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要筆戰用!修改法規後,這種事故怎麼判斷肇責?

這個絕對是汽車的錯

為什麼他沒有注意到路上絕對會有重型機車的騎士鑽來鑽去呢?

這個絕對是汽車的錯
香吉士的蔚藍海域 wrote:
基本上同意大大的說法...(恕刪)


所以我才說...在台灣開車受到的不平等待遇.....真的太多太多了......
以國外而例.....這種同道超車的後發生的糾紛...會被判後車的錯誤......
在台灣...只要領有汽車駕照......就必須負擔所有車種的違規行為............

在國外..行人闖紅燈被綠燈直行車撞死...違規行人的家屬還要連帶負責賠償受損者的義務.......
這就是所謂信賴原則的最普通的水準...
觀看過這些案例....法官對判決說法就是....汽車駕駛"認為"(信賴)...行人不會違規闖紅燈..所以依照正常車速前進....所以行人違規必須要為他違規行為負責.....

反觀台灣法官......對守法的汽車駕駛產生不信任原則...對違規肇事的人產生信賴原則....認為汽車駕駛領有駕照..就必須背負任何人都有可能違規...要防範所有違規的行為發生.....
只要發生車禍....一定就是汽車駕駛的疏忽.......

就拿最近的一例子來看....
同樣都是直行車撞死人.......
開車的被判過失致死.....
騎車的被判無罪...........

請問那位S大大.......這是何種法規依據造成如此大的差距???????
為何會針對不同的車種而有不同的審查標準?????
還是因為只要是開車的駕駛人都是有罪的....
騎車的都是無罪的???????
先問
車縫之間可以超車
那代表這個車道是超車道瞜?

如果成立

我覺得機車錯

目前法規很明顯定義超車一次只能超一輛
就這點機車已經違法

但無關撞擊事件


再來是撞擊

前方汽車已經打方向燈
仔細看機車儀表
前方車打方向燈的時候機車卻在加速催油門
有故意加速阻檔他人變換車道行為的疑慮

安全距離印象在塞車不適用?
民主外送:接受假民主、特色管理、利益輾人民。
照樓主的假設題看來

應該解讀成汽車錯較多

假設題字義看機車可以自成一道

汽車判定為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分格線------------------------------

現實面看來

1.快速道路、高速公路仍然不得開放機車同車道超車

但可考慮是否開放行駛路肩(這應該才有可能)

但交流道前後X公里內

路肩請自行減速至X0公里以下

2.市區部分則分為2個部分

禁行機車車道(快車道)僅得直行

不得鑽 最內側 與 快車道連接慢車道線

而慢車道行車辦法比照普通重機以下等級

以上行車辦法另規定---超車需打方向燈(鑽車道最好要開閃黃燈)

這應該稍微比較完整一點

保障人民生命.而不是偏袒任一族群

我愛汽車(假日可以帶全家人出門旅遊)
我愛重機(一個人可以悠閒的吹著風享受生活)
我愛小綿羊(短程買菜買便當不用怕找停車位)
男兒應該三者皆欲得.而非不可得而皆鄉愿.
某日三者輕鬆皆可得.求得平衡才是快樂得
...........很爛的辭但很實在(服用後到大醫院檢查你就知效果)....................逃
其實....這種狀況跟平常在平面道路上機車在汽車中間穿梭不是一樣???
不是平常在路上就常看到了嗎???
小弟不太懂有什麼不同耶.....

那如果是現在在一般平面道路上發生這種事(不考慮禁行機車)
大家每天騎車開車上下班,應該都有 鑽車縫 或 被鑽車縫 的經驗吧..
如果發生像樓主說的狀況...那是誰對誰錯呢???

其實說真的...就算重車不鑽.....
平面道路上一般速克達也是一樣會鑽啊~是吧!?
怎麼之前都沒人說要禁止小綿羊鑽車縫、同車道超車呢??

(雖然說小弟自己騎車時有時候逼不得已也是在車陣中穿梭....
開車時又變成很討厭鑽來鑽去的機車......
不過最討厭的是某些把馬路當自己家在開的公車跟計程車...亂鑽亂切車道...)
Rickychi wrote:
其實....這種狀況...(恕刪)


其實照法規走

是不能躦車陣的

只是台灣都會區的交通密度過高

警方沒有在取締

而這個討論串則是針對高快速公路的部份在討論

其實這討論串我個人是覺得成功

因為大部份的發言都在針對這個假設狀況發表意見


alexpopo1688 wrote:


所以我才說......(恕刪)


其實在台灣目前的法律規定並沒有針對汽車或機車有太大的差別待遇,只是因為警察取締的喜好造成了民眾感受的不同。
還有就是就是當事故發生的時候,現行法律就很明顯的傾向受害者,也就是非常優惠受傷或死亡的一方,因為依據民法第 191- 2條的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說,當妳駕駛或騎乘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把人撞傷或撞死了,妳就必須賠償對方的損害,就是要賠錢的意思,除非呢,妳可以證明對於車禍的發生,妳是「完完全全沒有任何責任」。
而在訴訟中,相信大家都聽過這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是說在訴訟裡,如果妳必須將妳主張的事情向法官加以證明的話,通常妳就是要承擔敗訴的那一方,因為妳要證明妳沒有肇事責任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一旦妳沒法證明,那不好意思,妳就乖乖賠錢吧。

至於妳提到的問題:
「同樣都是直行車撞死人.......
開車的被判過失致死.....
騎車的被判無罪...........」

他的重點不在於開車還是騎車。
開車的那個案例主要是說,行人闖紅燈違規穿越馬路,結果被開車的撞死了,法官判決開車的還是有過失責任,還是得賠錢。
這個案例裡面,行人雖然是違規闖紅燈穿越馬路,可是當駕駛人有能力發現這個違規的行人時,那就法律上甚至說道德上,我們是否該要求駕駛人做出避免撞倒違規行人的行為?
在那個判決裡面,法官依據「週邊視界」理論,認為汽車駕駛人當時並無任何視覺障礙,應可發覺闖紅燈的行人,也就是汽車駕駛人有能力發現違規行人,就應該注意到該行人,進而做出閃避動作,但是該駕駛人卻沒有這樣做,所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其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車前狀況.....等等,這個就是法律上所認為的過失責任。

而在另一個案子裡面,是涉及「反應時間」的問題,該案發生經過大概是騎車的直行通過馬路的時候,路邊的行人忽然轉向要穿越馬路,結果被騎車的撞倒。
所謂「反應時間」是指人接受到某一訊息刺激,然後大腦發出訊息,身體做出反應動作所需花費的時間,這個時間每個人依據體質、年齡及健康狀態等影響,都不近相同,一般都在0.5秒~1.7秒左右(正確數字有點不確定),但也有慢到1或2、3、4秒的。
就算以最快的反應時間0.5秒來計算,當一個人以時速40公里前進時,在一般道路上應該都是沒有超速的,時速40公里等於每分鐘前進666.66公尺、每秒鐘前進11.111公尺,依照這樣的計算,就是一個正常人以時速40公里前進時,當他看到一個人往他行進方向走去,到他身體可以做出反應的時候,車子已經前進5公尺多的距離了,而且這個還沒加上車子機械反應的時間,再加上,開始煞車道車子停住的距離,可能已經接近10公尺了(未經過精確計算的數字,只是粗估)。
也就是說,當有人在離妳這樣近的距離忽然轉向,這時候一般的正常人應該都是沒有辦法來得及反應避免撞倒他,所以在法律上自然也不能給人家扣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大帽子,因為他在怎麼注意,也是不可能避免車禍的發生。

希望以上有提供你所想要的東西。
shchain wrote:
其實在台灣目前的法律...(恕刪)


謝謝shchain大人的解說

希望不管是開車還是騎車的網友都能明白shchain大人的解說

大家在討論時都能平心靜氣

勿逞口舌之快

這個討論串雖然沒有辦法讓法規有所改變

但希望大家在討論後,行車時能在多為相對的另一方設想

也希望有權限的網友能給shchain大人加個分

01很奇怪

我有時可以給好文加分,有時又不行

Well, 這是個很有趣的話題。
其實不管在哪,甚至在國外我想所謂的lane sharing or lane splitting都是具有爭議性的。

舉美國的例子來說,lane sharing大部分的州都是禁止的。
據說只有加州開放,是不是有其他州也開放不得而知(聽說紐約也可以),至少wiki是說只有加州允許。
但是請看一下下面的連結,是highway patrol回答有關lane sharing的疑問。
http://www.laneshare.com/content/view/24/34/
說開放,應該是說沒明令禁止。
在加州上下班必塞的交通狀況下,政府又希望可以用些其他方式舒緩交通,這種睜隻眼閉隻眼的狀況是可想而知。
(大眾交通工具?別傻了!加州有多大,不是每個地方都像台北或是San Francisco大眾運輸系統那麼發達。)
在這段文章裡,highway patrol舉出了幾個判斷lane sharing合不合理的狀況。
-Travel no faster than 10 mph faster than the vehicles you’re lane-sharing with.
-Merge back in with the traffic when they reach 30-35 mph.
-Never exceed the speed limit.
-Lane-sharing between lanes #1 and #2 is preferred. (#1 being the “fast” or “inside” lane)
-Stay, more or less, in one lane or the other. Excessive meandering might get you cited. (CA code 21658)
很有趣的,10mph以下允許lane sharing,但是到35mph才需要merge back。
這中間的range也太大了點。
所以說一切都是在模糊地帶啊!
另外,#1&2車道間是比較好的選擇,所以在最內側跟第二車道間是沒錯的。(記得有板友質疑這一點)

我想,根據這段影片,這位騎士是符合上述狀況的。
依小弟在加州騎車的經驗來說,如果在國外,小貨車的錯可能會大於機車騎士。
因為在美國變換車道是需要轉頭看後方死角的,顯然這位小貨車駕駛並未做到。(在美國這很重要)
如果有轉頭應該會注意到後方機車。

基本上,在美國,大部分的駕駛都是很怕機車的,所以通常都會離的遠遠的。
像是後方有機車走車縫,前方車輛會讓開,像影片中的第一台SUV。
或是當前方是機車時,會保持更長的安全距離。(真的很長,5-6個車身以上的距離一點都不誇張)
主要是因為機車萬一一有閃失,所造成的傷害會比汽車來的大的多。
而且或許大部分的老美駕駛習慣跟道德都要來的好些。(當然crazy driver也不少)
以我看到的情況,通常機車騎士在實行lane sharing時,也大多會用低檔高轉或不時補一點油門提醒前方車輛有機車在後方。(製造噪音就對了)

基本上搜尋一下lane sharing或是lane splitting,會找到一堆有關這話題的討論。
大家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
btw, 大家都說小貨車有打方向燈,為什麼我怎麼看都覺得那只是亮煞車燈?
還是我老眼昏花?
老實說

我還查不太到有幾個國家有開放同車道超車

之前有人分享日本的影片

日本的騎士是有這樣的做法

但後來發現

其實日本也沒開放

那也屬於違規

但台灣的交通密度與道路狀況

主張開放者也不能說他們沒有道理

但是一但發生事故

相關的肇責真的很難釐清

除非台灣全部的車輛都加裝影像式行車紀錄器,而且是前後左右都裝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