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Gullit168 wrote:
不會我在日本、美國...(恕刪)

小弟最遠從大阪開到九州過
感覺上長距離的話日本較快
幾乎沒看到事故
就算塞車,也不會定點
平常走行道就可以開到100左右了

倒是平面道路,那號誌故意搞得不連鎖
開起來相當蛋疼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恕刪)

1,中線前車有慢車,中線後的快車有兩個選擇,
降速配合中線慢車前進。
或進入超車道來超中線慢車。
(例如速度110中線後車,車距中線前車100公尺,遇到中線前車開90,100公尺的車距瞬間就會縮小,縮小到約55公尺時,中線後車一定得做出選擇,降速跟車或進入超車道來超中線前車。)

難道你以為55公尺沒車,55公尺前或更遠的距離就都沒慢車?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又內側車道的但書高管8,"不堵塞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3,既然有但書,超車道就不是超車專用道。
不說三次,不接受可以去看法官判決。

3,不依規定行駛車道是指行駛超車道只能超車用,按高管8行駛。
非上述的用路條件即不依規定行駛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1,中線前車有慢車,中線後的快車有兩個選擇,
降速配合中線慢車前進。
或進入超車道來超中線慢車。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又內側車道的但書高管8,"不堵塞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3,既然有但書,超車道就不是超車專用道。
不說三次,不接受可以去看法官判決。

3,不依規定行駛車道是指行駛超車道只能超車用,按高管8行駛。
非上述的用路條件即不依規定行駛車道。

1.如果最前方的車已經接近道路速限
後方車進入超車道是意圖超速?
不超速超得過?

反過來說,慢車就要有自覺
看到後面有車較快,自覺一點
別看到方向燈才想起油門在哪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最前車遇慢車
切進超車道
慢車車陣連貫
前車領頭超越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而有安全距離又不讓賢
請問是不是堵塞超車道行車?
這時保持最高速限是義務,還是權力?

3.法官怎麼判是他的自由
能影響小弟說這違規?
小弟沒說這違規的自由?

4.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法規來看,不超車進入超車道算甚麼呢?
8924132 wrote:
1.如果最前方的車...(恕刪)

中線車道開90,100,110都是合法用路的車速。
誰規定中線車一定得開110?

中線的車即便開110的速度,在100公尺處看到開90的慢車時,100公尺的車距短時間內就會縮小到55公尺時,中線後車只有兩個選擇,降速或進入超車道來超中線車。

你後面提的都是指超車道的慢車。
但我說的是中線的快車遇到安全車距前的慢車,
請搞清楚再回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當然是給車走。
不超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誰說超車道只能超車用~寫在哪裡?第幾條?
Gullit168 wrote:
實在看不下去了
同一篇論文,Q只會只有一種含意

...(恕刪)


同一篇?
根本就是兩篇不同報告
Q = D . V 的 Q
和 Braess's paradox 的Q ? 完全兩回事
他在算 tij
tij = αij + βij ƒij

Let the total demand for travel from origin o to destination r be Q
這是 Braess 自己先設定的,o → r 總共有幾種"需求"

Gullit168 wrote:
文獻『BRAESS’ PARADOX: SOME NEW INSIGHTS』
Q 是 total demand for travel from origin o to destination r, not fxxking choices of the drivers
叫做『從o點到r點的整體交通總需求量』,可視為車流總量
...(恕刪)

他在算時間, tij (旅行時間), 不是在算流量 ƒij (這是假設的)
αij 的時間(free flow travel time)是固定, 會增加的時間是 βij(延遲參數) ƒij (流量)
(車流都擁向那條路徑,ƒij 流量增加, 壅擠了, 旅行時間增加)
tij = αij + βij ƒij

他說的是 , 增加一個新的需求(多開一條路,多一個選擇), 不但沒減少旅行時間, 反而讓整個路網中的旅行時間,全都增加
(車流都擁向那條路徑,ƒij 流量增加, 壅擠了, 旅行時間反而增加)

這都在說明
超商原本只賣2種口味的冰淇淋, 現在增加第三種, 冰淇淋整體銷量反而下降
直營店本來只有2家,現在展店3家, 整體營運反而下降
手機的機海策略(選擇很多) VS 蘋果單一機種
COSTCO(單項商品選擇少) VS 大賣場 (單項商品選擇多)
這些都是 Braess's paradox 布雷斯悖論 的具體事證

Gullit168 wrote:
Q值會隨著alpha、beta值改變有不同的值
...(恕刪)

?????
Q 是 Braess 計算前設定的 , Q =ƒ1 +ƒ2 +ƒ3 是 Braess defining定義的
他假設 ƒ1 = ƒ2 = 0 那個路徑沒有流量, 全都湧向 ƒ3
ƒ3 = Q (所有的需求都壓在 ƒ3 那條路徑的流量上)
那完全是 Braess 所設定的 , 來解釋流量增加造成時間增加

Gullit168 wrote:
在Braess’ example 是 2.58<Q<8.89 會發生Braess’ paradox
在Arnott and Small’s example 是 500< Q <1500 會發生Braess’ paradox
以Arnott and Small’s example而言,駕駛只要低於500個選擇,就不會發生Braess’ paradox???
天大的笑話
...(恕刪)


Q 是 Braess 計算前設定的, 他 1968提出的版本, Q 就設成6 , Arnott and Small’s example就設成1000
兩人設定的 Q 本來就不一樣
Q 雖然不同
但是兩者都顯示, 減少需求 ,選擇變少,(價格策略可改變選擇),或需求超大, 都可以避開 Braess's paradox

Gullit168 wrote:
Braess’ paradox的道路單位都是route或是path,不是lane
不管是一條lane、三條lanes、還是五條lanes,只要連在一起就只是一條route
一條route(單一條高速公路)是不可能發生Braess’ paradox
Braess現在應該在哭哭中
...(恕刪)

事實為何很清楚, 爬文就知道

說再多您也不信 , 您高興就好 , 寫過必留下筆跡
三個車道都有不同的路權,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一台車不可能一次同時走三個車道,三個車道不可能視為只是一條route ,就單一車輛而言, 不同車道就是不同路徑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往左) → 外側車道 (大貨車/慢速小車)
o → p → r
或 o → q → r
外側車道 → 爬坡道(往右) → 外側車道 (大貨車/慢速小車)

現在開放大貨車走內側車道(三重圓山段) , 非超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 內側車道 → 外側車道
o → p → q → r
算看看



除了交通之外, 電信流量"固定費率"和"變動加/減價收費,物流量,大賣場商品銷售流量,餐廳座位翻桌率, 都會參考"Braess paradox"


8924132 wrote:
您待在台灣太久了 沒有去國外開車過
請問如果走行道行車速度就已接近道路速限
那走追越車道的用意在哪? 錢太多?駕照很好考?
您以為國外警察都是吃白飯? 超速不會抓?
國外用的是這種喔
台灣人最在行的就是犧牲公眾利益成就個人利益
像H大說的超車道為同步流 只有誰為自由流? 賢大的問題回在樓上
-----
因為別人違反A,所以我要違反B
這跟某路權團體有啥兩樣?

喔喔所以您在國外開過車好棒棒 所以就可以任意解釋台灣法規囉??
你都還沒回答我的問題耶
1. 何時有人說「讓民眾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
2.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在此前提下,主管機關依道交33-6為母法制定出高管規則及各項細則、法律解釋,哪裡牴觸了道交第33條立法精神?
3. 您說「台灣跟國外法規差異最大的部分在哪呢?」,我問您「那車輛密度又有多大的差異呢?」 把台灣的車流量套在國外的法規會合適、增加效率嗎? 何以見得?
4. 假設今天所有車輛皆沒有表速差 即表速=實際測速槍測出來的速度,您是否認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一直講國外國外是有什麼優越感嗎??
可是現在是在討論台灣高速公路耶 也是看國外法律嗎 哈哈?
就事論事啦不要圍魏救趙 對不對

8924132 wrote: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最前車遇慢車
切進超車道
慢車車陣連貫
前車領頭超越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而有安全距離又不讓賢
請問是不是堵塞超車道行車?
這時保持最高速限是義務,還是權力?

這樣雖然堵塞但是是合法使用內車道啊
因為您說前車未以最高速線領頭超越右側連貫車群
這是在超車啊 超車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這不是您們一直強調的法規授權嗎?
還是法規有說超車時須以多少時速開內車道? 沒有啊

8924132 wrote:
3.法官怎麼判是他的自由
能影響小弟說這違規?
小弟沒說這違規的自由?

您當然可以說任何人違規啊 但如果背後沒有相對應的法規支援 那就是空話而已

8924132 wrote:
4.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法規來看,不超車進入超車道算甚麼呢?

您又忘了看高管規則8-1-3後面那句了嗎
herblee wrote:
您完全沒看內容, 請爬文
您完全不知道 Braess's Paradox 在說什麼?
不懂為何混在一起?
不知道你的問題在那裏 ?
那個圖片您完全沒看,也沒看算式
字典翻開, Q代表的字有幾個, 您看到Q就都一樣?

您一篇文裡面出現兩種Q 也不加以解釋 也沒有單位 也沒有大小寫區分
然後一直叫別人爬文爬文 是要爬什麼東西?

好啦 不管Q=DV了
所以Q(total demand on the network)到底是lane, route, path還是啥...?
從台北往南到桃園好了
可以分國1平面 &國1五楊高架 & 台1線 & 64號>61號快速道
國1平面假設3車道 五楊3車道 台1線2車道好了 快速道路2線
所以Q是4(國1、五楊、省道、快速道路)還是車道總數加起來10?
我好亂啊

還有我的問題您還沒回答耶?
herblee wrote:
等你超過一個車群, 前方一片開闊無車, 是流量大嗎?

等我超過一個車群?? 您等 別人等嗎?
一個車群是多大?? 超車時時速要求是多少?
中線都等速100 甲用110超過這整個車群 合您意嗎?
假設今天有一台車乙在甲後面想開120所以一直閃燈鳴喇叭
那甲要讓嗎? 可是右側車群都沒有安全距離可以切耶?
那又有丙在乙後面想開130 所以丙也一直閃燈
那乙要讓嗎? 可是右側車群都沒有安全距離可以切耶?
這樣早就被MOBILE01 PPT上的超車道魔人叭死了 還等我超過一個車群?

您能依超車道讓道、淨空、超車專用、安全距離四個您強調的原則
解釋一下上述狀況何解嗎?

herblee wrote:
依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進入後如有55m車距, 遵守 110km最高速限行駛...(恕刪)

內線無車時進入內線就得開110km/h?
也就是說除非你開超跑才能跟中線車開80km/h時突然尿急想超車?
不然就是要減速拉長距離再加速到離前車40km時開到110km/h才能超車?...
ethan567 wrote:
進入內線就得開110km/hr

(法規)確實有(限定)內車道使用方式
在內側車道行駛(須以最高速限行駛) 沒錯!

進入內側車速(按規定/至少應達至)
110加減10=時速約100~120
基本上= 時速未低於100km/hr或未超逾120km/hr大致上,均不有受罰之虞!
但最正確 並且宣導的講法是: 用路人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

*法規是既定的(規則)/而用路人的思維是活絡的/
不明顯的違規事實(及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時)..警察不開罰呀..

(聲明: 我不是鼓勵違規行為)

所以 即便您切入內車道之際
(時速僅為85km/hr)過程中,您得儘快安全地(努力快跑)以趨近最高速限值~優!
註:但若真幸運,被警方測得為85km/hr(違規事實可成立/紅單您得自認)
..............................................................................................

*法規/不會有贅詞(因此才需提示)但書內容!

內文中 需合理解釋.. 因此述及各類用路樣態:
不超車時(限定/以下三條件/1.小型車2.不堵塞行車時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得暫利用內側(超車道)為(快車道)行車。
<= 這就是(但書內容)必需被詳細敘明之原因啊~ ..卻多被用路人錯用..


PS:「不得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Kelly920925 wrote:
進入內側車速(按規定/至少應達至)
110加減10=時速約100~120
基本上= 時速未低於100km/hr或未超逾120km/hr大致上,均不有受罰之虞!

請勿自行揣摩散佈不實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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