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疲勞駕駛
可能會造成駕駛判斷錯誤
明明應該減速卻沒減速
駕駛精神不濟,疲勞
可能都會反映其駕駛行為上
這位駕駛第一次過這個彎?
對路況不熟?
過彎時車速過快
是否當時疲勞造成注意力不集中
才在該減速路段沒減速??
ethan567 wrote:
進入內線就得開110km/hr


我並沒有 散佈不實消息!!

我是為回應//小型車在內側車道(符合限定條件下)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整篇內容 需看清楚好不好?
我所寫的100~120km/hr 一直說都是指~取締值~

而執法者說"最高速限沒有低速寬容值"
但是呢 實際上(紅斑馬抓內側)龜速

大概/為了讓 違規者(誠服)?<= 這我臆測的(我臆測猜想 均會述明或標註?問號)

實際舉發之標準 甚至//偶爾可能//又寬限下放許多..
chiayingcool wrote:
請勿自行揣摩散佈不實消息…

我參考依據全為法源準則..(肯定錯不了)

Kelly920925 wrote:
我並沒有 散佈不實消息!!

我是為回應//小型車在內側車道(符合限定條件下)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整篇內容 需看清楚好不好?
我所寫的100~120km/hr 一直說都是指~取締值~

而執法者說"最高速限沒有寬容值" OK
但是呢 實際上(紅斑馬抓內側)龜速

大概/為了讓 違規者(誠服)?<= 這我臆測的(我臆測猜想 均會述明或標註?問號)

其實際舉發之標準 甚至//偶爾可能//又寬限下放許多..


1.執法單位沒有說過"最高速限沒有寬容值",建議修改

2.執法單位已表明內側車道於不堵塞的情況下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於速限110km/h路段以100-110km/h的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警方依舊有視情況判斷認定是否舉發之權利

故您說於內側車道以100-120km/h行駛"無受罰之虞"並非事實
陳阿瓜~ wrote:
您一篇文裡面出現兩...(恕刪)

您硬要把兩種 Q 混在一起, 沒辦法? 幫不上忙
法規明明寫速限, 卻一直往車速,速度的坑跳? 沒辦法

陳阿瓜~ wrote:
您一篇文裡面出現兩種Q 也不加以解釋 也沒有單位 也沒有大小寫區分
然後一直叫別人爬文爬文 是要爬什麼鬼東西?
...(恕刪)

前面寫很多, 都沒看 ?
沒辦法? 媒婆也沒包生的
herblee 並沒開補習保證班, 也沒收學分費

陳阿瓜~ wrote:
好啦 不管Q=DV了
所以Q(total demand on the network)到底是lane, route, path還是啥...?
...(恕刪)

這不就是 definition ?

陳阿瓜~ wrote:
從台北往南到桃園好了
可以分國1平面 &國1五楊高架 & 台1線 & 64號>61號快速道
國1平面假設3車道 五楊3車道 台1線2車道好了 快速道路2線
所以Q是4(國1、五楊、省道、快速道路)還是車道總數加起來10?
..(恕刪)

台北往南到桃園? 不一定走省道,國道, 還有縣道, 小巷可以走
Q 是自訂的,還可以開國5,蘇澳上渡輪,海運開到花蓮, 走台9,南橫 高雄上國1到桃園
設1000都可以

陳阿瓜~ wrote:
我好亂啊
還有我的問題您還沒回答耶?
..(恕刪)
..
回答這麼多,還說沒回答, 沒辦法
You can lead a horse to water (but you can't make him/it drink)


陳阿瓜~ wrote:
等我超過一個車群?? 您等 別人等嗎?
一個車群是多大?? 超車時時速要求是多少?
中線都等速100 甲用110超過這整個車群 合您意嗎?
..(恕刪)

有車群是正常的嗎? 是不正常的
車群是把公路切割成一個一個無車空間, 那些空置的道路沒在使用
前面有數據, 明明110km 的道路容量是 1450pcu , 台灣國道的統計數字只有 600 pcu
高於600pcu, 速度就下降到110以下
表示有很多閒置無車空間
捷運1個車廂裝200人, 有200個人擠在中間這個車廂, 前後車廂都是空的,這200人卻直喊,太擠了, 人太多,空間不夠, 太擠了! 無法移動!

陳阿瓜~ wrote:
假設今天有一台車乙在甲後面想開120所以一直閃燈鳴喇叭
那甲要讓嗎? 可是右側車群都沒有安全距離可以切耶?
那又有丙在乙後面想開130 所以丙也一直閃燈
那乙要讓嗎? 可是右側車群都沒有安全距離可以切耶?
這樣早就被MOBILE01 PPT上的超車道魔人叭死了 還等我超過一個車群?
您能依超車道讓道、淨空、超車專用、安全距離四個您強調的原則
解釋一下上述狀況何解嗎?
..(恕刪)

前面說太多次了, 依據路權
依路權規定,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如何規定?就怎麼做
完全不看, 問題又一再無限迴圈

不是整個車群離開, 只要超車道打開,後車補滿閒置空間, 就不會有車群

已經說明8-1-3法規是"速限",這個窗口上方標"速限" 受理的是"變更速限"事項 (高管規則5變更到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主管機關"的窗口
主管機關辦完 "變更速限" , 用路人就遵守變更後的速限

不是用路人 拿自己的車速, 就說這個車速符合速限規定? 要求超車道路權?
速限是 "主管機關" 的窗口 , 不受理"用路人的車速, 對象(人)不對, 證件(事)也不對

ethan567 wrote:
內線無車時進入內線就得開110km/h?
...(恕刪)

開110km/? 要看速限轉換了嗎? 若未轉換, 是60-110km
開110km/?是遵守速限
遵守速限是無條件的, 不是因此得到路權, 不能反過來說可以進入(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不是, 內線無車? 為何進去?必須是超車! 不是憑 110km車速就能進去, 你沒有路權!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沒有提到任何"超車道", 依據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但書只和"內側車道"有關, 並不能規範到"超車道"。即(但書管不到超車,只管得到內側車道速限"), 並不能只依據但書, 卻違反本文之規定。

還沒進內側車道!車不再這個車道上! "最高速限"? 當然是"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此時是""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進入"就不對了! 進入必須是超車!
所以, 跨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進入內線? 這是跨行車道, 並無路權!
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才生效!

這台車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才發生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內側車道上圖紅線的這個階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跨行車道及中/外車道,速限是橘色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ethan567 wrote:
也就是說除非你開超跑才能跟中線車開80km/h時突然尿急想超車?
不然就是要減速拉長距離再加速到離前車40km時開到110km/h才能超車?..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不是一上高速公路就螃蟹橫行入內車道, 你沒有路權 !
車由匝道進來, 不會一開始就在內側車道上!
要超越才能進中線(8-1-1)!不超越就要離開! 無車可超只能走外側車道!
要超車才能進內車道(8-1-3)!不超車就要離開! 無車可超只能回中線車道!

不是, 是因為中線車距不足,不是降速就是要超中線的前車,
因為內側車道有車距!為保持安全車距, 才變換車道到內側車道!
車距是讓出來的!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herblee wrote:
您硬要把兩種 Q 混在一起, 沒辦法? 幫不上忙

您自己兩種Q同時出現 又沒寫清楚 要怪別人?
哪一篇文章會出現同一個符號 卻不用多做解釋?
如果您打文章卻認為這點不重要的話
那一直要別人爬你文用意何在? 您要隨便寫的話別人看100次也沒辦法懂你在說啥

herblee wrote:
台北往南到桃園? 不一定走省道,國道, 還有縣道, 小巷可以走
Q 是自訂的,還可以開國5,蘇澳上渡輪,海運開到花蓮, 走台9,南橫 高雄上國1到桃園
設1000都可以

看不出來我的問題是什麼嗎?
我問您的問題是Q是車道數 還是路線數?

布雷斯悖論(名字來自德國數學家迪特里希·布雷斯)指在一個交通網絡上增加一條路段反而使網絡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單純一條高速公路能說是路網嗎? 這是我想問的

herblee wrote:
前面說太多次了, 依據路權
依路權規定,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如何規定?就怎麼做
完全不看, 問題又一再無限迴圈

路權從頭到尾都是您在說 重點是還跟主管機關完全不一樣
您要別人看什麼 看了不同意您 就說別人完全不看 當然無限迴圈

您自己去看 難道要跟KELLY大一樣
自行想像了一個100~120範圍取締值 又說警察說"最高速限沒有寬容值"
此言論也要別人去相信他? 別人不相信 又要被您說完全不看? 無限迴圈?

herblee wrote:
不是整個車群離開, 只要超車道打開,後車補滿閒置空間, 就不會有車群
已經說明8-1-3法規是"速限",這個窗口上方標"速限" 受理的是"變更速限"事項 (高管規則5變更到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主管機關"的窗口
主管機關辦完 "變更速限" , 用路人就遵守變更後的速限
不是用路人 拿自己的車速, 就說這個車速符合速限規定? 要求超車道路權?
速限是 "主管機關" 的窗口 , 不受理"用路人的車速, 對象(人)不對, 證件(事)也不對
開110km/? 要看速限轉換了嗎? 若未轉換, 是60-110km
開110km/?是遵守速限
遵守速限是無條件的, 不是因此得到路權, 不能反過來說可以進入(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不是, 內線無車? 為何進去?必須是超車! 不是憑 110km車速就能進去, 你沒有路權!
...恕刪

這真的是中文文法及用字嗎 抱歉我全看完了真的看不懂
有大大看的懂能幫解釋一下嗎
chiayingcool wrote:
1.執法單位沒有說過"最高速限沒有寬容值",建議修改
2.執法單位已表明內側車道於不堵塞的情況下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於速限110km/h路段以100-110km/h的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警方依舊有視情況判斷認定是否舉發之權利
故您說於內側車道以100-120km/h行駛"無受罰之虞"並非事實


最高速限沒有低速寬容值<=(雖然我覺得黃警官解釋/有點怪)
但我可以理解此說法(OK啊~)

摘自您自己附上來的圖耶
若不返回中線車道,持續暫用超車道前進,需俱足以下所列三要件(缺一不可):
(1.)小型車 (2.)不致堵塞行車 (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註: 即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權益。

法源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8條 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註: ..為我自己增添補字(怕大家看不懂)其原始文意確為如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3條(不遵守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請~還讓~ 超車道
發揮它原應有"為供超車所用"暨紓解車流量的功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謂的"占" 意思是~ 已影響至別人使用或利用權益~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OK 都無車時...
凡符合使用原則(最高速限值及不堵塞) 得持續行駛於內側(OK/現行法/允許)
....................................................................................................
chiayingcool wrote:
明確將堵塞、佔用、暫時等等部分定義清楚


討論那麼久(無法有效)改善~

要寫至大家均認同(真確實遵守);不如直接將條文內容修訂為: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用道。
完成超車動作後,應返回原車道。
非超車用途,不得使用超車道。
Kelly920925 wrote:
最高速限沒有寬容值<=(雖然我覺得黃警官解釋/有點怪)但我可以理解此說法(OK啊~)


執法單位不是這樣說的

請您看清楚


Kelly920925 wrote:
法源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8條 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暫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註:暫 ..為我自己增添補字(怕大家看不懂)其原始文意確為如此///


法規還可以自己增減字來做補充、解釋?

您認為原始文意有"暫"意

可有任何法院判決或執法單位解釋可供支持?
herblee wrote:
同一篇?
根本就是兩篇不同報告
Q = D . V 的 Q
和 Braess's paradox 的Q ? 完全兩回事
他在算 tij
tij = αij + βij ƒij
Let the total demand for travel from origin o to destination r be Q
這是 Braess 自己先設定的,o → r 總共有幾種"需求"
他在算時間, tij (旅行時間), 不是在算流量 ƒij (這是假設的)
αij 的時間(free flow travel time)是固定, 會增加的時間是 βij(延遲參數) ƒij (流量)
(車流都擁向那條路徑,ƒij 流量增加, 壅擠了, 旅行時間增加)
tij = αij + βij ƒij
他說的是 , 增加一個新的需求(多開一條路,多一個選擇), 不但沒減少旅行時間, 反而讓整個路網中的旅行時間,全都增加
(車流都擁向那條路徑,ƒij 流量增加, 壅擠了, 旅行時間反而增加)
這都在說明
超商原本只賣2種口味的冰淇淋, 現在增加第三種, 冰淇淋整體銷量反而下降
直營店本來只有2家,現在展店3家, 整體營運反而下降
手機的機海策略(選擇很多) VS 蘋果單一機種
COSTCO(單項商品選擇少) VS 大賣場 (單項商品選擇多)
這些都是 Braess's paradox 布雷斯悖論 的具體事證
?????
Q 是 Braess 計算前設定的 , Q =ƒ1 +ƒ2 +ƒ3 是 Braess defining定義的
他假設 ƒ1 = ƒ2 = 0 那個路徑沒有流量, 全都湧向 ƒ3
ƒ3 = Q (所有的需求都壓在 ƒ3 那條路徑的流量上)
那完全是 Braess 所設定的 , 來解釋流量增加造成時間增加


ƒ3 = Q
物理中數學式等號兩邊的單位恆為相等

ƒ3的單位是(vehicles/time)流量
Q的單位自然也一樣,就是流量


herblee wrote:
Q 是 Braess 計算前設定的, 他 1968提出的版本, Q 就設成6 , Arnott and Small’s example就設成1000
兩人設定的 Q 本來就不一樣


錯,Q=6只是其中一個情境,Braess 總共下了2、6、20三種情境
在Braess 1968年的文獻裡面,Q的符號是Ф,Braess給予的定義就是total flow





herblee wrote:
說再多您也不信 , 您高興就好 , 寫過必留下筆跡
三個車道都有不同的路權,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一台車不可能一次同時走三個車道,三個車道不可能視為只是一條route ,就單一車輛而言, 不同車道就是不同路徑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往左) → 外側車道 (大貨車/慢速小車)
o → p → r
或 o → q → r


你在胡說什麼??
文獻中的o是起點、r是終點
o → p → r 是第一條路徑
o → q → r 是第二條路徑

你的外中外車道變換只是回到原來外側車道
你的起點o在哪裡? 終點r又在哪裡? o跟r是不同位置,會經過兩種不同交通時間才可抵達
而且你的一個變換車道超車動作居然可以衍生出兩種不同路徑
好啊,請解釋一下
o → p → r 是怎麼超法??
o → q → r 又是怎麼超法??

herblee wrote:
外側車道 → 爬坡道(往右) → 外側車道 (大貨車/慢速小車)
現在開放大貨車走內側車道(三重圓山段) , 非超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 內側車道 → 外側車道 o → p → q → r
算看看
除了交通之外, 電信流量"固定費率"和"變動加/減價收費,物流量,大賣場商品銷售流量,餐廳座位翻桌率, 都會參考"Braess paradox"


錯了喔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 內側車道 → 外側車道 (在內側車道到外側車道之前還會經過中線車道喔)
所以你的路徑要修正為o → p → q → p → o

再搭配一下文獻原圖

Braess哭哭中
認真回答您,限速110,寬限值到120,加上錶速誤差5-6不等(自己用GPS測),您最高可以開到錶速126沒問題,內側車道基本上還是僅供超車及塞車時使用,無論後方來車有無超速,適時讓路就是了。

Christhood wrote:
認真回答您,限速110,寬限值到120,加上錶速誤差5-6不等(自己用GPS測),您最高可以開到錶速126沒問題。


要看車

我開過一輛進口車,表速跟GPS時速幾乎沒有誤差

真以表速開126km/h過測速照相會G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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