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車也如此,那請問要如何教導民眾"請勿占用超車道"的行為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MhUFLJncaU
法規
第一百零一條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
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所以在平面道路是有這條處罰條例可以檢舉龜速車的。
(上述第三項是不限車種也就是汽、機車都是)
FIAT6888 wrote:
所以法律應修改為 內線不開放行駛 僅供超車使用 塞車例外可以低於限速行駛
...(恕刪)
法規本來就是這個意思, 是被扭曲原義了
超車就不必行駛嗎? 不是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因為前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 後行車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 所以才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才開始超車!
若無法超越中線車, 並無超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必要 !
這超越的過程就是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時序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左右方向)哪一個車道 ?)
(橫向路權 ←內/中/外 →) 橫向(左右方向), 法律安排那一個車道 ?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於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橫向路權 ←內/中/外 →),被法律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定速行駛不離開的車道是"行車道", 並非超車道!
行車應該使用外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要有車距才辦得到!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描述的路權完全是↑↓前後方向(縱向路權), 路權局限於在內側車道內
何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
依據HCM2000的說明, LOS A,B,C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 LOS E, LOS F 的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只有在 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有足夠車距(條件),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而這個車距縮短/增長,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依法 "超車" 會拿到多少公尺長的內側車道可以使用???
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時空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而這個讓,就是基於"路權",
法規給予那一條車道可以使用(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和法規給予多少長度的內側車道可以使用(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110km保持55m安全車距)
這完全是兩回事! 路權方向完全不同!
發生之時空也完全不同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之時空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 不適用於之前所發生之「跨越"內/中車道線」
之前是因超車取得路權, 所以能跨越"內/中車道線, 進入內側車道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 進入內側車道 ! ,有分配的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句!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
路權依法律分配 !
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完全不適用於之前所發生的違法事實 : 無路權"跨行內/中車道 車道線" ?
這種違反路權,走錯車道 的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不再超車,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錯把速限規定, 當成"車道路權"規定?
法規說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要比對過高管規則第5條之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最高速限』為何?? 就是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內的數字

如此就會知道8-1-3但書這是 "內側車道"應以哪一種速限行駛? 的『速限』例外規定 !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法規規定, 受到路權保障
但是不能超過法規所規定的範圍, 類推又擴張解釋為"只要最高速限就不離開內側車道"?(超出路權範圍了!)
或"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些說法都是不符法規, 這不是法規! 並無路權! 不受路權的保障!
但書不得倒推/類推解釋! "速限"規定怎麼類推為車道路權?
這個法規也早就有了
高管規則8-2: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當交通壅塞時, 8-1-1 的80公里以下較慢速小型車, 8-1-3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的規定都沒有了!
pafupafu wrote:
可向交通部,高公局反應,或請立法委員修法立法,一旦通過,我一定馬上遵守笑
...(恕刪)
修法? 早就已經修過了! 法規早就改了!改10幾年了! 民國94年 就改成"超車道"了!
很好, 請馬上遵守
請依據超車道之路權規定行駛! 不再超車,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 就離開!
herblee wrote:
法規本來就是這個意...(恕刪)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任何路段都有最高速限,可能是100,可能是110,
因此,最高速限的意思裡就包含了標誌牌上的唯一數字。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非用路人自認的最高速度。
但在H大的超車圖中,又反而要求用路人用自己認定的最高速限來超車,實在太矛盾了。
照H大的講法,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非用路人自認的最高速度,
那所有駕駛人根本就不能進入超車道了。
因為不能用自己認為的最高速度啊~
若說,是因為要超車,也好。
超車前,後車必須先得進入超車道,才有後續超車的動作。(先後順序)
但駕駛人又不能以自己認為的最高速度進入超車道時,此後車一進入超車道不就違反H大自己說的"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非用路人自認的最高速度"。
此外,最高速限與超車與否是兩回事。
但法律允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法律從沒說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
因此拿最高速限來論超車道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說法。
而H大喜歡用看不懂,未依法行政等說辭為自己辯駁。
也老是把現在的法律硬扯到舊有的法律,
這樣的月經文怎不去打臉主管機關啊~
顯然,根本都是自以為的解釋。

政府一直以為新建道路、拓寬舊有道路可以改善交通狀況,但其實現在交通壅塞的問題是在於放太多不夠格上路的差勁駕駛人在馬路上流竄,但政府一點作為也沒有,國道警察也是幾乎沒有在對違規慢車執法,畢竟台灣民粹力量是很可怕的,你沒看光是在討論區PO篇文就能引出這麼多龜龜扭曲發言,政府帶頭來做的話我看會鬧得比重機上國道還大,台灣真的很可憐,總是被這些民粹力量搞得沒辦法進步

還有很多人喜歡玩文字遊戲在自我解讀"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車道"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而完全無視自己的行為已經是造成台灣交通問題的一部份原因,就像我說的,台灣真的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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