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JIA wrote: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簡單來說那台腳踏車有閃車,就是有注意到了而板主要是撞上去,沒閃車或者是煞車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才說要是板主撞到了腳踏車就是該糟了....
.展哥. wrote:又有人拿因注意而未...(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法條是已經既成的法定事實路權在前 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後...因為事故還未發生沒有事故之前當然是路權最大...但是當你撞下去之後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成為既定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要怎麼否定??除非當下你能證明自己是完全靜止是100%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