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道處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車輛『行為』不能做為專用車道?? 01真是欣賞奇聞軼事的地方

除非出現『超車專用車道』或是『超車優先道』,不然國道內側車道不存在超車優先這回事
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

內側對應為超車道

內側既被定義為超車道

本該 超車優先

這存有疑義嗎?..


Gullit168 wrote:
超車優先




非超車時 勿占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時 請勿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 謝謝您~
高速公路!!!設置納多告示牌!!!

///內側為超車道/// 看不懂中文字嗎? 到底是外國人還是外星人啊

PS: 豬隊友們 硬占內側行駛 而不超車

即是車堵主肇因之一 (車流 無法適時宣洩)


///而後車群..因內車道被堵

///自然而然..可能演變 形成不同車道之間相互變換車道(交匯)之..擾亂車流

///時速從115 ....直降....降降降100/90/80/70...很快即堵塞 交通打結..不通!



))))) 並請注意,正常車流下/車速未達最高速限/不應駛入內側~接龍~ (((((((((((
...此/我主要強調/超車道之使用通則...及駕駛應有正確概念...

拜託 拜託 請不要任意進入內側 玩接龍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既然叫"平均"速度,
這跟用右側超車刷出來的就沒絕對管係了!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是指「慢速車行駛內車道」!

被右側超車了
還不是「慢速車行駛內車道」?

這樣有啥"快"車道或"超"車道的功能?

看到小賢子 wrote: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條最大的問題,
就是後車如何認為前車一定能「聞」到後車喇叭、顯示超車燈光!

跟超速問題一樣,如何認定超速?

堵塞罰則是一萬二,逼車可以罰到二萬四!

法律維持道路秩序,但也得要用路人守秩序!
昨晚從嘉義開回台南,
用115的速度開在內車道,中、外車道整條路沒什麼車,請問堵塞到誰?
115的速度只能跟上前車,「兩車速度相同、車距相同」,如何認定堵塞?
後車就是再加速來「製造堵塞」的假像而已!

不是沒"聞"到
是打從心裡不想要"讓"吧?

您家水管"堵塞",需要專業人士鑑定嗎?

醒醒好嗎?
您後面不會"莫名其妙"有車的
"等速"根本不會出現在您後面

法律義務這種東西
是上路就要遵守的
跟有沒有妨礙人有啥關係?

殘障車位空空的
就能去停?
需要幫您定義"資格"?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要維持道路秩序就是要有規矩,車速再快,還是得遵守速限規定!

您即"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易經雖然跟複製文一樣,
貼來蓋這棟大樓,雖然文不對題,無妨!

您沒看到"盈不可久"?
台灣的圖,速度一下就"萎"了
您都不覺得怪怪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並非解釋成「車在中線車道卻能說自己在遵守內側車道速限」,你別胡扯!
而是早就已經發生最高速限的事實了,不論這台車是處於中線,還是內線,最高速限都已經是「現在式」,「變換車道是尚未發生」
而你的主張「取得內車道路權才發生最高速限」這句話是先後順序完全顛倒的說法!
...(恕刪)

這個錯誤是又漏字又斷章取義
法規8-1-3但書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是只揀其中一個字, 就說"早就已經發生最高速限"?後面卻沒有車道 ??
沒有車道? 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是路邊的標誌, 三個車道都要遵守! 這又不是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和能否進入內側車道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且,您還是沒有回答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最高速限"能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而你的主張「取得內車道路權才發生最高速限」』這一句又是看到小賢子說的, 根本不是herblee說的

herblee說的是,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您先創造一個稻草人? 再自問自答? 打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
完全不知所云?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喜歡提的例子:
綠燈才有路權! 闖紅燈早於綠燈一方進入路口?還是沒有路權! 還是闖紅燈!不會變成有路權?
這種法規的管制/分配/排序才是"路權", 不是闖進去就是路權?
這是嚴重錯誤解讀路權!你果然搞不清什麼才是路權!

"錯誤解讀路權"???
您從來沒提供任何理據說明"路權"? 卻能說『這是嚴重錯誤解讀路權?你果然搞不清什麼才是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否定路權就是否定法規
連法規也能否定?


看到小賢子 wrote:
紅綠燈是管制「兩條道路」交叉、交會的「路口通行管制」,跟國道超車道「一個車道」根本不同!
硬要用國道比的話,應該是「國道主線與加速車道」的交會!
其正處於主線的車其路權優於加速車道!

法規有指定/管制/禁止/行車管制/管理/分配/排序的就是路權規定
果然不知道路權寫在法規當中, 不知道所有的車道線都是路權的起點和終點(斷端)
法規有寫的在你看來都不是路權
貼法條給你大概也是不會看, 完全不知道卻能天馬行空?沒有依據就隨便說說?
實在佩服這樣的勇氣?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句也是錯的,
「兩者根本沒有機會發生 『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的問題 」
超車道的前車路權大於後車是事實!

事實在那裏???? 兩者有路權衝突嗎 ?
兩車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有55m能110KM行駛, 各自行駛
依法,兩者根本不會碰在一起? 那來前車路權大於後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說過幾百次了!
路權是路權,安全車距是安全車距,法規沒提的事還傻傻的扯在一起才是最奇怪的事!

安全車距 明載於法規,明白記載該路權歸屬, 不是法規沒寫的 , 還不只一條法規, 這樣說是昧於事實!
毫無路權觀念又不去了解 Vorfahrt (Right of way)在說什麼?
憑空想像當然永遠不會懂路權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由南部到北部300多公里,只要保持安全車距,任何最高速限車均有權進入,這些前後車在發生事故而追撞時,你還能主張「兩者根本沒有機會發生 『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這種謬論喔!
你沒被追撞過嗎?被撞過你就知道囉!

這個錯誤又是昧於事實! 事實"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也能被說成"有權進內側車道!"????
這種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最高速限是一面立在路邊的標誌, 8-1-3但書,規定內側車道指定此種速限(標誌)行駛
遵守此種速限(標誌), 其權利與義務的發生是進入內側道之後!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車在中線車道上,速限是依據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車均有權進入? 權在那裏?
您還是沒有回答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最高速限"能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車均有權進入????漏字了!
這種說法能成立? 大概最高速限車均有權進入路肩了!

漏字了!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述根本就和法規的敘述不同! 在那裏(車道)跑出最高速限?
是在空中飛出最高速限? 所以找不到車道?
或在地底鑽出最高速限? 分不出是那個車道?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之狀況為少於16車/公里(有車距55m)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時間局限於該車在內側車道之內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地點局限於該車位於內側車道之內,車在那一個車道上,才遵守那一個車道的速限
全部都是限制
不是只拿單一條件"最高速限"就隨便套用在任何狀況下,套用在任何時間地點!
這違反該法規之適用及構成要件!

現在發生的狀況是"追撞"嗎? 不是,扯遠了! 現在說的是"超車道路權歸屬 "
超車時
高管規則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在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之下,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 兩者根本沒有路權衝突的問題,各走各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的使用方式本來 前提是「超車」的動作!
超車道本來就是輪替使用! 只要超車就能使用 !這是對的!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
是使用限制! 不是反過來的"使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是,
內側車道就是另外一種道路使用方式囉!
兩個交流道7公里,沒車時,就能以8-1-3的用路行駛內側車道,此時,並沒有違反33-2的「堵塞超車道」規定!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
是使用限制! 另一種道路使用有限制! 不是反過來的"另外一種道路使用方式" 完全相反的說法!

拿一個速限規定說成是路權? 不覺得相差太遠了嗎?
8-1-3本文是使用內側車道的←左右→使用範圍, 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為左右範圍(橫向路權 ←內/中/外 →)
8-1-3但書則是給予前後↑↓長度55m+車長, 這樣長度的一段內側車道(↑ ↓前後縱向路權)
兩者描述之路權完全不同! 路權範圍的方向完全不同 ?
我們人類是活在構成真實世界的最低維度(四維空間) , 包括一維是線,二維是面,三維是立體,四維是時間
所以有前後/左右/上下及時間軸 的區分

您大概是處於一維空間, 只有直線而沒有面, 所以左右方向(橫向路權 ←內/中/外 →) 和 (↑ ↓前後縱向路權) 不分, 看起來完全一樣, 一維空間是可以理解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這段話,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規則,是正面表述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這個不堵塞指車流狀況為 F自由車流 這個狀況下 ,有55m車距
"致堵塞超車道行者"是罰則,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路! 若未回原車道, 是追究那個讓F自由車流 降等為 S同步流的人的罰則!」
你這段的複製文只有一個答案,就是「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只有慢速車才會導致車流降速!

您要不要去弄清楚 F自由流→ S同步流的相變, 構成條件不一定只有慢速車? 也不一定會導致車流降速!其實是無關!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C max(最大容量) ←→ C min(最小容量) 之間 ,車速並不是影響因子


8924132 wrote:
被右側超車了還不是...(恕刪)

你的圖整體而言還是內車道較快,怎會是右車道刷出來的?

法律在制定時,我也不知道「聞」後車喇叭或燈號要怎麼認定?想不想讓是前車的想法,後車怎可憑自己想像去猜前車車主想法?

你的易經文,我還是不懂扯在這裡的關係!
你再多貼幾百遍,也還是跟主題無關啊!
herblee wrote:
這個錯誤是又漏字又...(恕刪)

herblee說的是,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所以才說你這句話是錯的,
最高速限是進行式,變換車道是未來式,
並不是取得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而是進入內側車道來取得路權!

管制規則無約束處不就是法律漏洞了!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多會塞車,很正常!要不超出道路容量,要不出現龜車!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沒什麼車流,當然不會塞車!
C max(最大容量) ←→ C min(最小容量) 之間 ,車速並不是影響因子
——-車速若不是因子?國道取締龜速車、一堆網友po龜速車擋道造成後排大塞車是在取締心酸、po無聊的喔!

你的論文結果還是慢車造成車速降低啊!
解釋再多,複製再多,也是龜車造成堵塞而已!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出...(恕刪)


我也來戰一下

車少的時候,如果我的車速平均高於周圍的車,我會走內線,這樣不用一直閃車。但如果後方有更快的車靠近,我會切到中線讓道。(有時候會走外線,因為內線跟中線慢車反而多,國道三號比較常;一號大車多,外線沒比較順。


因此,車更少的時候,我會走中線,因為中線沒什麼車,不用一直閃,所以就不必走內線。


不過有時候中線也有車,我的車速也不慢,只是後方飆過來的進口車車速更狂,時速大概160km以上吧,但還沒有適當時機切到中線讓道,那就對後面車速好狂的仁兄抱歉了。

至於可不可以走的問題,我覺得爭那些根本不重要。大家都開快一點別擋路,能讓就讓,這樣不是很好嗎?



對了,國道一號時常不適用這些原則,因為國道一號的中線跟外線是限速90公里的大車專用的,限速110的小車就只能一路縮在內線。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圖整體而言還是內車道較快,怎會是右車道刷出來的?

小弟是說"用右側超車刷出來的"
這外側車道的"平均車速",是怎麼刷出來的?


車道上有慢車就不能開到速限
是一種很"奢華"的用路方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在制定時,我也不知道「聞」後車喇叭或燈號要怎麼認定?想不想讓是前車的想法,後車怎可憑自己想像去猜前車車主想法?

法律如何設定要人禮讓救護車的?
需要"假設"有駕照的是聾子?

您一直沒回答
"法律義務"有選擇性?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易經文,我還是不懂扯在這裡的關係!
你再多貼幾百遍,也還是跟主題無關啊!

您看不懂的事,海著呢
不差這一樁吧
懂的話,還會當"地鼠"?

上士聞道,勤而行之
中士聞道,若存若亡
下士聞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為道

翻譯:優秀的人聽了道之後,勤勉地遵行。
一般的人聽了道之後,仍是似懂非懂、若有若 無的樣子。
俗陋的人聽了道之後,大聲嘲笑。
若不被這種人嘲笑,那還叫真道嗎?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zyd85P.html
Gullit168 wrote:
道處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車輛『行為』不能做為專用車道?? 01真是欣賞奇聞軼事的地方

除非出現『超車專用車道』或是『超車優先道』,不然國道內側車道不存在超車優先這回事


胡說八道,反紅這句根本沒人說,

前文已經說得很明白囉,
從來都沒有超車"專用"道這詞
(你真的是絕對不回答,為什麼救護車不叫做救護"專用"車呢),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明定的是堵塞"超車道",
根本不是什麼超車專用道。

反藍這字,一樣,早就說過了,
規則應為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受此限。

你還是沒拿出任何能反對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的證明。
katana057 wrote:
前文已經說得很明白囉,
從來都沒有超車"專用"道這詞
(你真的是絕對不回答,為什麼救護車不叫做救護"專用"車呢),


車道路權是由『法規』或是『標誌、標線、號誌』授予
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規』或是『標誌、標線、號誌』
有明文規定說「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嗎?」 或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優先道嗎?」
沒有,所以內側車道根本不存在超車專用或是優先之路權這回事...


katana057 wrote: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明定的是堵塞"超車道",
根本不是什麼超車專用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備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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