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馬尼 wrote:所以才會有幾公里的緩衝阿否則限速110KM/H你開110.00000000001KM/H,被測速槍打到開你罰單你服嗎? 這條法規本來就是垃圾, 因為它訂了一個"點", 而不是一個範圍.你怎麼有辦法開在"最高速限"這個點上? 尤其在汽車檢驗規定中要求時速表顯示必須大於實際速度的條件下...
Pandion wrote:這條法規本來就是垃圾, 因為它訂了一個"點", 而不是一個範圍.你怎麼有辦法開在"最高速限"這個點上? 是啊這是法令的文字跟邏輯問題先不管儀表跟實際車速的關係比如 : 最高速限寫 100~110KM/H那最高到底是100還是110還是105?不能超速行駛,我到底要開99還是109要當一個分界,一定是一個固定的數字,不能是一個範圍比如一台車的最大馬力,可能是200匹,可能是250匹但不會是 200~250匹但,那是理論,實際上不可能辦到加上每台車的時速表,以及輪胎狀況造成的影響因此才出現寬限值 以及 偵測的誤差值
小弟仔細看了一下交通部規定發現立法邏輯可能是因為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所以 交通部認定的慢車應是車速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再因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以 樓主使用車道的情形應該沒有違規。最後分享1個德國autobahn無速限公路的影片,其實交通部是有考慮台灣用路情形而制定法律的車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