍 。

jiunyiu wrote:
那請問這部黑車2秒過幾個路口?
在規定速限下2秒過幾個路口?
(恕刪)

超速 自然有 罰則 , 但是和這個路口的路權 是沒有關係的 , "無關" 是什麼意思 ?
就是沒有前後的因果
前面"路口" 的路權 , 和這一個路口 (永樂街38巷45弄 VS 環堤大道) 路權, 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無關
這部黑車2秒過幾個路口? 和它是幹道車 或是 支道車 無關 , 不會因為超速就變成"支道車" , 無關
車速多少? 無關 轉彎車/直行車 之認定 , 完全不是影響因子
依法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jiunyiu wrote:
所以黑車一出,所有路口都歸他所有?還好他開的不是忠孝東路,不然他真要走九遍所有路口路權都他的呢!
(恕刪)

路權不是通行權 , 路權是『先行權』 , 先行的範圍 是『這個路口』
沒有路權也不是被禁止進入這個路口, 不是『禁車區』, 而是『這個路口』範圍 要"停等"。
次序 " 黑車先於銀車"
黑車不是 『路口都歸他所有?』這是公路 , 不是黑車買下的私人道路, 只是由法律分配黑車先行於銀車
依法
法規指定 黑車先 銀車後 , 錯開使用時間差, 來避免碰撞 。

路權範圍依法就是只有這個路口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沒有寬到 如您所說的 ,這些都不是herblee說的 。
您在 忠孝東/復興南 西往東, 是綠燈 , 擁有路權 , 但是, 這個路口的路權能移到下一個路口 "忠孝東/大安路一段"嗎? 當然不行 ! 通過路口後路權就消失了! 要再看 "忠孝東/大安路一段" 這個路口的燈號是不是綠燈, 才能重新取得路權 !
不是這一個路口有路權 , 下一個路口也同樣 有路權 !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法規是 行至 交岔路口 , 要至 那個路口
herblee wrote:
您沒看到路口 有 (恕刪)


把行人放到哪裡去了?
特斯拉在"那個路口"有打算停車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嗎?
ccs911 wrote:
把行人放到哪裡去了?
特斯拉在"那個路口"有打算停車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嗎?

您 ”累格” LAG 了 ~
前面 48 樓, 294樓 , 407樓 , 419樓, 438樓, 500樓, 562樓, 615樓
都一再一再提及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您不知道 路權是"相對", 是對比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herblee wrote:
保持『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存在嗎 ? 得否預見及迴避?
法規如何劃分『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 ? 路權 !
現在事故發生在"那一台車"的車前 ? 是機車的車前 而非汽車 ! 汽車依慣性運動前進, 對於側邊被機車所撞擊, 請問汽車要如何採取何種"安全措施"來避免事故發生 ?????
唯一能 採取"安全措施"「停車再開」來避免事故發生 的一方是 轉彎車遵守路權 ! 而非 "直行車" 單方面遵守。

早就看到200公尺遠的機車衝過來 叫無法預見及迴避???
反倒視距內有障礙物看不見嚴重超速的BMW 等看見已經無法閃避 你卻說TOYOTA可預見及迴避???
好厲害喔 你可以預知會有一輛嚴重超速到15X的車子衝過來
兩套標準 拗的真難看
法律素養真差
野雞大學畢業的???

依信賴原則,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又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按其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始克相當;若事出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37 號判決可參。
herblee wrote:
您沒看到路口 有.......... (恕刪)

前面"路口" 的路權 , 和這一個路口 (永樂街38巷45弄 VS 環堤大道) 路權, 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無關
這部黑車2秒過幾個路口? 和它是幹道車 或是 支道車 無關 , 不會因為超速就變成"支道車" ,
無關
車速多少? 無關 轉彎車/直行車 之認定 , 完全不是影響因子
依法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恕刪)


既然您要這麼說的話,您也承認黑車超速取得路權了。

依法,汽車應依速限規定行駛。黑車超速,所以是他違法撞上銀車。

同樣的,毒樹果實理論聽過吧,這條在位階上高於您口中的路權吧!

黑車超速而取得該路口的路權,依毒樹果實理論,該路權不存在!
沒有完美的世界, 台灣什麼都好, 交通不好, 因此就要多費心多注意, 天公疼憨人是天公在決定的, 不是憨人決定的, 太多台灣人以為傻傻的過, 歲月就會靜好, 很抱歉, 不會的, 大人不小心, 小孩會沒命, RIP

以下不是馬後砲, 是分享我的做法
本案要過沒有紅綠燈沒有斑馬線的馬路, (1). 多人過馬路要有一人去警戒指揮, 本案沒有人去警戒 (2). 要站在安全島後, 本案看的出來抄近路所以走左邊, 那就會在安全島前方, 沒有安全島來防護, 正確應靠另路口右側, 那就會在安全島後方。(因為正常你會在左側車通過後再起步走到路中間, 此時路口車子會由右方來, 靠右躲在安全島後才是對的)

假如靠右, 本案虛驚一埸。 只因靠左, 本案令人痛心


a515yy wrote:
超速行車影像曝光 蘆(恕刪)
ado016435 wrote:
沒有完美的世界, 台(恕刪)
其實本案行人穿越路口的方式是違規的
jiunyiu wrote:
既然您要這麼說的話,您也承認黑車超速取得路權了。

依法,汽車應依速限規定行駛。黑車超速,所以是他違法撞上銀車。

同樣的,毒樹果實理論 ? 聽過吧,這條在位階上高於您口中的路權吧!

黑車超速而取得該路口的路權,依毒樹果實理論,該路權不存在!

,(恕刪)

黑車取得路權是因為它是直行車/幹道車 , 根本和"速限"無關
無關 是 怎麼變成 "路權"的 ?
您這樣說 只表示 您毫無路權概念 , 完全看不懂 您在說什麼 ?

依法的規定有多少 ? 每一項都是路權規定嗎? ???
法規根本不是 遵守法規 就稱為 "路權" ?

遵守速限 若是路權規定? 請問法規授權範圍在那裏???? "遵守速限" 就能使用那些道路空間 ?
沒有,所有道路空間都要遵守速限 , 沒有區分 !
如何"先行" ??? 是 遵守速限 的 車 先走 ? 其它超速的 車 要停等 ?
沒有 !

沒有 ! 法律要求 所有車 都要 遵守速限 ! 沒有區分
到底在說什麼 ? 完全看不懂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速限是 "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變不出 "使用權利"
『限制』 是如何變成"使用權利"的 ? 完全看不懂 ?

前面已經 說明很多了 , 麻煩依據法規
法規從來沒有什麼 "遵守速限"(義務) 當成使用權利 ???

法規 那些規定 "使用權利" ? 那些規定是 "遵守義務"? 清清楚楚
法規寫得這麼清楚 ?
您卻把 法規 給予的"使用權利之範圍"? 和在這個範圍內 "應該盡的義務" 混淆?
前後 時序 很清楚
沒有 法律 所給予 " 能行駛的範圍" ? 要在那一個 "範圍"內 "遵守速限"?
沒有使用權利 ? 要在那裏"遵守義務"????

您完全混淆
這樣說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毒果 要由 毒樹 長出來 , 起碼還有 樹 →果實的關係
樹會長出果實 , 違反義務(超速) 要如何變成 "喪失路權"(不能先行)?

不知道這個 聯結是什麼 ? 因為都是 法規 , 都是依法 嗎 ?
人是 動物
狗是 動物
並不能因為 動物=動物
就以為 人是狗 ??????
這是典型的 邏輯誤謬
您把完全無關 , 把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的"義務" , 和"使用權利"湊在一起 ? 說成毒樹果實理論 ? 完全看不懂 ?
義務 不會 生出 權利
法律位階 ? 麻煩 google 先查一下? 完全和您說的無關 ? 不知道在說什麼 ?

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 是法律分配的 !
herblee wrote:
黑車取得路權是因為它(恕刪)


前面您說的,黑車到了路口,所以擁有路權。

但是,黑車怎麼到的,超速到的。所以是違法所獲得的。而他的路權也是基於法律所給予的,當然適用於法律的原則!

不然,呵呵,照您的路權理論我可以這樣玩:

當您開/騎車從支道車頭進入主幹道後,我可以故意找行人突然冒出來把您擋在路中間,然後從主幹道往您撞下去。我合法,因為你沒路權。

您開/騎車時故意找行人對您撞過去,行人合法,因為你沒有路權。對了,這好像叫碰瓷喔,沒關係啦,被碰瓷了也是您的錯,因為路權嘛~~~~~~
劉奕兒612 wrote:
其實本案行人穿越路口的方式是違規的


前面說過了~~!!!

【道路設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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