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第58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保持車距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以上條例不知是否可以用在鑽車縫上?
我想大家都忽略了"互相尊重" 跟 "等",這兩個觀念。鑽車縫就跟一般買票、結帳、搭車等插隊的意思是一樣的;大家遵守約定依序排隊,如果此時有人插隊時,在隊伍中是否有人出言制止?相同的,規定是要"依車道連貫暫停",此時有機車從前後車或左右車車距中行駛,請問這不是插隊的行為嗎?如果因而衍生出第三或四排車陣出來時,是否大家可以忍受?(比如在雙車道道路停等紅燈在兩車道中間出現一排機車停等,另外又在內側車道左側又出現一排機車停等) 如果在此當時發生事故,請問路權屬誰?
第98條
汽車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第99條
機車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這是在路口停等區最常見到的違規事項,但一般執法人員並不會針對機車開罰,但是如果是汽車就不一樣了。
另外第95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當有汽車準備於路口轉彎時依規定須先行駛入慢車道,此時勢必會造成後方機車的不滿,甚至有人去檢舉,請問汽車駕駛人該如何?
目前大部分汽車跟機車彼此之間都有一種安全的駕駛模式,也就是機車行駛於道路最外側慢車道或緊鄰慢車道之車道。這是一種互信,當有汽車或機車打破這種互信時,問題也產生了。所以不需要再爭甚麼路權,禁行機車道機車禁行,慢車道、機車專用道汽車需依規定時使用,無標示禁行跟慢車道都可以使用,請問還有甚麼好爭的?只要大家有共識"依序行駛"、"互相尊重"、並且能夠"等"。這樣不就解決了! 這是心態問題。遵守法規不就都沒有這些問題。我贊成全面開放所有路權供所有交通工具行駛,但還是建構在"互相尊重"跟"依序行駛"的前提下開放。不管任何交通工具都需受到規範,不應有任何的因為便利性而變成理所當然的藉口。如果大家都遵守遊戲規則,政府會不開放嗎?
vicence wrote:
ID跟您很像,支持你...(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