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隊長」小心國道內線龜速遭罰


fanrien wrote:
2012年底左右就停...(恕刪)

想不到有人那麼崇拜我
創個跟我類似的帳號

不曉得他人現在在哪?
除了本樓之外,相關的被罰案例很多

例如
1.政府真的缺很大.....1時.內線被拍到94-98就開單真是很......難道當時.時速不到100嗎...無言啦...只有請大家自行注意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032838&p=5#39647172
被測到的最高車速達98km (94-98km),錶速已經是104-108km, 一樣受罰


左下方照片先拍
1. 內線藍車離中央分隔島告示牌 30 條以上車道線
2. 對向黃貨車, 只見車頭
3 內線藍車和中線灰車, 距離 14 條車道線 (140m)

右上方照片後拍
1. 內線藍車離中央分隔島告示牌, 縮短到 20 條車道線
2. 對向黃貨車, 可見整個車身
3 內線藍車和中線灰車, 距離增為 15 條車道線 (150m)

兩張照片前後對比, 兩車車距多出 10m , 代表中線灰車快於內線藍車

超車的車速是要高於中線車道 ,內線藍車比較慢 , 所以不是在超車

前方( 含)中線, 內線 , 至少 100 m 以上都無車

佔用內線行為非常明顯

判決書所載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並無不合。

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挨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87859

這是時速92km被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3847

違規事實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並不是車速低於多少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都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越後可以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

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是一定會造成"堵塞"的
因為無超車行為,卻”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就是由 F 車流自動降等到 S 車流



車距就是space gap, 往前的車距增大,拉開,有 "加速" 的力道和空間,為Over-acceleration,圖表以大G表示,與後車的車距減少,會造成減速.而g-safe代表車流不會崩潰的最後臨界值,車輛加速的力道和空間,G>=S車流>=g-safe。
若大於G,代表有加速空間, 容易回到 F 自由車流
相反,若發生 Speed adaptation, 減少車輛加速的力道和空間
若還在曲線S的範圍內,高於g-safe, 則車流尚能保持穩定前進。
低於g-safe, 車流停滯,無法前進
請看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若以F-S-J 三相圖
Free flow (F)自由流 ,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
在S流的Stable 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
如果上升到S流的Metastable 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就會發生走走停停Stop & Go的現象,或往更為阻塞的J流發展

有超車行為,可以讓車流密度不增加,保持在 F 車流
所以,根據 F-S-J 三相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自由選擇車道行駛,應該是 F 自由車流
這樣也才有超車的空間,所以"最高速行駛"一定是正在超車

所謂的無超車行為,卻”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指的卻是Stable 的S 車流

這種”最高速行駛”超車道之"行車"。車速被前車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前車車速多少,後車車速就只能多少。也很難變換車道,並隨時可能進入Metastable走走停停的狀況

這種”最高速行駛”超車道之"行車",無法變換車道,由 F 車流,自動降等到S車流, 並不是整體車流量太大所造成的堵塞
這是只要有一台車堅持”持續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就會造成Over-acceleration消失,Speed adaptation增加, 造成"塞車"

官方最精密的測速器, 有 -3 到 +2 的誤差
所以107km,108km,109km,110km,111km,112km都是合法的最高速

因為最高速不是只有一種, 一定會發生speed adaptation車速調整,再造成車距調整
35秒就能拉開或縮短 50 m 的車距
不管你之前開多快,只要車距縮短到8公尺, J 流就發生了,一定會引發堵塞。


要避免這種情況, 必須要有一條超車道, 把車流引導到前方, 增加Over-acceleration, 抵消Speed adaptation的效應,把車距拉開, 車輛密度降低,就可以回到 F 自由車流, 不會塞車。


上圖的縱軸, 是 超車的可能性 1 <-> 0 之間, 橫軸為車輛密度
超車的可能性越高, 越趨近於1 , 就越能維持車流為F自由車流
超車的可能性若低於 0.5 (縱軸的一半), 就都是 S 車流了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在不能超車的情況下,在密度40車/km 以上,即達壅塞的情況, 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
保持能夠超車, 比起不能超車, 可以在密度50車/km 以上, 才達到壅塞,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降。
而在密度低於 30車/km , 有超車道比起無超車道,也能有更大的車流量。



別這樣~我懶得複製簡體字了~~

黃色小鸭 wrote:
想不到有人那麼崇拜我...(恕刪)
herblee wrote:
判決書所載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並無不合。

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挨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87859

這是時速92km被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3847

違規事實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並不是車速多少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都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還在拗啊?
你的違規事實怎跟法規和罰單上寫的不一樣?
隱匿證據來自圓其說不就好棒棒


判決書怎不PO完整的?
斷章取義來自圓其說不就好棒棒

原告雖主張其係為經收費站才減速,惟查原告係於駛離收
費站近3 公里後遭舉發,且該收費站過後北上340 公里處主
線道旁亦豎立有速限標誌,原告自知前項規定之立法精神為
預防駕駛人惡意佔用內側車道阻礙交通,自應依規定,若非
以最高之速限,則不應持續佔用內側車道,而有上開違背立
法用意之駕駛行為。


本件係因原告在
車況正常之情形下,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110 公里佔用內側
超車車道,行駛逾3 公里而遭攔停舉發

經核本件舉發單位執勤員警之蒐證與舉發程序並無
瑕疵,且上開舉發通知書經原告當場簽收,原告亦未當場表
示意見,是以原告確有駕駛小型車低於最高限速110 公里持
續行駛內側車道之行為,堪予認定


再來
你PO的全部都未達最高速限-10
玩老梗很有趣?
老梗根本無法證明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違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反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三OOO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四OOO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五OOO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
四OOO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就上面四種違規情況和罰鍰
法官是說哪一種啊啊啊?


3樓PO的判決書也寫的清清楚楚(老是裝沒看到在那邊無限迴圈?)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
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
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
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故原告主張小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
限是「得以」最高速限,而非「應以」,應係對條文文義之
誤解。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所稱
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依其大、小型車之差異及違規態
樣等可區分為:(1)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3)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另交通部會同內
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 項之授權,制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定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該基準表即依
前述違規態樣及到案期限將裁罰金額類型化如下:「1.小型
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者:(1)期限內繳納或到
案聽候裁決者,裁罰3,000元。」

to fanrien

不用再浪費時間在自私的人身上了,

把時間分配給美好的事情上吧!

真不懂為了大家行駛國道旅行時間縮短,

就是會碰到有人妨礙別人前進,

只因他覺得自己這樣做是沒爭議的。

好啦,沒道德而已啦!
有人又在自動補腦了

栽贓我沒做過的事


孤寂之狼 wrote:
基隆市1名賴姓駕駛,...(恕刪)


龜車派呢?

出來說話啊~

罰的好!!!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ettvyang65 wrote:
龜車派呢?

出來說話啊~

罰的好!!!


呵呵,這樣沒有用的啦,我看你直接點名看誰說過內車道可以開81的,順便附私訊,才比較可能有人回應
不然每天超速的罰單那麼多,還不是有人自得其樂的大喊開130、150是正確的、開內車道不用管錶速...,不也是同樣對那些超速罰單視若無睹

黃色小鸭 wrote:
你PO的全部都未達最高速限-10
玩老梗很有趣?
老梗根本無法證明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違規...(恕刪)


H神根本就拿不出證據證明他的歪理
只好混水摸魚硬凹囉!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艾力克斯~* wrote:
H神根本就拿不出證據證明他的歪理
只好混水摸魚硬凹囉!

一整天都沒出現

照往例 歪理被人整個推翻後

H神會先神隱一下

然後重出江湖 繼續老調重談洗腦不懂的人...(尤其台灣駕照那麼好考 很容易被H神呼嚨)

H神只對這個話題有興趣 也蠻異類的...


不過之前重機踹女童的案子H神罕見的有摻一咖

但也是被我釘的滿頭包

H神說:
女童是從-4出來的 所以穿越馬路的起點就是-4(明明人家就是過了-4旁巷口才穿越的)
(哇勒 那我從士林沿中山北走到到天母 到天母時再穿越中山北 所以我是從士林穿越馬路的???)

還有
同案子 他說兩根電燈桿間距是25M
所以4根電燈桿從第一到第四根 距離就是4X25=100M
1-2-3-4

真的是會被他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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